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4课时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章节名称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教学目的要求 培养学习法律意识、兴趣的一章,对理解学好法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学重点难点 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经济仲裁、经济诉讼教学过程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第一部分 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定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责任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是我国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既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共性,又有特殊性。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 1.经济法律责任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经济法律责任不以给违法行为人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为唯一结果 3.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复合性 4.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法律制裁 (二)社会制裁 (三)组织内部制裁 第二部分 经济仲裁 (一) 经济仲裁的概念 经济仲裁是指经济纠纷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非司法诉讼解决经济纠纷的制度。 经济仲裁的特点:仲裁是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方式,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其具有自治性、自愿性、财产性、民间性、专业性、灵活性、快捷性、保密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应用。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民间自治组织,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各地仲裁机构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但是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包含的仲裁协议的书面文件。 1.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将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条款。这种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就他们纠纷未发生之前订立的,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个条款来约定。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订立于合同中,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因此,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2.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专门契约。这种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书。因此,订立该协议的时间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 3.其他包含仲裁协议的书面文件,其他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往来。 无论仲裁协议采用何种形式,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愿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明确选择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① 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②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④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⑤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5.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五)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性质是民间性自治组织。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所以不实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所以不实行级别管辖。 (六)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等环节。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实行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审理和裁决 仲裁以开庭和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诉讼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裁决书除被依法撤销或认定不予执行的之外,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当事人不得就有效的裁决,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也不得向其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注意: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1)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此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部分 经济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经济纠纷所涉及的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但大多的经济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因此本节主要讲解民事诉讼。 (一) 诉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个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但是,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做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二)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所有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标的物、法律事实所在地作为标准确定受理案件的法院。规定使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经济纠纷案件主要有: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可以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2)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即事故发生后,车辆第一个停靠站)、船舶最先到达地(事故发生后,船舶沉没地或者第一个停靠港)、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即飞机、飞艇、卫星等最先降落地或者因事故而坠落地)。 (6)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等。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4.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阅读书目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教学后记 学完这章让学生懂得解决纠纷的方式,首选协商,其次调节,然后再是诉讼或仲裁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