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2课时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章节名称 经济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第一章)第一节 法与法律规范教学目的要求 培养学习法律意识、兴趣的一章,对理解学好法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学重点难点 法的本质和特征、法的分类、法律渊源、法律规范。教学过程 第一节 法与法律规范 一、法的基本知识 (一)法和法律 法,即法律。法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产物。法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反映并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律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言,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广义的法律,除了宪法和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个国家的法律尽管在内容和形式上各有不同,但从整体上看,彼此之间都是互相联系、互相协调一致的,因此,在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阶级意志、共同的指导原则和相同的任务的同一历史阶段,会由诸多的法律部门组成一个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的法律体系。所谓法律部门,就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有: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讼诉法等。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这是法的本质。 2.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执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历史分类可将法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根据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分类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所谓成文法就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成文法的形式。如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我们国家也是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之一。所谓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多采用判例的形式,如英国、美国等。 (3)根据法的内容可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谓实体法就是指以具体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所谓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法律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4)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可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这主要是指在成文宪法制国家中。根本法指的是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宪法以外的所有法为普通法。在普通法中法的种类繁多,根据各自的地位、效力、内容和程序不同亦有差别。 (5)根据法的适用范围可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主要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事件或在特定地区、特定时间适用的法。 (6)根据法的适用主体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法律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协定。国际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是指法获得成立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何种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当今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地位。 (二)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一—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六)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七)特别行政区法 国家在必要时需设立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法。 (八)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对于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単位和公民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四、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规范有不同的分类。通常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按照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其作用是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和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授权性规范的特点是具有任意性,即既不强令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授权性规范是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 义务性规范具体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违反,具有强制性,如果不履行,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内容不允许随意更改。强制性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要求十分单一、明确、无可选择、无可替代。所有规定人们义务的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协议,则该项协议无效。 任意性规范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允许人们在这一范围内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或不为的方式以及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大都是国家赋予人们的某种权利与自由。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们就享有这些权利与自由。随着社会民主的发展,任意性规范在不断增多。阅读书目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初级经济法基础教学后记 通过本部分内容的学习,学生对法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分类提起了浓厚的学习兴趣,多用案例教学是一个很好的教学方法。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