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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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

资源简介

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1课时
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
章节名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要求 培养学习法律意识、兴趣的一章,对理解学好法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教学重点难点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财产分配,责任承担、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教学过程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 2.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特别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即每一个合伙人,不管出资额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1.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具体方式包括:第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人数较少的合伙企业。第二, 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第三, 由一名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企业。第四, 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同样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企业。 2.合伙事务的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如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等事项。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别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三)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事务执行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违反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1)合伙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人善意进行民事行为的人,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和善意参与合伙企业设定其他法律关系的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合伙经营活动而盈利,而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不是封闭的,必须通过市场与第三人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达到经营目的。合伙人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执事合伙企业事务是受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限制的,但这些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转让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但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甲的这一行为并没有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作为受让方第三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甲的行为超出了限制范围,则合伙企业不能以甲的行为超越了限制范围为理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合伙企业仍需承担甲的行为后果。 (2)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企业财产求偿;只有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应向各合伙人求偿。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合伙协议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否则,该协议约定无效。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者:其一,每个普通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其二,每个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均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清偿的效力;其三,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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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后记 通过本部分内容的学习,学生对合伙企业提起了浓厚的学习兴趣,多用案例教学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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