5.2薪火相传有继承课件-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共48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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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薪火相传有继承课件-2023-2024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共48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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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8张PPT)
第五课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个人遗产如何继承?
自主阅读教材P45页—P49页,找出下列问题的答案,并做好标注:
1、继承的含义、继承制度的意义
2、继承的要求、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3、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4、法定继承范围与顺序、继承的做法与意义
5、遗嘱的含义、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
6、遗嘱的类型及效力、立遗嘱的意义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
(1)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注意: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议一议:
1.视频中年轻人的遗嘱主要涉及到什么内容?
学一学:什么是遗嘱?
主要涉及到对自身合法财产的分配
2.年轻人订立的遗嘱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在遗嘱订立者死亡时发生效力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个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由此可见,通过遗嘱,个人合法财产在遗嘱人死亡后能按照其意愿进行处分。但是如果死者未立遗嘱,其合法财产将如何继承?
议题一:
遗嘱
是否全都有效?
议一议:
1.求助者爷爷的遗嘱是否完全有效?其依据是什么?
2.如果该房产是爷爷和奶奶的夫妻共有财产,当奶奶去世后,其二分之一的房产由谁继承?其依据是什么?
1、继承
(3)继承关系:(先析产,后继承) (P46第2段)
①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②遗产: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③继承权: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遗产的认定
继承权认定
P46相关链接1
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方某发送了1月份的对账单并要求其核对,对账单记载截至2021年1月份欠款35万余元。对账后,方某支付了11万余元,尚欠23万余元。
2021年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无立遗嘱。亦未生育子女、收养子女。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及其配偶曾某。同年3月,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载明:由曾某一人继承小型轿车;由方某父亲、曾某共同继承方某遗留的广州花都区某房产;方某母亲放弃对车辆及房屋的继承权。
2021年4月,某批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父亲、曾某在继承方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思考:人死债能消吗?法院是否会支持某批发店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方某父亲、曾某以各自继承方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批发店货款23万余元及利息。后续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2、继承与债务
(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2)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在西藏旅游的朱某因钱包遗失向旅伴张某借了4 000元钱,后因朱某去新疆旅游中发生事故而去世,张某遂拿着朱某的借条向朱某的儿子讨债。对此纠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如果朱某的儿子年满18周岁,就必须替父偿还债务
B.如果朱某的儿子未满16周岁,就无须替父偿还债务
C.朱某的儿子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后,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D.朱某的儿子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解析】:4000元是朱某未偿还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朱某的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D正确
D
P45 探究与分享
案例: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一套价值五十万的房产和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请通过回答以下问题梳理继承的相关理论概念:
1.材料中谁是继承人,谁是被继承人,遗产有哪些?小潘继承了什么?
2.你如何评价小潘还债的行为?
提示: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小潘继承的遗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小潘无责任清偿债务。因此小潘的还债行为是讲诚信的表现,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P45 探究与分享
议题二:
未立遗嘱
遗产如何继承?
3、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1)继承权的取得:
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注】: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继承权的丧失:(P.46 相关链接)
张老汉丧偶,无子女。李老太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李老太儿女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二人婚后居住在李老太的房子里,而今李老太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李老太的子女要求张老汉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结合课本内容思考并回答:
李老太的房产应该由谁继承 继承权是如何取得的 应如何确定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
张老汉
儿子
女儿
婚姻关系
血缘关系
各得1/3
李老太未立遗嘱,其房子适用法定继承,由李老太的再婚丈夫和李老太的儿子、李老太的女儿共同继承。故这三人各能取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
(2)继承权的丧失: (P46“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绝对丧失继承权
相对丧失继承权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4、法定继承范围与顺序: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案例:
张三是独生子,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死亡,现在张三的父亲死亡,张三父母名下的房子怎么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课堂练习
1.刘某去世后,留下个人合法财产12万,刘某的弟弟、养女、已经离婚的妻子及久未联系的丧偶儿媳均要求继承其财产。关于刘某遗产继承的分配( )
A.先由养女继承,再由刘某的弟弟继承
B.刘某的12万财产全部由养女一人继承
C.由养女、丧偶儿媳均分刘某的12万遗产
D.养女、前妻、丧偶儿媳均可继承刘某遗产
【解析】:该案例中刘某已离婚、丧偶儿媳久未联系因而都没有继承权,其个人合法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刘某养女,刘某弟弟为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故刘某个人合法财产由其养女一人继承,B符合题意。
B
2.张某从小被王某依法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亲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料。2020年初,张某的亲生父母和王某相继去世。张某亲生父母去世前曾立下遗嘱,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留给张某,有3万元现金捐赠给当地小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财产
B.张某无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财产
C.当地小学依据遗嘱继承3万元属于遗嘱继承
D.张某依据遗嘱继承亲生父母房产属于法定继承
A
【解析】: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B错误。 C、D是遗赠。
3.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一女翠花,女婿雷某。翠花因病去世后,雷某一个人担负起照顾体弱多病的岳父岳母的义务。多年后甲乙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甲的哥哥和乙的姐姐认为:因甲乙双方的父母已经不在人世,自己应当继承其房产。雷某提出异议:自己才是甲乙遗产的继承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雷某因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甲乙的房产。
②因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甲的哥哥和乙的姐姐应共同继承甲乙的房产。
③甲的哥哥和乙的姐姐应继承该房产后,应给予雷某适当的补偿。
④甲的哥哥和乙的姐姐不能继承该房产。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4.(2022·浙江·高三开学考试)张某与李某有张A、张B、张C及养子张D四个子女,夫妻二人共同拥有房屋一套及若干银行存款。2021年12月张某死亡,未立遗嘱。下列对本案例分析正确的是( )
①张某的遗产分割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②李某可以继承房屋及银行存款的1/5
③张D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④张某的三位亲生子女可享有优先继承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①: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未立遗嘱,继承发生时按法定继承办理,①说法正确。②:张某的遗产为房屋和产款的一半,李某作为五个法定继承人之一,顺位相同,应该继承房屋和存款一半的五分之一,②说法错误。③:养子女和亲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③说法正确。④:养子女和亲生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亲生子女不享有优先继承权,④说法错误。故本题选B。
B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相关链接:
课堂练习
郭大爷大儿子五年前病故,儿媳甲一直与郭大爷夫妇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丙。郭大爷病故,留下100万元的存款。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①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
②乙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老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100万元应由郭大爷老伴和甲、丙共同继承
④丙因失能在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
A.①② B.①③ C.③④ D.①④
D
5、继承的做法与意义
(1)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议题三:
多份遗嘱
以哪份为准?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议一议:
1.视频中出现了哪些遗嘱形式?其生效有哪些要求?
2.当有多份遗嘱时,该以哪份为准?
1、遗嘱
(1)遗嘱的含义(p48第一段)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立遗嘱的意义(P49第一段)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即:所立遗嘱无需经别人同意,是个人行为。
遗嘱人可以撒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撒回。
(3)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注】: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相关链接: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要见证人)
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是否有效,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在内容上看四点:
①立遗嘱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③内容、形式合法
④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
二是在形式上看两点:
①时间上最后一份有效
②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见证人
2.遗嘱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在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不断变化的,财产所有者在不同时期对自己身后财产的处理可能先后立有数份遗嘱。这种情况下,对其遗产的处理应坚持的原则是( )
①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②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③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自书遗嘱的,则以自书遗嘱为准
④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②错误。如果其数份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但自书遗嘱在后面的,以自书遗嘱为准③错误。
B
谢某收养了一儿一女。2017年,儿子、女儿都参加了工作,儿子结了婚。2018年谢某妻子病逝。谢某感到自己来日无多,于是自书遗嘱,指定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由儿子和女儿分别继承。立遗嘱前,儿子还寄赡养费给谢某,并常去看他。立遗嘱后,儿子便不再寄赡养费了,谢某对此十分不满。2019年谢某病危住院,女儿日夜照顾,儿子却从未到医院看望,谢某病情日益加重,于是在医生和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口头立下遗嘱,声称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谢某死后,他的儿子不承认此口头遗嘱有效,并诉至法院。
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说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两份遗嘱的矛盾关系。
谢某以口头遗嘱变更原先所立的自书遗嘱,是有效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谢某先是自书遗嘱,将遗产平均分给儿子和女儿,但儿子却因此不再赡养老人,谢某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且为两个及以上见证人见证所立,是有效的、最后的遗嘱。因此,法院应该以谢某临终前的口头遗嘱为准,判决执行谢某最后的遗嘱。
2、遗赠: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1)遗赠的含义: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3、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含义: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2)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注意: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特别提醒】:
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遗赠不属于继承。
张某早年嗜赌成性,多次虐待、敲诈父亲,甚至将房产变卖,并把父亲赶出家门。父亲无奈,“投奔”女儿。张某出狱后痛改前非,时常看望父亲。张父临终留有遗嘱,除将一件古董传给张某外,其他财产留给女儿。女儿以张某“有辱家门”为由,拒绝张某继承。张某无奈,请法院“主持公道”。关于该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女儿的主张既符合公序良俗,又合乎法治精神
②张某可以取得张父该古董的继承权,其他财产不能继承
③法院可用便捷经济的仲裁方式主持公道,从而降低司法成本
④张父的临终财产分配是遗嘱继承,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解析】:女儿的主张违背民法原则,①不符合题意。我国法院没有仲裁庭,仲裁庭是由仲裁委员会组建的,与法院不是一个系统。如果将案件交仲裁机构,则不能起诉,③表述错误。
D
【知识拓展】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不同的 相同点 相同点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P48第一段) 都通过遗嘱处理遗产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 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归纳提升——遗产处理方式:继承与非继承
内涵 主体 适用条件 权利与义务 效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效力最低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通过遗嘱赠与
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财产义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优先效力
探究与分享
◆材料一: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材料二: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思考:1.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2.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提示:①在身份上,黄乙是黄甲的儿子,属于黄甲的法定继承人;黄丙是黄甲的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因为黄甲的遗嘱中写明将存款赠与侄女黄丙,故黄丙属于受遗赠人。
②在接受遗产的条件上,法律规定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即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可以是国家、集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黄甲遗嘱中写明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其合法财产中的房屋将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黄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黄甲的房屋。
思考:1.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提示: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北边一间房也归女儿继承。
西边两间房仍由小儿子继承。
思考:2.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定继承有顺序
继承制度
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
继承与债务
做法与意义
遗嘱继承重意愿
意义
遗嘱继承
遗赠
遗嘱
课堂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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