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课件(共79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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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课件(共79张PPT)-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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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贸 易 实 务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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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3.1.1定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亦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一定货物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也是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进行补救、处理争议的法律文件。
3.1.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1.合同主体的国际性
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3.合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4.法律适用范围广泛
3.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及作用
3.1.3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该遵循的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缔约自由
3.公平交易
4.诚实信用
5.遵守法律
3.1.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及作用
(1)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2)口头形式: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当面谈判或通过电话方式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
(3)行为表示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
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
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英美法系
签字蜡封合同
简式合同
形式:
1、以书面的形式做成
2、双方当事人签署并加盖印戳
3、将合同互相交付对方
既可是口头合同也可是书面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
大陆法系
法国法
法国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主要分为三类:公证合同、一般书面合同和实践合同。
1.公证合同: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合同、代位清偿债务的合同、设定抵押权的合同或某种不动产的合同。应公证而未公证的合同无效。
2.一般书面合同:劳动合同、发明专利的许可或转让合同、私人住宅建筑合同等
3.实践合同:如借贷、寄存、质押合同。
公证的作用:1.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公共权力的检验
2、公证人进行公证时有提供咨询的义务,使当事人可以了解其行为的后果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第1.2条规定:“通则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文件证明。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这一规定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证言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取得一致。
3.2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磋商也称洽商,在业务中习惯称之为谈判,是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国际买卖合同的磋商过程,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
3.2.1询盘(Inquiry)
买卖双方均可发出询盘,买方询盘又叫递盘(Bid),卖方询盘又叫索盘(Selling Inquiry)。
询盘对买卖双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在商业习惯上,被询盘一方接到询盘后应尽快给予答复。
询盘实例
PLS QUOTE LOWEST PRICE CFR NEWYORK FOR 500 PCS FLYING BRAND BICYCLES MAY SHIPMENT CABLE PROMPTLY CAN SUPPLY ALUMINIUM INGOT 99 PCT JULY SHIPMENT PLS CABLE IF INTERESTED
3.2.2发盘(Offer)
1.发盘的含义
发盘又叫发价或报价,法律上叫要约。
《公约》对发盘的定义: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发盘可由卖方提出,叫售货发盘;
也可由买方提出,叫购货发盘。
2.发盘的构成要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发价)区别开来。
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不同认识
大陆法认为商业广告原则上不能作为发盘;
英美法认为只要内容确定,商业广告在某些场合下可以视为发盘;
《公约》认为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约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
品名、数量和价格。
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发盘实例
OFFER 5000 DOZEN SPORT SHIRT SAMPLED MARCH 15TH USD 84.5 PER DOZEN CIF NEWYORK EXPORT STANDARD PACKING MAY SHIPMENT IRREVOCABLE SIGHT L/C SUBJEC REPLY HERE 20TH.
3.发盘的有效期
1)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以发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或“发盘有效至我方时间星期五”。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采用这种方法存在一个如何计算“一段接受期间”的起讫问题。《公约》规定这个期限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无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起算。
2)未明确规定有效期时,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有效。
口头发盘应当场表示接受。
案例分析:
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请其准备尽快发货。邮局于4月19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
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H公司没写明有效期
4.发盘生效的时间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投邮主义(Despatch Theory)或发信主义(英美法系)
2、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
明确发盘生效时间的意义: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
5.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
(1)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回的不同意见
英美法允许,大陆法不允许。
(2)《公约》的精神
一项发盘在其未生效之前可以撤回。
(3)发盘撤回的适用场合:发盘的撤回一般只在使用信件或电报向国外发盘时才适用
2)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英美法和大陆法对发盘撤销的不同意见
英美法认为发盘未被接受前随时可以撤销,大陆法认为发盘不得随意撤销。
关于发盘的撤回与撤销《公约》采取了折衷的规定
《公约》第16条规定:
1、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段时间,发盘可以撤销,只要撤销通知能够及时送达受盘人;
2、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撤销:
(1)发盘写明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6.发盘效力的终止
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随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被接受;
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
3)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4)发盘人发盘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电报出口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此案应如何处理
根据《公约》的解释,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是指“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除这些内容以外的添加或变更就属于非实质性的了。
《公约》还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该项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这就是说,非实质性的的添加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如果发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反对,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则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该案例中美商对包装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仍构成了有效接受,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载的更改为准,即该合同除包装条款改为IN NEW BAGS外其他仍按我某出口公司在发盘中列明的条款,双方应按此合同承担义务与责任。
《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3.2.3、还盘(Counter Offer,还价或反要约)
1、受盘人的答复若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还盘。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
分析:
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还盘又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如答复中附有“待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
3、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不成立。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
要点评析: 对方5月24日复电我方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接受无效。 但是若我方表示接受对方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信用证的条件,合同成立,因为对方还盘本身构成新的发盘,而我方表示接受,合同成立。
3.2.4接受(Acceptance)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
1.接受的含义
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人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
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
(1)用声明(Statement)做出表示,即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同意发盘。
(2)用做出行为(Performing an Act)来表示,通常指由卖方发运货物或由买方支付价款来表示。
2.构成接受的要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案例分析:
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所以:对方的要求不合理。根据《公约》的规定,构成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是:(1)接受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3)必须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4)接受方式必须符合发盘的要求。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的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而,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以行动表示的接受)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的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提出的交易条件(即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对发盘做出实质性修改视为还盘,但对于非实质性修改,除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的外,一般视为有效接受; 而且合同的条件以该发盘和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做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如果发盘中规定了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则按规定做;如未规定,则受盘人可按发盘采用的,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
3)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大陆法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接受还可以在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
4)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1、受盘人主观上有过错,导致接受逾期,则该逾期接受无效,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受盘人愿意承受该项逾期接受的约束;
2、受盘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由于传递问题而使接受逾期,则该逾期接受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受盘人对该项逾期接受失效;
无论哪种情况,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案例分析1:
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20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问按《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公司主张成立。 公司行为构成发盘, 答:我认为 A 公司主张成立。因为 A 公司行为构成发盘,但发盘的有效期是在 6 月 20 号 号当天发出接受通知。属于逾期的接受。 公约》 《公约 前,而 B 公司在 6 月 20 号当天发出接受通知。属于逾期的接受。 公约》认为逾期接受是 《 原则上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则上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是发盘人而毫无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 公司为发出通知,其用行动表明发盘已失效,逾期接受无效 二者无合同关系, 方。而 A 公司为发出通知,其用行动表明发盘已失效,逾期接受无效。二者无合同关系, 公司的主张成立。 所以 A 公司的主张成立。
案例分析2:
我某公司于4月15日向外商A发盘,限20日复到我方,外商于17日上午发出电传,但该电传在传递中延误,21日才到达我方。我公司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当时该货物的市价已上涨,我公司遂以较高价格于22日将货物售予外商B。25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要求我方尽早装运。我方立即复电外商A:接受逾期,合同不成立。分析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合同已经成立 因为如果接受的信件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这种逾期接受仍被视为有效接受,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该发盘已经失效,而本案中我公司不予理睬,说明已经是有效接受。
5)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公约》第22条规定: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不存在撤销问题。
以行为表示接受时,不涉及接受的撤回问题。
采用传真、EDI、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发盘和接受都不可能撤回。
第二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二是受盘人做出接受行为时。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要具有签约能力
2、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约因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A向B发盘,在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东风牌,1000匹马力,每台CIF釜山50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L/C付款,请电复。”B公司在收到发盘后,立即复电:“接受你方发盘,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公司未作答复,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不成立, 实质性变更。
拓展学习案例分析
刘位璐
案例分析一: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
问题: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一: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分析:
合同并未成立.
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案例分析二:合同成立纠纷
【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为14天。
9月14日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格上涨了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表示接受的电传,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将咖啡豆的售价由原来的每公吨1800美元增加至每公吨2300美元,B公司未同意。后A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每公吨2300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另一家美国公司。
B公司遂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A公司则辩称,其与B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的索赔主张缺乏依据。
案例分析二:合同成立纠纷
【诉讼结果】法院认为,A公司9月2日发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B公司时生效,A公司作为要约人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B公司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接受要约的承诺并已生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A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B公司的利益,应当对B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二:合同成立纠纷
【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及效力等问题。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称《公约》)第14条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16条及《公约》第15条均规定: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案例分析二:合同成立纠纷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由于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基于此点,《合同法》及《公约》皆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案例分析二:合同成立纠纷
如前所述,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有效的要约会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并影响到交易的安全,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保护交易安全,要约在生效后对要约人和受要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体现在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案例分析二:合同成立纠纷
但是法律也不绝对禁止撤销要约,因为要约生效后在受要约人表示接受之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要约内容存在错误等促使要约人需要取消要约。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对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也是必要的。根据《合同法》第18条及《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只要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分析二:合同成立纠纷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发出的要约中规定了14天的承诺期限,B公司在有效期限内做出了承诺,A、B两公司的合同已告成立,A公司无权撤销其要约。A公司将合同所涉货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当向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的外贸公司应对出口商品国际市场变动的趋势有充分的预测,并可采取缩短要约的承诺期限,或发虚盘即要约邀请(指注明“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课堂案例分析
刘位璐
案例分析一
案情简介: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一
[解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案例分析一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案例分析一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
案例分析二
案情简介: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案例分析二
案例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案例分析三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三
案例分析:
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案例分析三
案例分析:
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案例分析四
案情简介:
1990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C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袋装".
案例分析四
案情简介:
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案例分析四
案情简介:
问题: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 ?
(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于7月17日复电称:将C514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表示认可 为什么 ?
案例分析四
案情简介:
问题:
(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 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解决 ?
案例分析四
案例分析: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因为发盘的内容明确,主要条款齐备,并有期限.
(2)中方甲公司7月17日复电:同意将C514增致300吨,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1900元人民币,有效期延至7月25日的重新报盘也是实盘,内容明确,主要条款齐备,有期限.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对中方7月17日报盘的完全接受,故属于承诺.
案例分析四
(4) 中方在接到荷兰7月22日作出的承诺复电后,于7月24日给荷方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是违反国际贸易中的"约定信守原则"的.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无论采用"发信主义"或是采用"收信主义"原则,荷兰的承诺是在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中方已经收到,荷方的承诺已经生效,表明合同已成立.中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报价中规定的义务.然而,中方在荷方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复电拒绝成交,这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四
(5)本案荷方在接到中方拒绝成交的电报后系同意中方的说法,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人民币23万元,否则仲裁裁决"的要求是正当的.为了合理有效地解决纠纷,最好是由中方撤销拒绝成交的表示,双方执行已经成立的合同.
案例分析五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
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我方对对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你的理由.
案例分析五
案例分析:
此为国际贸易磋商中的还盘问题.由于包装不属于发盘或还盘实质性条件,因此我方的回复不构成一项还盘,巴方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合同已经按照原发盘内容和接受中的某些修改为交易条件成立.所以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
案例分析六
美国加州某公司是一家非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它决定增资500万美元,为此它颁布了招股书。该招股书规定,最低认购额为5000美元。A先生决定认购5000美元的股份,并按规定向该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寄出了明确的认购书。公司接到认购书后,认真的将其作为股东登记在册并向其邮寄了认购股份的确认书。但不幸的是,A先生没有接到该确认书。12个月后,A先生突然接到公司清算人寄来的催缴股金5000美元的通知书,并向其表明公司正在破产过程中,限其一个月内缴付。A先生十分愤怒,率先在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失。
问题:(1)你认为A先生是否能胜诉?为什么?
(2)假设此案发生在德国或中国,其结果分别是什么?为什么?
(1)A先生无法胜诉。因为英美法系对承诺的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公司寄给A先生的股份确认书就是公司对A先生认购5000美元股份的承诺,虽然A先生没有接到该确认书,但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已将股份确认书寄出即承诺生效,无论A先生收到与否。因此A先生要根据股份确认书规定的缴付5000美元。
(2)如果该案发生在德国,A先生将胜诉。因为德国在承诺生效时间上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合同也于此时成立。因此,虽然公司一经寄出股份确认书,但由于未到达A先生处,股份确认书并未成立。公司清算人也无法依据无效的股份确认书要求A先生缴付5000美元。
如果该案发生在中国,A先生将胜诉。因为中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由于股份确认书未到达A先生处,因此合同承诺未生效,合同也未成立,对A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
3.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1、约守: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
双方名称和地址、通讯方式等。
2、正文:是合同的主体,详细列明各项交易条件。
正文通常分为两部分:主要交易条件和一般交易条件。
主要交易条件是指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合同的品质、数量、支付条件等。
一般交易条件是对于在该行业中任何一笔交易均可适用的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磋商交易时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通常在书面的格式合同中已经印就了的条款。
一般来说,一项有效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的标的
货物的价格
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3、约尾:合同的最后一部分,一般包括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和双方
当事人签字等内容。
3.4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二是受盘人做出接受行为时。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要具有签约能力
2、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约因
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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