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第7课 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备课与学习提示:1.“三省长官共议国事,执宰相之职”,“三省出现一体化的趋势”,这两句话怎么解释?2.科举制的渊源及其社会影响,三省六部制的进步,由此认识中华政治文明的成就。3.租庸调制向两税法转变的原因比较简单。一、科举制官僚队伍是君主专制与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选什么素质的人、怎样选人,直接关系到官僚队伍的建设问题。选官主要是选文官,从汉武帝时期开始采用察举的办法,地方郡国每年荐举两名德行卓著的贤人。儒家主张以德治国、以德教民,因此“以德取人”,重视孝行和廉洁奉法,简称“孝廉”。大量有专长的文吏通过举荐方式进入官场。为考验被举荐人是否具备实际的工作能力,东汉时又采取“试职”制度,实习期在一年以上,“以能取人”。但是,无论“以德取人”还是“以能取人”,都以举荐为基础,这就难免存在私情-举荐人很有可能夸大被举荐人的德才。为了有效地抑制这一弊端,察举制增加了考试环节,即得到举荐后,朝廷还要考试,开始向科举制过渡。这种过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在北方,而非南方。自东晋以来,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选官取决于门第高下,高级职位非士族莫属,政治僵化酿成政治动乱。北魏孝文帝的改革虽然也扶植汉族士族,但北魏统治阶层的中坚力量仍是鲜卑军功贵族。重视军功与重视实际能力一脉相承,孝文帝经常亲自考核官员的政绩。采取察举制的同时,文官考试日益普及。汉代的孝廉考试最多不过200多人参试,而北朝考试的规模达到数千人。北朝重视考试环节,选官形式逐渐由举荐演变为考试,为寒门子弟入仕提供了一个渠道。隋朝建立后,起初官僚队伍的主体是军功者,但是,重建统一与社会安定需要一大批有素质的文官。隋文帝主要还是采用举荐的办法,选吏员则通过考试,如秀才、明经科。隋炀帝时,始建进士科,考试内容主要是时务策,这是一个突破。时务策考查真才实学,使开科取士成为可能。设立科目、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取,是科举制的基本特征,其中考试是核心。选官以才学为标准,完全排除门第,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全社会的文化水平和思想观念提高,才能真正实现以才学取代门第。科举制对贞观之治的影响很小,唐朝科举制还处于过渡期。唐前期,侧重章句记诵的明经科占正统地位,明经出身高于进士,后来进士科成为高级官吏的主要来源,明经科则成为中下级官吏的主要来源。终唐一代科举出身的官员大约只有1/3,但增长趋势明显。隋唐时期,称为“贡举”,到宋代始称“科举”。唐代科举制对社会的影响很大。科举出榜后,朝廷要在杏园赐宴,令新科进士中最年少的两位遍游名园,探采名花,这二人被称为“探花使”。后来“探花”成为专用词。杜牧有诗:“莫怪杏园憔悴去,满城多少插花人。”杏树都被摘秃了,满眼都是戴花人。新科进士到慈恩寺雁塔题名,也是上下认可的炫耀之举,教师教学用书对此有详细介绍。科举试卷的第一要求是字迹工整,这推动了书法的普及。唐代科举一度以诗赋取士,偏离了选官的要求,但却推动了诗歌的发展。科举制最大的影响是为社会下层开辟了上升通道,但是读书的功利性也害人不浅。教师教学用书“学术观点”介绍了黄留珠的观点:“科举制度给中国社会带来的最大影响,莫过于由它所造成的畸形发展的读书做官道路和根深蒂固的官本位主义。”黄留珠认为,“科举是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在精神文明领域推动世界文明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混淆了本质差别。科举制在明朝中叶,经利玛窦和葡萄牙传教士克鲁兹介绍给欧洲人,后来伏尔泰和孟德斯鸠在其著作中主要是赞赏科举制“机会均等”的原则,西方仅采用了考试选拔的方式。古代中国是封建国家,官吏要对皇帝负责,而西方到近代才建立文官制度,中世纪没有官僚,国王的大臣属于臣仆,由宫廷供养。西方文官制度与科举制完全不同。杨念群主要从士绅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评说科举制的社会功能。科举制在宋代完善,明朝进一步发展,直至清末新政被废除。这些观点是针对科举制实行一千多年而言,放到隋唐讨论太早了。二、三省六部制秦朝中央政府设立“三公九卿”。“三公”是习惯上的泛称,御史大夫的级别比丞相低,爵位不是“公”。丞相的“相”本意是辅助,尊称“相国”。如果设两个丞相,则以左右区分,汉代尊右,右丞相的地位高于左丞相。古代大多数王朝都不是一个丞相,设两个乃至多个是常态。“宰相”不是官称,是俗称,泛指行政高官。秦朝的官僚系统没有尚书、中书、门下。汉武帝对朝廷官员不满,起用宫内近臣,将掌管来往奏章的尚书发展成宫内的重要职位,不经过丞相直接传达公文。遇到与大臣有分歧的事,汉武帝还让身边的这些人和大臣们辩论。汉成帝时扩大了尚书的职权和组织机构,建立了尚书台。后来,汉光武帝让尚书台总理国政,并将尚书台长官尚书令的品级提高,下置“六曹”,分别主管各类行政事务,这是“六部”的起源。尚书台在东汉已经成为中央政府的法定机构。中书、门下原本也是侍奉皇帝的班子,有政治秘书也有生活秘书;因日常在皇帝身边,也参与决策,但不属于政府部门。南北朝时期,中书、门下逐渐走出皇宫,隋朝时成为中央机构,至此,三公九卿演变为三省六部。在九卿之中,管理国家事务与管理皇家事务的官署是平行同级的。比如,太仆掌管皇帝车马,少府是宫廷总管,宗正管皇族婚姻。钱穆认为,这些官署“论其性质,均近于为王室之家务官,乃皇帝之私臣”。六部则完全是管理国家事务的政府部门,这是国家形态的进步。隋统一后大量政务向中央集中,中央机构的事务大量增加,迫使中央机构扩大规模,增加定员。尚书省下辖六部二十四司,机构层次分明。但是,隋文帝事必躬亲,每事皆自决断,尚书省只好向皇帝汇报请旨,在处理国家政务中,尚书省处于核心地位。“三省”是机构概念,“三省制”指体制与运作机制。《中外历史纲要(上)》说:“隋文帝时,中央正式确立了三省六部制。”但是,有学者认为:“门下省在隋文帝时主要还是皇帝的顾问、谏议和侍从机关。······尚未确立其在国家政务处理过程中的固定地位和明确职权。这种情况到隋炀帝时有了根本改变。······门下省摆脱了皇帝侍从顾问的色彩,是三省制确立的关键。因为门下省不仅要签发中书省起草的诏令,而且随着中央集权不断加强而大量增加的尚书省的奏案也要经过它的省读,这就使得三省在处理国家政务的不同环节上连接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门下省也因此取得了政务裁决中的枢纽地位。”①三省六部制的核心是三省制。隋炀帝在位时,对门下省的调整,使之处于三省结构中的枢纽地位。有学者推测,政事堂大约也是这时开始作为宰相集体议事的地点的,其定型应于贞观初年。吴宗国先生指出:“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发展到隋朝,最后形成了三省体制,并在唐初得到了完善。三省体制不仅是三省发展的产物,更重要的是作为宰相机构尚书省职能的分化和皇帝权力分化的产物。门下和中书由皇帝身边走了出来,同时也把原来属于皇帝的一部分决策权力带出来,成为政权机关中书省和门下省的权力。”这里说“尚书省职能的分化”是指原来尚书省的谋议权转移到门下、中书和政事堂,仅保留了行政权。官共议国事,执宰相之职”,“三省出现一体化的趋势”。既然三省议事、辅助决策,那么皇帝处于什么位置呢?权威著作这样解释:“三省之间以及君主与宰相之间在国家政务的裁决和执行中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体制真正得以确立和完善,这就是我们所理解的三省制。······从国家政务的裁决到政务的执行都有一整套程序,在一般情况下,皇帝不能越过三省而直接发号施令、指挥政事。······三省在制度上对皇权加以制约,以避免君主过于独裁造成失误,正是统治经验不断丰富、政治制度不断完善的结果,是官僚政治发展成熟的必然要求。”总之,“在三省体制下,决策不再是单纯的皇帝个人行为,皇帝的最后决定权包含在政务运行的程式中”。在三省制下,政权中心是政府而不是皇帝,皇帝实际成为政府的最高责任人。三省长官和三省的一些官员,与皇帝一起在政事堂讨论大政方针,组成最高决策层。三省从不同角度参与决策和执行。中书省负责起草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诏令,诏令写好后进呈皇帝,皇帝同意后抄一份存档,然后经过门下省审核再上奏皇帝。门下省在处理政务中的枢纽地位和重要性在于下达和上报的文件都要经过门下省审核。唐太宗再三强调:“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是,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诏敕如有不稳便,皆须执论”,“自今诏敕疑有不稳便,必须执言,无得妄有畏惧,知而寝默”。好制度还须最高统治者带头执行,有一则故事能说明这一问题。贞观初年,唐太宗签署了征兵18岁以下身强体壮者的敕文,但敕文转到门下省,魏徵不同意,退回中书省,皇帝再次“圈阅”,中书省再发,魏徵还是坚持己见。唐太宗很不高兴,召集政事堂会议,魏徵申述理由,以竭泽而渔比喻政策不留余地的弊端,唐太宗认为有道理,收回成命。当时,魏徵不过是门下省的“给事中”,只是五品官,门下省侍中才属于宰相级别,但是制度赋予给事中“封还”的权力,可以对最高指示说不。在三省制下,皇帝的诏令必须经过宰相,加盖中书门下之印,方能生效。皇帝和中书省都不能越过门下省,直接要求尚书省宣行。尚书省上奏的报告也要经过门下省审驳。行政运作的主体是尚书省下辖的六部二十四司,大量具体事务由二十四司落实。魏徵(清·刘源绘、朱圭刻,载清康熙十一年《凌烟阁功臣图》刻本) 在三省制中丞相权力最大。三省制分割了丞相的权力,三省首长-中书省的中书令、门下省的侍中、尚书省的左仆射和右仆射-都是宰相。他们分工负责,与皇帝形成集体领导。三省制对皇权加以制约,避免了君主独裁造成的失误,这是中华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高峰。唐代的三省制有效地抑制了独裁,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理性决策。这样的政治体制在当时世界是最好的。如果仅从唐太宗个人品德解释贞观之治,那就降低了大唐帝国走向辉煌的基础。皇帝要是带头破坏规矩,制度就形同虚设。后来,三省制逐渐发生变化,唐高宗、武则天时期,宰相与皇帝的距离拉大,觐见皇帝有严格的规程,皇帝只在上朝时接见宰相,听政议事。三、赋税制度教师教学用书“内容取舍的考虑”说,土地制度非常复杂,《中外历史纲要(上)》选择略去这一内容。但是,均田制是租庸调制的基础,简略介绍均田令还是有必要的。唐朝田令规定了丁男授田的亩数、永业田和口分田的区别。“授田”不是由政府主动平均分配土地,而是指政府在户籍上规定可以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农民根据这个限额申请土地,包括荒地和无主田等,还可以在这个限额内购买土地。户籍记载户主实际占有的土地,承认其土地产权。尽管唐初荒地很多,但农民都按照自己实际耕种能力占有土地,一般是每丁三十亩,六口之家平均占地六七十亩,不足受田数。唐律中将永业田、口分田的占有者都称为“地主”“本主”。农民根据田令和户令,向国家申报户口和田地。国家通过户籍承认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均田令与户籍制对恢复农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土地、赋役与户籍捆绑在一起。赋役令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每年缴纳调,绢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的地方,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无徭役,每天交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叫作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15天役,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加役30天是最高限额。此外,还有杂役,属临时征发,一般不超过39天。遇到灾荒年,减收或免收也有具体规定。租庸调是唐前期国家的主要税源。这种依丁征收定额赋税的制度,只有在自耕农大量存在、土地占有比较平均的条件下才能实行。唐高宗时期战争较多,征调使农民不堪重负,加之灾荒频仍,农民虽有土地,但耕种困难,不得不典田卖地。官僚地主乘机大肆兼并土地,大量自耕农沦为田庄的佃户,导致户口转徙,出现大量寄庄户、寄住户、客户、逃户。原来按丁征收租庸调的办法越来越不适用,于是政府改行“两税法”。“两税”泛指夏税和秋税,不是一个具体的税目。“两税”包含地税和户税。两税法按田亩缴纳地税,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户等纳钱,按地亩纳粮。政府按照财产和户内人口将民户划分为9个等级,这是确定户税数额的前提。财产多、田地多的富户纳税多,上至王公、下至百姓,无一得免,这就扩大了税源。同时,土地兼并也不再受限制。“两税法改税丁为税产,这是中国赋税史上的重大转变,此后各代统治者基本上都奉行这一税制原则。”户税定额后,货币紧缩,钱重物轻,农民要用手中的绢折换钱,实际上增加了负担。再后来,绢的价格不断下降,户税等于翻了3倍。户税只规定钱数,不考虑物价浮动,货币升值或贬值,这是一大隐患。由于土地日益集中到富者手里,穷人增多,无地的佃户要向田主缴纳地租,缴纳产品定额地租,每亩交麦(粟)六斗至一石,是亩产量的一半至八成。因此,无地农民大量流亡,户籍随之减少。也就是说,两税法的弊端在于实际纳税是按照物价浮动的情况而定,定额不是绝对的。唐后期,各藩镇就利用这个环节公开敛财。教学与学习建议:本课主要认识隋唐国家制度的先进性。科举制主要选拔文官,因此配图《唐三彩文官俑》。“历史纵横”的内容是对课文的补充,“学思之窗”引用的材料是对唐朝实行科举选官影响的描述,笔者认为其中提出的问题并不符合本课内容。《西安大雁塔唐朝进士题名帖》是科举制影响的遗存。《唐朝三省位置图》可用以说明中书省、门下省原为宫廷内官,尚书省在宫城之外、皇城之内。唐朝时期已经有了行政法典《大唐六典》,可见国家治理水平的法制化。赋税制度是本课难点,教师可以将“史料阅读”与“问题探究”所引用的材料简化,比如画出白居易诗中的关键句子,以便于学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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