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六 国际货物运输(2)课件(共33张PPT)- 《新编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粤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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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六 国际货物运输(2)课件(共33张PPT)- 《新编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粤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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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3张PPT)
项目六 国际货物运输
项目六国际货物运输
仼务二 装运条款
【任 务描述】
● 磋商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任务要求】
● 小组讨论完整的装运条款应包含哪些内容
● 根据小组贸易背景用中英文订立完整的装运条款
● 磋商结果由记录员记录在磋商记录表里,观察员如实填写观察汇报表
● 展示小组磋商成果
● 时间:15分钟
项目六国际货物运输
【任务分析】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必须对何时交货、何地交货、如何交货等与装运有关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如装运期、装运地、目的地、能否部分装运、能否转运、何时发送装运通知、装卸条件等。进出口双方就这些内容达成一致后,卖方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交货义务。负责运输的一方才能据此安排货物装运事宜,买方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受领货物。这些条款的订立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货物的交付,在合同中属于关键条款。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买卖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本次磋商任务中,进出口双方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合同中完整的装运条款应包含哪些内容?是不是所有合同的装运条款都要具备这些内容?不同的内容应如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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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1 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 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故又称装运期或交货期。
在国际贸易中,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和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 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在使用EXW、FOB、CIF、CFR、FCA、CIP、CPT和FAS等贸易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 将货物装上船只或交付给承运人监管, 便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照上述贸易术语订立的合同,交货和装运的概念是一致的,可以把二者当做同义语。但若采用DAT、DAP、DDP等贸易术语达成交易时,交货时间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地)交给买方的时间。装运时间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时间。二者不能相互代替使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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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某出口合同中约定装运期是:2013年5月10日。是否合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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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装运时间的规定
(一)规定在某月装运
即装运时间限于某一段确定时间(a period of time)。
例如:①Shipment during March 2013.(2013年5月装运。)即卖方可在2013年5月1日至31日这一段期间的任何时间装运出口。
②Shipment during April/May 2013.(2013年4/5月份装运。)即卖方可在2013年4月1日至5月31日这一段期间的任何时间装运出口。
(二)规定在某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即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迟装运日期,在该日期前装运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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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1.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August 2013.( 在8月底或以前装运。)
即卖方最迟不能超过8月31日装运。
2.Shipment not later than June 15th .(不得迟于6月15日装运。)
即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最迟不能迟干6月15日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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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期间内装运
在对买方资信了解不够或防止买方可能因某些原因不按时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采用此种方法规定装运时间, 以保障卖方利益。远洋运输规定不少于1个月,近洋运输不少于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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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 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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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The buyers must open the relative L/C to reach the sellers not later than August18th. ( 买方必须不迟于8月18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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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期装运术语
举例:
1.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
2.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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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2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一、装运港(地)
在进出口业务中对装运港(地)的选择,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原则上选择靠近产地、交通方便、费用较低、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方。
2.采用CFR、CIF 等术语交易时,应多订多几个装运港(地),(例如:青岛和大连),便于灵活选择;采用FOB条件时, 买方应特别注意装运港(地) 的装载条件是否适合。
3.采用集装箱多式联运时,一般以有集装箱经营人收货站的地方为装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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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港(地)
在出口业务中,对于目的港(地)的选择,要考虑如下因素:
1.要注意不能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作为目的港(地)。
2.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非疫、非战争地区),争取选择装卸条件良好、班轮经常挂靠的基本港口。
3.目的港(地)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4.除非采用多式联运方式运输,否则一般不接受内陆城市为目的地的条款,如向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应选择离目的地最近且卖方能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
5.合理使用“选择港”。
6.注意所规定的目的港(地)有无重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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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3 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根据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
1.如信用证中没有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运,可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2.对于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及同一目的港的多次装运,即使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运港口,也不应视为分批装运;
3.对于分批装运的货物,如其中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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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6-1:
北京某公司出口2 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部分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1 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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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部分、定期、定量装运时,卖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举例:
1.允许在11月和12月分两批等量装运。
Partal shipment allowed during Nov./Dec.in two equal monthly shipments.
2.允许部分装运。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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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运
按《UCP600》规定,“转运” 一词在不同运输方式下有不同的含义:在海运情况下,是指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在航空运输的情况下,是指从起运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的运输;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情况下,是指从储存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用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海运方式下,卖方在交货时,如驶往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太长,为了便于装运,则应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另外,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安排装运,买卖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题,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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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允许转运。
Transhipment is allow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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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6-2:巧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
案情
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货物为1×20英寸集装箱各式运动鞋和塑料底布面库存拖鞋,价值分别为45 154美元和2 846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单据要求规定我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简称质检证)。货物备妥发运前,我方商检局认为该批拖鞋品质未达到国家标准不能为其签发质检证。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即删除库存拖鞋的质检证条款),客户以改证费用太高且可能影响交货期为由拒绝改证,但表示只要货物和封样一致,他仍会接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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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此时,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据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两套海运提单,分别代表运动鞋和库存拖鞋,然后分别开出各自单据,先后(日期差距应稍大,但都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分别向银行议付。因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视每套单据为每批货物单据。经送后分套审核单据,议付行认为运动鞋项下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而库存拖鞐项下的单据缺少质检证。议付行先后向国外寄单,根据《UCP500》第十条d款和笫十四条b款规定, 运动鞋的货款安全收回, 而库存拖鞋的货款可能会因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该客户还是接受了上述不符点而履行付款。如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处理,从而达不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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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6-3:分批装运的争议案
案情
我国出口2 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 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长江轮”上, 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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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不构成违约,银行能议付。
根据《UCP500》的有关规定,对于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及同一目的港的多次装运,即使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运港口,也不应视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中,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长江轮”上,虽然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但不能以分批装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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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6-4: 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
案情
国内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 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 装运港是德国汉堡, 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 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45至50天内。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 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 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 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港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在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有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了, 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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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梧州。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至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 的运输路线。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黄埔港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核实,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 通知人” 为“目的港外运公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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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
今后对采用《INCOTERMS2000》“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以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转关手续。
(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联系。
(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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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来证“允许部分装运,8月和9月每月装500公吨。”“8月,出口公司分别将200公吨和300公吨的货物装上不同的船后发运,请问该出口公司能否顺利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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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订立部分装运和转运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国际上对部分装运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不同,应在合同中明确是否允许部分装运。
2.信用证规定允许部分装运,但是未规定如何部分装运时,则可理解为可整批一次交货,也可以分若干批交货,每批数量不受限制。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了货物的批次,否则期内允许继续部分装运。
3.根据《UCP600》的规定,海洋运输时,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単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Lash Barge)运输。可见,当货物以海运集装箱运输时,信用证规定不允许部分装运并没有实际意义。
4.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在国际多式联运、空运、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情况下,即使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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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4 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是装运条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按哪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承担相互通知的义务。规定装运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双方互相配合,共同搞好车、船、货的衔接,有利于贸易的顺利进行。在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时,装运通知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所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实际业务中,基本上采用电传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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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2天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把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已装载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运输工具名称及起运日期等内容的装船通知发送给买方。
The sellers shall dispatch the shipping advice , indicating the contract No.name of commodity, loaded quantity, invoice values, gross weight, name of vessel and Shipment date, to the Buyers within 2 days after the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fax Or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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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5 滞期/速遣条款
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 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 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 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计算滞期时间应适用“一旦滞期,求远滞期”的航运惯例,其含义为:船舶一旦进入滞期,除船舶的航行时间外,装卸时间的除外情况(如节假日、雨日)便不再扣除,即承租人丧失了“装卸时间中止”等条款的保护。
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可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者,按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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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1.装卸率:8 000公吨/15 000公吨每晴天工作日, 星期天及节假日包括在内。
2.滞期费:18 000美元/天;速遣费:9000美元/天, 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1.Loading/Discharge Rate:8 000MT PWWDSHINC.
2.Demurrage: USD 18000 per day or prorata for all time lost, Despatch Money: USD 9000 per day or prorata for laytime sa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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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你15日电如11月装我接受限22日复到(Yours thirteenth acceptable if shipment November reply twenty second here)。
你15日电还盘450英镑CIF伦敦20日复到有效(YC15TH counter offer Sterling450 CIF London reply here 20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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