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3课时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一体机的运用章节名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公司法的基本常识,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教学重点难点 1.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条件 2.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3、组织机构的职权教学过程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述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组成,依公司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经济实体。《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规定下限,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一人,即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东负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或风险)负责。公司的债务承担只能以公司的财产清偿。 3. 公司股份不分成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凭证是出资证明书(或股单),而不是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4.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与资合公司的双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但股东人数有限,一般是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进行联合的,因此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5.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采用发起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 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 股东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只能使用1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应当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 5. 有公司住所 设立公司必须有住所。没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设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设立程序 1. 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的重要文件,也是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更是公司的自治规范。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 2. 股东缴纳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 法人登记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经核准登记后,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 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设立 (四)一人公司的设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1. 投资人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设立登记事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作出相应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果公司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 (一)股东会 1.股东会性质及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 股东会会议制度 (1)股东会会议形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也称之为特别决议。 (4)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 1. 董事会的性质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2. 董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提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产生。 2.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 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 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6. 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经理 根据《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 1. 监事会性质 监事会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2. 监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提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解释: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只要不超过3年即可;监事任期为法定,就是3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 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5. 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6.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和特征: (1)股权转让是一种股权交易行为。 (2)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 (3)股权转让是一种要式行为。非经法定转让程序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转让。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 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教学后记 这一章记忆的知识点较多,可以总结若干条记忆方法,从而引导学生自己开发记忆方法.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