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课件(共25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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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课件(共25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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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5张PPT)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五课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选必二
课标要求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1.
本课框架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家和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育小职责大
敬老是义务
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
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2、教育:
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1、扶养: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监护:
(1)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3)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一、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内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作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4)缺点:容易限制老人的自主决定权。
(5)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厉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表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2)处理: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较:抚养、扶养、赡养
抚养 赡养 扶养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注】:“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
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本课框架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家和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育小职责大
敬老是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
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继承
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1、含义
(1)被继承人:死者
(2)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2、主体
3、遗产
4、继承权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一、继承
5、继承遗产和清偿债务
(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2)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3)被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6、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2)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继承
3、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法定继承
4、处理好继承问题的精神和意义
(1)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遗嘱继承
1、遗嘱的含义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遗嘱的种类
(1)有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3)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遗嘱继承
3、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4、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
注意:
1、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2、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遗嘱继承
5、遗赠扶养协议
(1)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对比: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不同点 相同点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案例探究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提示:
黄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法定继承,他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黄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遗赠,依据黄甲生前所立遗赠将遗产赠与黄丙,黄丙才获得。
案例探究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 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与法定继承,谢某立有遗嘱,遗产应当按照谢某的遗嘱处理。
继承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谢某最后一份遗嘱为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谢某立口头遗嘱时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口头遗嘱有效。
谢某遗产中东边两间房、北边一间房由其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由其小儿子继承。
本课框架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家和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育小职责大
敬老是义务
继承的含义、主体、遗产、继承权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遗嘱的含义、种类
遗嘱继承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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