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股份有限公司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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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股份有限公司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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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3课时
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一体机的运用
章节名称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教学目的要求 1、了解公司法的基本常识2、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解基本情况
教学重点难点 1.股份公司设立条件 2.组织机构的职权、 3.股权转让
教学过程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股东根据其出资额计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量,所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加起来所代表的资本数额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平等性,公司每股金额相等,所表现出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也是相等的。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体现为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任何人购买股票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持有者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股票。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设立,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可以分期认缴出资额。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以及认购人应当一次缴纳出资额。 (二)设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允许设立1人公司。
  2.财产条件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出资额。   (2)募集设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资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提示: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3.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提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提示: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设立程序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如果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提示:如果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一)股东大会 1. 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 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提示: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提示:①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职工代表由职工自己选举和更换。因此,股东会(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而非全部监事。
  ②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还有以下职权:
  (1)对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提示: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不行。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3. 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l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2)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4)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股东大会的决议(重点)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相关内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累积投票制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
  2.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董事会的职权(注意: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会的职权。)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提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三个职务由董事会任免,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示: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属于经理的职权。)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相同。
  4.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5.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6.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相同。
  7.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重点)
  8.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包括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提示: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9.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案例考核点】
  《公司法》22条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1)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的章程;(2)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3)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四)监事会
  l.监事会的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重点)。
  2.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监事任期
  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解释: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只要不超过3年即可;监事任期为法定制,就是3年。
  4.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1)会议频率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补充: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票的发行,应当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2.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股票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如果公司在经营期间,出于某种原因,需要削减公司注册资本,应当通过注销部分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为注销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收购本公司股份。(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为其他公司所持有,在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后,公司就会因此而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但是公司职工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激励措施。(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教学后记 这一章记忆的知识点较多,组织机构的职权、议会方式。可以总结若干条记忆方法,从而引导学生自己开发记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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