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薪火相传有继承课件(共19张PPT)-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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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薪火相传有继承课件(共19张PPT)-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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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9张PPT)
薪火相传有继承
Q1:视频中的300亿是什么?
王宗耀的遗产
Q2:王宗耀所录制的这段录像实质上是什么?
王宗耀的遗嘱
Q3:王多鱼是王宗耀的法定继承人么?他是否具有继承权?
不是/没有
Q4:王多鱼能否合法地获得这300亿的遗产?

薪火相传有继承
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制度
(1)继承的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3)继承关系:
被继承人 死者
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继承权具有一下法律特征
①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②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③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④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⑤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上世纪80年代,童某和丈夫张某共同在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自建了一处房屋,夫妻两人在家务农并养育了一子一女。2012年,张某去世后,留下童某一个人生活。童某在未告知女儿张一、的前提下,决定让儿子张二将价值180万的房子卖给同村王某,随后张一主张房子的权利,阻止房子买卖,但被以“女人没有继承权”“老宅和钱财都是母亲的,愿意给谁就给谁”为由拒绝。张一一纸诉状将母亲、张二告上法庭。
Q1:案中谁是继承人,谁是被继承人,谁享有继承权,童某丈夫的遗产有哪些?
童某丈夫是被继承人,童某与一儿一女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自建房析产后的童某丈夫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Q2:请计算女儿张一能够用继承价值多大的房产?
房子是童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因而丈夫张某的个人财产为90万,即用于分配的遗产,而童某与一儿一女作为张某的配偶及子女都是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一般按照均等原则,故女儿张一最终能够继承价值30万的房产。
薪火相传有继承
Q3:假设张某生前欠隔壁王某1万元,这笔欠款能一笔勾销吗?
(4)遗产认定: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2.继承与债务
(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2)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Q4:假设张二被证实在张某在世时对其进行严重虐待,张二还能继承张某遗产吗?
3.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1)继承权的取得的依据:
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注】: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薪火相传有继承
3.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2)继承权的丧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薪火相传有继承
4.法定继承范围与顺序: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薪火相传有继承
(2021浙江名校联考)王某带着一对未成年子女王甲、王乙与吴某结婚,吴某对王甲、王乙悉心抚养和照顾。11年后,吴某与王某离婚,根据协议王某带子女无条件搬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对房屋的权利。2年后吴某因故去世,王甲已成年独立 ,王乙尚未成年,据此下列判断及理由正确的是
A.王乙有权继承吴某遗产,因为王某与吴某离婚前后王乙一直与吴某构成扶养关系。
B.王甲、王乙都有权继承吴某遗产,因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C.王甲、王乙都有权继承吴某遗产,因为王甲、王乙都曾经与吴某构成扶养关系。
D.王甲、王乙都无权继承吴某遗产,因为王某与吴某离婚后,王乙与吴某不再有扶养关系。
继子女获得继承权的条件是与继父母存在扶养关系。

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凭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继子女并不必然继承后爸后妈的遗产,还需继子女和后爸妈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才可继承,才有继承权。
薪火相传有继承
7.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的法定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
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
③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④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详解】①: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①错误,排除。
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②符合题意。
③: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③符合题意。
④: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错误,排除。故本题选C。
C
薪火相传有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法定继承范围与顺序:
(2021山东青岛高二月考)张一与王二有一子张三、一女张四,张三婚后育有一子张五。张一与王二曾书面约定,自家的住房属于张一所有,营业房为两人共有。2019年3月张一写下遗嘱,确定营业房由王二和张三共同继承。2021年1月,张一去世,几个月后张三也去世了。关于住房和营业房的继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王二对住房和营业房都有部分继承权 ②张四对住房有部分继承权,对营业房没有继承权
③张五都没有继承权 ④张五对营业房有部分继承权,对住房没有继承权
A.①② B.①④ C. ②③ D.②④
Q:如果张三于2020年12月去世,张五能否继承张一的遗产?
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薪火相传有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法定继承范围与顺序:
为什么王多鱼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权,却仍然能够合法地获得王宗耀300亿的遗产呢?
5.继承的做法与意义
(1)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情况2:遗赠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价值取向
情况1:代位继承
薪火相传有继承——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1)遗嘱的含义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注意: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③遗嘱具有可撤回性;
相关链接: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有效的遗嘱具备的条件
①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②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③遗嘱的内容合法;
④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薪火相传有继承——遗嘱继承重意愿
2.遗嘱继承:
(1)含义: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2)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薪火相传有继承——遗嘱继承重意愿
3.遗赠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遗赠的含义: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等。)
注意:
①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②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薪火相传有继承——遗嘱继承重意愿
李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李乙。李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李丙。对于本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李乙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
②李丙通过遗赠获得李甲遗产
③李丙获得李甲遗产属于遗嘱继承
④李乙可与李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详解】①②:李乙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李乙的继承属于法定继承 。李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李丙,李丙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李丙通过遗赠获得李甲遗产,①②说法正确。
③:李丙不是法定继承人,是受遗赠人,所以李丙获得李甲遗产不属于遗嘱继承,③说法错误,排除。
④: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故李乙不可与李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④说法错误。
故本题选A。
A
薪火相传有继承——遗嘱继承重意愿
第三者遗赠案
四川泸州“第三者”遗赠案,黄永彬(男)和蒋伦芳(女)于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婚内出轨,结识了张学英,96年两人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2,黄永彬确诊肝癌晚期,张学英坚持照顾,黄永彬于2001.4立下遗嘱“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和一半房产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张学英一人所有...”4.20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公证。
4.22黄去世,张学英根据遗嘱向蒋伦芳索要财产,遭到拒绝。诉至法院。
最终判决,即便本案中的遗赠是黄永彬的真实意思反映,但是将财产遗赠给“第三者”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遗赠也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相反的观点认为:看起来,法院判决认定黄某立遗赠遗嘱的行为是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道理是经不起推敲的。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过的人对公共秩序究竟是否违反呢?违反什么法律呢?这完全是对自己的私权的处理,完全是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理,完全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丝毫不具有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也丝毫不违反法律-这就是黄某遗赠行为的性质。至于在这个行为的起因上,存在有违道德的问题,这确实是真实的。但是,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法院的判决貌似公正,但是实际上违背了法律,这就是破坏了民法的秩序,损害了财产所有权的威信,置《继承法》的规定于不顾。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是国家法治的尊严。
(功利主义VS道德主义)
薪火相传有继承——遗嘱继承重意愿
3.遗赠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遗赠的含义: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等。)
注意:
①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②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遗赠扶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法律效力排序——
薪火相传有继承——遗嘱继承重意愿
“利用遗赠扶养协议恶意侵吞孤寡老人财产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案
(案情介绍)
毛某、龙某年事已高,无人照管。毛某的侄女梅某知情后,即天天为其做饭打扫卫生、尽心照顾,使二位老人十分感动。
1987年2月17日,毛某、龙某在张某、陈某等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由况甲、肖某、况乙代笔,主下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为:“毛某、龙某师徒二人因年高缺乏劳力……目前生活无人奉养,一旦死了又有谁来安埋 日夜忧思无方可想,只有我的亲侄女梅某可以寄托我们的晚年。为此,经亲邻朋友证明,移交给梅某继承我原建的住房三间,在解放路299号,但我师徒二人的生前生活要梅某负责到底,我们死后要梅某风光安埋我自立字据之日起这一屋三间的主权属梅某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干涉,空口无凭立遗嘱一纸为据。”
1987年3月6日,毛某、龙某与梅某到公证处公证。公证文书名为“赠与书”,主要内容为:“赠与人毛某、龙某,受赠人梅某。赠与人毛某、龙某在某县城关镇解放东路299号有自己修建的土木瓦结构平房三间,面积约60平方米,价值11000元。现因年多病又无其他亲人,为减轻国家和人民负担,自愿将上述房屋和压面机及其他家具有条件地赠与侄女梅某从赠与书生效之日起,产权即归梅某所有,同时梅某必须负责毛某、龙某的生养死葬。”
1987年4月16日,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时,公证员找梅某谈话并作记录,梅某表示:老人在时负责吃、穿,死时负责安葬。如不尽“赠与书”所说的义务,老人有权收回财产。
薪火相传有继承——遗嘱继承重意愿
协议签订后,毛、龙二人将房屋、压面机等交付梅某,梅某也给毛、龙二人提供了粮食、蔬菜等。同年,梅某在征得毛、龙二人同意后,对解放东路299号房屋进行重建,将该房屋拆除并修建成面积为12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一楼一底的房屋,花费钓15000元。
拆房之初,毛、龙二人向城关镇居委会借房居住。但房屋建好后,梅某并未将毛、龙二人接回,而是将该房用作经营,楼上开旅馆,楼下开餐馆。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梅某完全放弃了对毛、龙二人的扶养、毛、龙二人无处居住,靠借种他人土地、捡拾破烂和群众的接济维持生活。
毛、龙二人多次向居委会。公证处反映梅某不尽生养义务。公证处曾经组织调解,居委会亦于1990年、1991年两次组织调解。1991年5月25日居委会调解时,梅某承认几年来没有尽到义务,自己对不起老人。但因梅某无扶养毛、龙二人的诚意,多次调解均无结果。
在居委会和群众的支持下,毛某、龙某二人于1991年6月5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遗赠关系并归还房屋和其他财产。
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本案为附条件的赠与关系,遂判决争议房产归梅某所有,梅某对老人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遗赠扶养的法律关系,并据此判决争议的房产归属于二位老人。
“利用遗赠扶养协议恶意侵吞孤寡老人财产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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