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信用证及其他收付方式 课件(共34张PPT)-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交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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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信用证及其他收付方式 课件(共34张PPT)-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交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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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信用证及其他
收付方式
【学习导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信用证和其他支付方式的类型,了解ucp600的重大变化,重点掌握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业务的工作程序,掌握各种支付方式的选择的方法,合同中支付条款的规定方法等。
【能力提示】
通过本章的学习和训练,学生能够具备正确使用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能力,具有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正确选择支付方式的能力。
第一节 信用证付款
第一节 信用证付款
一、信用证的含义与作用
(一)信用证的含义与内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一种不可撤销的、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具体讲,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是自己主动向卖方(受益人)开出的,在规定的期限和一定金额内,凭规定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文件。
世界上各商业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没有统一格式,其内容一般都包括:
第一,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编号、开证日期、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金额、有效期限、到期地点等。
第二,关于汇票的说明。包括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付款期限、金额、出票条款等。
第三,关于基本单据的说明。主要指对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的具体要求。
第一节 信用证付款
第四,关于附属单据的说明。即对基本单据以外的各种单据的具体规定。
第五,关于货物的说明。即要写明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包装等情况。
第六,关于运输的说明。即说明货物的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期限、能否分批装运及转运等。
第七,对其他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上6项之外的一切特殊规定及要求。
此外,由于各国银行普遍采用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范信用证业务,所以在信用证上一般都注明“本证按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办理”。
第一节 信用证付款
(二)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付款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第二,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
第三,信用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
【能力拓展】
国际商会制定的UCP600已经把UCP500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单证“严格一致原则”,修改为“相符交单原则”。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这一对“相符”的界定,可能会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在审单标准条款中,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定。
请查阅有关UCP600的资料,合理使用“相符交单原则”
第一节 信用证付款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使用程序
(一)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主要有:
1、申请人(Applicant)。又叫开证申请人,
2、开证行(Issuing Bank,Opening Bank)。
3、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8、偿付银行(Reimbursement Bank)。
9、受让人(Transferee)。
10、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
第一节 信用证付款
(二)信用证相关的一些术语
1、保兑(Confirmation)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2、承付(Honour)又叫兑付,是指:(1)如果信用证是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2)如果信用证是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3)如果信用证是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3、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指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三)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操作程序
通知行/议付行

寄交信用证

审单偿付

开证申请人(进口商)
受益人
(出口商)
贸易合同
开证行/付款行
②申请开立信用证

通知信用证

交 单

审单垫款

寄单索偿

通知付款
11
付款赎单
第一节 信用证付款
(四)开立信用证的形式
1、信开本(To Open by Airmail)
2、电开本(To Open by Cable)
(1)简电本(Brief Cable)。
简电本内容简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
(2)全电本(Full Cable)。
即开证行以电讯方或开证,把信用证的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行。全电开证本身是一个内容完整的信用证,因此,它是交单议付的依据。
(3)SWIFT信用证。
SWIFT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1973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立,目前有1000多家成员银行。它设有自动化的国际金融电讯网,该组织的成员银行可以通过该电讯网办理信用证业务以及外汇买卖、证券交易、托收等。
第一节 信用证付款
采用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定,使用其代号(tag),目前,开立SWIFT信用证的格式代号为MT700和MT701,如对开出的SWIFT信用证进行修改,则采用MT707标准格式传递信息。
为了适应UCP600的规定,SWIFT的电文格式MT700、710、720、705等,具体调整了44场(域),改变了31D场,44场A、E、F、B等已经升级,它们随UCP600转运单据条款而改变,这些改变从2006年11月起执行。
采用SWIFT信用证后,使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的特性,且传递速度快捷,成本也较低。现在西北欧、美洲和亚洲等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已广泛采用。我国银行在电开信用证和收到的信用证电开本中,SWIFT信用证已占很大比重。
第二节 信用证的种类
一、根据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信用证可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需附带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二、根据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信用证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第二节 信用证的种类
三、根据有没有第三家银行保兑,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四、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即注明“即期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 at sight)的信用证。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即注明“延期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 after sight)的信用证。
第二节 信用证的种类
五、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可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合同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第二节 信用证的种类
六、根据信用证使用方法(付款方法),可分为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凡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此种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具汇票,而仅凭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付款。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承兑信用证是指由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即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银行即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
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或单据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Credit)和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
第二节 信用证的种类
七、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如此可多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循环信用证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按照循环的方式,它可以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具体做法有三种:(1)自动式循环使用。(2)非自动式循环使用。(3)半自动式循环使用。
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信用证。
第二节 信用证的种类
九、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十、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预支信用证是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交单前预支货款的信用证,有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两种。
十一、根据特殊性质或特定用法分类的几种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又称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证,是指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但可以即期收汇的信用证。它的实质是开证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融通资金便利。
第三节 其他支付方式
一、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含义及其性质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Guarantee )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故银行保函一般为见索即付保函。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1、主要当事人。银行保函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
(1)申请人(Applicant)。申请人又叫委托人(Principal)
(2)受益人(Beneficiary)。
(3)担保人(Guarantor)。又称保证人
2、其他当事人。除上述三个主要当事人外,还可能涉及以下几个当事人:
(1)通知行(Advising Bank)。
(2)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又称第二担保人
(3)转开行(Reissuing Bank)。
(4)反担保人(Counter Guarantor)。
第三节 其他支付方式
(三)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银行保函的内容主要有:
1、有关当事人。
2、开立保函的依据。依据是基础合同、应列明合同或标书等协议的号码、日期。
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担保金额是保函内容的核心,
4、要求付款的条件。
5、保函失效日期或失效条件。
6、保函所适用的法律与司法。
(四)银行保函的种类
1、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1)进口履约保函。
(2)出口履约保函。
2、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
第三节 其他支付方式
二、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的概念
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C)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担保信用证、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C)或履约信用证(Performance L/C),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开证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承担有条件的偿付责任的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和金额内,如开证人未履约,应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随附关于开证申请人不履约的书面证明或证件,提交开证行要求付款,以取得补偿,如开证人履约,则该证备而不用,这就是“备用”(Stand by)的由来。
备用信用证一般在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使用,美国等一些国家把它用于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
第三节 其他支付方式
(二)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一般信用证的区别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同属银行信用,但也有不同之处表现在:
1、付款责任不同。
2、付款依据不同。
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都是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但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跟单信用证通常只作为货物买卖的支付;而备用信用证不仅适用于货物买卖的支付,还适用于投标担保、还款担保等。
2、备用信用证的付款行凭受益人出具的证明开证人己经违约的证明书承担付款责任;而跟单信用证的付款行凭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货运单据付款。
3、备用信用证具备“备而不用”的性质,适用于开证人不履约的情况;而跟单信用证适用于履约的情况,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证行即付款。
第三节 其他支付方式
三、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的概念和内容
国际保理(Factoring)是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又称保理、保付代收或承购应收帐款业务等。它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帐等商业信用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进口商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帐款、财务管理以及贸易融资等在内的综合性财务服务。
第三节 其他支付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对海外进口商进行商业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并根据出口商的要求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第二、为出口商承担百分之百的买家信用风险,出口商将票据卖断给保理商后,由保理承担全部的信贷风险和汇价风险。
第三、负责应收帐款的追收,并负责帐务管理。保理商买断出口商的票据后,对应收帐款进行管理并负责催收,此外,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帐务管理。
第四、提供出口商所需要的资金融通。收到出口商的票据后,保理商可按照出口商的需要预付80%左右的货款,余款在进口商付清全部货款后支付。
第三节 其他支付方式
(二)保理业务的当事人及程序
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通常有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
保理业务的基本程序(见教材)
第四节 结算方式的选择及支付条款
一、结算方式的选择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二)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三)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相结合
通常应在出口合同中订入相应的支付条款。
1、“凭即期付款交单方式支付全部发票价值。代收须无迟延地用电传向托收银行发出付款通知。
2、“即期付款交单付款,并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金额为×××的银行保证书担保。银行保证书应载有以下条款:如×××号合同项下跟单托收的汇票付款人不能在预定日期付款,受益人有权在本银行保证书项下保其汇票连同一份列明×××号合同的款项已被拒付的声明书支款。”
第四节 结算方式的选择及支付条款
(四)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1、分期付款(Payable by Installments)
2、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3、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区别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区别是:
(1)货款清偿的程度不同。
(2)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
(3)支付利息费用不同。
第四节 结算方式的选择及支付条款
二、合同中的信用证支付条款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为各国银行普遍接受,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惯例,开征行在所开出的信用证上必须注明:“本证根据国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办理。”以确保信用证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现将我国出口合同中信用证支付条款列举如下:
1、即期信用证支付条款
(1)“买方应通过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装运月份前×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月份后第15天在中国议付。”
第四节 结算方式的选择及支付条款
(2)“买方应于×年×月×日前(或接受卖方备货通知后×天内或签约后×天内)通过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由××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全部发票金额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延至装运日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
2、远期信用证支付条款
“买方应于×年×月×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后×天内或签约后×天内)通过××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见票后×天(或装船日后×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
3、循环信用证支付条款
“买方应通过为卖方所接受的银行于第一批装运月份前×天开立并送达卖方不可撤销即循环信用证,该证在20××年期间,每月自动可供××(金额),并保持有效至20××年×月×日在北京议付。”
第四节 结算方式的选择及支付条款
三、国际结算风险的控制
(一)跟单信用证的风险
常见的较为典型的跟单信用证的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
2、伪造单证或单证虚假。
3、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
4、信用证中的“非单据性条款”。
第四节 结算方式的选择及支付条款
(二)支票欺诈的主要形式及特征
1、伪造、假冒支票。表现为伪造出票人的签字,支票要素不全,内容谬误较多等。
2、涂改、传真、影印支票。表现为支票有涂改的迹象,或以传真件和影印件的形式出现。
3、空白、过期、作废支票。表现为支票金额巨大,其实早已过期失效。支票转折环节较多,涉及关系人复杂等。
4、空头、预付支票。表现为买方要求卖方以空运方式发货,以控制货权。进口商要求支票随附空运单副本、发票和装箱单据向银行托收,迫使出口商只有发货才能办理托收等。
第四节 结算方式的选择及支付条款
(三)托收的风险
不良外商常用的以托收方式赖账的手段主要有:
1、在D/P即期票据提示时,买方或者以其手头资金短缺为由,要求改用其它延期付款的方式;或者以市场疲软为由,要求降低价格等借口拒付单据。
2、卖方将货物发运后,买方明确向卖方指出:由于卖方以前发运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使他蒙受了巨大损失,这次他必须先看到货物的销售情况后,确定以前补偿和此批货款支付问题。如果卖方不同意,他将拒收本批货物。
3、D/P远期或者D/A方式下,买方提出货物后,在单据的付款期限到期后,迟迟不到银行支付货款。
第四节 结算方式的选择及支付条款
(四)汇票的风险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2、签发汇票必须以进行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3、汇票继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4、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转让。
5、贸易成交前,一定要通过有效途径对客户的信誉进行资信调查。对客户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安全收汇。
【复习思考】
1、什么是信用证?简述信用证结算的一般程序。
2、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一般信用证的区别在哪里?
3、如何进行结算方式的选择?
4、国际结算风险有哪些?
5、为什么使用信用证结算还需要汇票?
【能力训练】
出口合同规定某商品1,200吨,7~12月每月各装运20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金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吨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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