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课件(共89张PPT)-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交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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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货物贸易保险
【学习要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海上货物保险的风险、损失和费用;承保责任范围;海上保险的险别和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掌握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条款;掌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及其他运输方式的保险。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学会操作货运保险基本业务以及订立合同的保险条款。
【能力提示】
通过学习,学生具有办理国际贸易保险业务的基本理论知识与业务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具备良好的知识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一节 海运险承保的范围
及中国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时,给与经济补偿。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保险。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可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分为海洋运输保险,陆路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集装箱运输保险,国际多式联运保险等等。
第一节 海运险承保的范围
及中国保险条款
一、海运险承保的范围
海运险承保的范围主要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及费用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海上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两大类,还包括外来风险。
1、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化所产生的破坏而造成的灾害,是客观存在和人力无法抗拒的,是承保人承保的主要风险。
主要包括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恶劣气候、雷电、冰山、浪击落海等等。
2、意外事故,是指由于人类不能预料和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如船舶的触礁、搁浅、碰撞、火灾、爆炸、沉没、失踪等等。
此外还有外来风险,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二)海上损失
由于海上风险的存在,可能对货物造成损失,根据造成的损失的原因和货物的损失程度,可将海上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大类。
1、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
在推定全损发生后,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获得全部赔偿
另一种是获得部分赔偿
2、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是指在海运途中,载货船舶遇到危难时,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和航程的继续完成,船方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额外的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不排除不行,而不是主观臆断。
(2)必须是自动的,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4)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共同海损的分摊。
2)单独海损
例如,载货船舶在航行中遭到风景,掀起巨浪致使海水入仓造成部分货物受损或将甲板上的货物掀入深入细致 中造成的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于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损失,而共同海损不是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而是为了解除风险而人为的自动牺牲所造成的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的大小比例共同分摊。
(3)涉及的利益不同,单独海损只涉及到船货某一方的利益,而共同海损涉及船货的共同安全。
(三)海上费用
由于海上风险造成了被保险货物的损失,继而还会带来大量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损失称海上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保险人对这种施救措施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一般可列入共同海损费用项目,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上的法律,一般采取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但有些特殊商品例外。
3、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1)采取行动的主体不同。施救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等采取行动,而救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
2)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施救费用是施救不论有无效果,都予赔偿,而救助费用则是“无效果无报酬”。
3)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施救费用可在保险货物本身的保额以外,再赔一个保额,而救助费用的赔偿是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不得超过货物的保额。
4)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而施救费用并非如此。
【案例启迪】
保险条款的填写要明确具体
案情简介
案情分析
1、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贸易术语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
2、解决办法
(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等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要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
(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
(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
二、中国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习惯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自行定制了各种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缩写CIC)。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它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主要包括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条款,以及各种附加险条款。此部分主要介绍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其他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在第三节中作以介绍。
(一)承保责任范围
1、基本险
基本险是指可以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保险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按英文的名称可译为单独海损不赔,即保险人只对标的物承保范围内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负赔偿责任,而不负责单独海损。但是目前的海上保险事务中已有所改变,保险人对于特定的意外事故等所引起的单独海损亦给予承保。但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依然不保。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是: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若被保险的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为一整批。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需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托给保险公司。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超过该批被救起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口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or With Average,简称WPA或WA)
水渍险,其英文含义是对单独海损负赔偿责任,即对平安险不负责任的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对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责任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它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因此,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2、附加险
附加险是指不能单独承保的险别,只能依一项基本险而立。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是由被保险人根据自己运输条件需要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加投了一种或几种附加险,并须另外支付保险费。
1)一般附加险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般附加险主要有11种。
11种附加险,在保一切险时不需加保,但保平安险和水渍险时可选择加保。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是以导致货损的某些政治风险作为承保对象的,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内。特殊附加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战争险。
(2)罢工险。
(3)交货不到险。
(4)进口关税险。
(5)舱面险。
(6)黄曲霉素险。
(7)拒收险。
(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可起到划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发货人之间应负责任的作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对下列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及费用。
5、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案例启迪】保险的除外责任
案情简介
案情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与谁该对货损负责赔偿的问题。
1、皮手套在正常的温度状况下运输,货物湿、霉、沾污、变色,不是运输过程中外来因素造成的,或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应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即生产过程中没有把水分处理到符合该产品应有的干湿度。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属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条款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运输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CIF合同属象征性交货性质的合同,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卖方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买卖合同,卖方即应付款,所实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凭货抵目的港后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如果是商品本身的内在质量缺陷,卖方理应负责赔偿。
(三)保险责任的起讫
保险责任的起讫,又称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时间。被保险货物如果在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进行索赔,否则无权索赔。参照国际保险市场惯例,我国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遵循“仓至仓条款”原则。
1、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
“仓至仓条款”是指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扩展责任条款”是指当发生非正常运输情况下,如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航线变更等,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或无法在约定时间运到指定目的地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输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在办理扩展责任时,必须注意,在买卖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对扩展期限和扩展地点应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2、附加险责任起讫
海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遵守“仓至仓”条款,而是以“水上危险”为依据。责任起讫是自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生效,直至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以海轮达到目的港当日午夜起15天为止。如果在中途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等到再装上续运海轮时责任恢复有效。罢工险对保险责任的起讫的规定与战争险不同,适用“仓至仓”条款。
第二节伦敦保险协会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和重要的影响。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该条款,或者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部分参考采用该条款。如果我国按CIF或CIP条件成交出口货物,虽然一般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制订的保险条款为依据,但如果外商要求采用《协会货物条款》时,我国出口企业和保险公司一般均可接受。因此,我们要对《协会货物条款》进行了解掌握,以利更好地运用保险条款和正确处理货运保险问题。
《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订于1912年,为了适应国际贸易、航运法律等方面的发展变化,面对该条款进行过多次补充和修订,最后一次修改完成于1982年,并于1983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种类
ICC条款共有6种险别
1、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简称ICC(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简称ICC(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简称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ICC条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ICC条款的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需要时能单独投保。
2)ICC条款的各种险别取消了按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区分险别的规定。
3)ICC条款的各种险别赔偿时不计免赔率。
4)ICC条款规定的保单是一种空白格式的保险单,其内容简洁、明确,不包括保险条件,也取消了附注。
5)ICC条款增加了可保利益条款,续运费条款,增值条款,放弃条款和法律与惯例条款。
二、协会货物(A)险条款
(一)ICC(A)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ICC(A)险的承保范围较广,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概括式规定方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的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ICC(A)险相当于中国的一切险。
(二)ICC(A)险的除外责任
1、一般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由于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因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与费用;
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
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装船时已知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3、战争除外责任
主要是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
主要是指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任何恐怖主义者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动的人为所致的损失或费用。
三、协会货物(B)险条款
ICC(B)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即把所承担的风险一一列举,凡属于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损失程度均负责赔偿。ICC(B)险的责任范围比ICC(A)险要小,ICC(B)险相当于中国的水渍险。
(一)ICC(B)险承包的风险
主要包括:
火灾、爆炸;
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
在避难港卸货;
地震、火山爆发、雷电;
共同海损牺牲;
抛货;
浪击落海;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及储存处所;
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整件的海损。
(二)ICC(B)条款的除外责任
ICC(B)险的除外责任,除对“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险的责任不负责外,其余均与ICC(A)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四、协会货物(C)险条款
(一)ICC(C)险承保的风险
ICC(C)险承保风险是灭失或损害要合理归因于:
火灾、爆炸;
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在避难港卸货;
共同海损牺牲;
抛货。
(二)ICC(C)险的除外责任
ICC(C)除外责任与ICC(B)险的除外责任完全相同。
五、协会货物保险的保险期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和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与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对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ICC(A)条款、ICC(B)条款、ICC(C)条款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
综上所述,ICC(A)条款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ICC(B)条款类似于“水渍险”;但比水渍险的责任范围略大些;ICC(C)条款类似于平安险,但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要小些。
恶意损害险是新增加的附加险别,承保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为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但是,恶意损害如果是由于政治动机的人为的行动,不属于恶意损害承保范围,应属于罢工险的承保范围。由于恶意损害险的承保责任已被列入ICC(A)险的承保风险范围,所以只有在投保ICC(B)险和ICC(C)险时,才在需要时可以加保。
第三节 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我国陆上货物保险条款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附加险与海上货物保险一样,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此外还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
(一)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1、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1)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投保陆运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根据需要加保附加险。
2)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保险人除承担上述陆运险的赔偿责任外,还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以上责任范围均适用于铁路运输和汽车运输。
2、陆运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本公司陆上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陆运险的责任起讫
陆运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保险人负责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存储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到该项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存储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存储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4、陆运险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是陆上运输货物险中的一种专门险。其主要责任范围除负责陆运险所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和隔温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解冻、融化而腐坏的损失。但对于因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而造成的被保险冷藏货物的腐败或损失以及被保险冷藏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未能保持良好状况、整理,包扎不妥或冷冻不合规格所造成的损失则除外。一般的除外责任也适用于本险别。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的责任起迄是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以及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到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10天为限。
(三)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陆运货物战争险是一种特殊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加保陆运战争险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火车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但是,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弹或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以及由于执政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而造成的损失除外。
陆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的货车时开始生效,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卸离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则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48小时为止;如在运输途中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满10天为止。如货物在此期限内重新装车续运,仍恢复有效。
二、我国空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1、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1)航空运输险的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货物运输的水渍险大致相同,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航空运输一切险与海洋货物运输的一切险相似。保险人除承担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还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空运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险和陆运险的责任范围基本相同。
3、空运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
1)空运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保险人负责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存储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存储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存储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存储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满30天为止。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被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载、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4、空运货物保险的索赔期限
空运货物保险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二)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航空货物战争险是航空货运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投保了航空基本险(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才能加保。加保战争险要追加战争险的保险费。
三、我国邮包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1、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1)邮包险的责任范围
(1)被保险的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出轨、坠落、失踪、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邮包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2、邮包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3、邮包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
4、邮包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期限
(二)邮包战争险条款
邮包战争险是邮包保险的一种特殊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之后,才能加保。加保战争险要追加保险费。
第四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及做法
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进出口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订得明确合理。条款内容要明确由谁办理保险,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采用什么保险条款,及注明该条款的生效日期等等。
签订出口合同时,如果按FOB或CFR条件成交,保险条款可规定为“保险由买方自理”(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s)。如果对方委托我方代办,可以订为:“由买方委托卖方按发票金额××%代为保××险,保险费由买方负担。”(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s on behalf of the Buyers for××%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 Risk, permium to be for Buyers account)。
签订出口合同时,如果按CIF条件成交,规定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除将双方约定的险别、保险金额等项内容在合同中予以列明外,还应订明按××年×月×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条款承保。例如,“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险,按××年×月×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负责”。(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s for ××%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 Risk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
签订进口合同时,由于我国进口货物多由我方自办保险,所以在进口合同中对保险条款的规定比较简单,通常作如下规定:“装船后保险由买方负责”(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s after loading)。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加成率)
由于保险金额一般是以CIF或CIP价格为基础加成确定的,因此,在仅有货价与运费(即已确定CFR或CPT价)的情况下,则可采用下列公式换算:
CFR(CPT)
CIF(CIP)=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我国进口货物,根据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以进口货物的CIF(CIP)价作为保险金额,一般不再加成。如果按CFR(CPT)货价进口,则按平均保险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CFR(CPT)货价×(1+平均保险费率)
如果采用FOB(FCA)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共同议定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其计算保险金额的公式为:
保险金额=FOB(FCA)价格×(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二)保险费与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计算
1、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保险费
保险费率
2、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出口货物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保险费=CIF货价×(1+加成率)×保险费率
2)进口货物保险费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是按进口货物的CIF货价计算的,其保险费的计算是
(1)以FOB价成交的进口货物
保险金额=FOB货价×(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平均保险费率
(2)以CFR价成交的进口货物
保险金额=CFR货价×(1+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平均保险费率
三、保险单据
(一)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
保险单的正面一般列有: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保险标的的情况;运输工具;保险险别;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和地点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币别;保险费;开立保险单的日期和地点;保险人签章;偿付地点;其他事项等等。
在保险单的背面附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详细条款。
(二)保险凭证
(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这种凭证除背面不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等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均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近年来,为实现单据规范化,不少保险公司已放弃了此类保险凭证的使用。
(三)联合凭证
(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是一种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证,也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效力。联合凭证是指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险制,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列到外贸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上,作为已经承保的证据。至于其他项目,均以发票上所列明的为准,它是商业发票与保险单相结合的一种凭证。这种凭证目前只适用于对港澳地区部分华商及少数新加坡、马来西亚地区的出口业务。这种联合保险凭证不是专用单据不能转让。现已很少使用。
(四)预约保险单
(Open Policy)
预约保险单又称预约保险合同,它是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目的是为了简化保险手续,并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条款,凡属于合同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在实际业务中,预约保险单适用于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凡属于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一经起运,我国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立的条件承保。事先订立预约保险合同,可以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
(五)批单(Endorsement)
批单是指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称为批单。
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即按批改后的内容承担责任。其批改内容如果涉及保险责任范围扩大和保险金额增加,保险公司只存在证实货物未发生出险事故的情况下才同意办理。批单原则上需粘在保险单上,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
四、保险索赔
(一)索赔程序
1、损失通知与残损检验
2、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4、备妥索赔单证
5、代位追偿
(二)保险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海运货物保险一般是定值保险,即当货物发生全损时,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2、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被保险人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时,必须将货物及其一切权力委付给保险公司。
【复习思考】
1、简述海上风险的种类?
2、共同海损及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3、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4、仓至仓条款。
5、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6、我国其他运输方式的保险险别及承保责任的起讫。
7、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
【能力训练】
1、某货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A仓起火。船长下令对A仓喷水灭火,A仓内装载文具纸张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纸张的一部分被火焚毁,另一部分被水浸湿无法使用。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承保何种险别时,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2、我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采用CIF术语按发票金额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03%)如发票金额为10000美元,试问投保金额是多少?应付多少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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