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课件(共22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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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课件(共22张PPT)-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资源简介

(共22张PPT)
珍惜婚姻关系
第六课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选必二
课标要求
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1.
本课框架
珍惜婚姻关系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平等
珍惜婚姻
离婚要慎重
第一框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婚姻
2、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一、婚姻
3、要求
(1)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一、婚姻
4、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与旁氏血亲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一、婚姻
5、结婚的登记程序
(1)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3)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同居关系】: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①重婚。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
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
二、离婚
1、离婚自由但需慎重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2、法律对于离婚的限制
(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离婚的条件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申请离婚。
二、离婚
4、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离婚
4、离婚的方式
(2)裁判离婚
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注意:不同离婚方式婚姻关系解除时间点不同
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书之时
裁判离婚: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时
本课框架
珍惜婚姻关系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平等
珍惜婚姻
离婚要慎重
婚姻的含义、原则、要求
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登记程序
离婚自由
法律对离婚的限制
离婚的条件、方式
平等的人身关系
平等的财产关系
第二框
夫妻地位平等
一、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内容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2、核心
3、要求
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二、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
(1)夫妻平等的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三、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财产关系
2、夫妻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财产关系
3、夫妻约定财产
(1)约定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2)约定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约定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夫妻财产关系
4、夫妻债务清偿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本课框架
珍惜婚姻关系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平等
珍惜婚姻
离婚要慎重
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约定财产
平等的人身关系
平等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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