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3.3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

资源简介

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1课时
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
章节名称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要求 培养学习法律意识、兴趣的一章,对理解学好法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教学重点难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事物管理
教学过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出资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者,任何其他人都无权干预企业经营与管理事务。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5)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所以其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作为自然人的一个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叫做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出资数未作限制,只是规定要有出资,且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但不能用个人劳务作价出资,也不能用个人信誉或者名誉作价出资。采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作价时要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也要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或变更登记说明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事务的管理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4.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四、公示和证照管理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1.确定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 3.清算期间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责任消灭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自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注销登记程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1)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阅读书目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
教学后记 通过本部分内容的学习,学生对个人独资企业提起了浓厚的学习兴趣,多用案例教学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教学方法。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