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五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课件(共60张PPT)- 《新编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粤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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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五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1)课件(共60张PPT)- 《新编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粤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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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0张PPT)
项目五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项目五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学习目标】
●掌握履行进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
● 理解并掌握履行进出口合同各个环节的相关注意事项和基本程序
● 学会进出口交易的规范操作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项目五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核心能力】
● 熟悉进出口交易的基本程序及其各个环节
● 掌握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项目五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项目工作】
● 任务一 出口合同的履行
● 任务二 进口合同的履行
● 任务三 技能实操训练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任务一 出口合同的履行
【任务描述】
● 出口合同的履行
【任务要求】
●小组磋商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
●磋商结果由记录员记录在磋商记录表里,观察员如实填写观察汇报表
●展示小组磋商结果
●时间:15分钟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任务分析】
履行合同既是经济行为,又是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办事,都构成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重合同守信用是履行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业务中偶尔的工作疏忽、交付了劣质货物、拖延了交货日期等,都可能使长期努力所建立起来的信誉毁于一旦。可见,信誉的建立和维护是通过对合同的切实履行来实现的。
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涉及到银行、海关、商检和港务局、船务公司等各个部门的配合与协助,才能做到科学管理、细致严谨,尽量避免工作接脱节、安全收汇等项任务的顺利实施,从而保证出口合同的有效履行。在实施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必须切实做好货(备货)、证(落实信用证的各项工作)、运(租船订舱、办理货运手续)、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的工作。在此,我们以上述环节为参考,分述出口合同履行所涉及的业务环节。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案例导入】
案例一 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来证均要求交付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已空,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当时正赶上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浮,买方拒收货物,我方遭受巨大损失。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案例二 某合同规定采购某产品500公吨,并应于当年1月30日以前开来信用证,2月15日以前装船。买方于1月28日开来信用证,有效期到2月10日。到期卖方无法装运,电请信用证延至2月20日。买方以电报同意。卖方2月16日交单后被买方拒付,事后我方与买方就此事进行交涉,但买方却人走楼空。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案例分析
从上述两案例来看,履行合同既是经济行为,又是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办事,都构成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合同守信用是履行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案例一,交付了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结果造成买方拒收货物,造成我方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案例二,由于卖方轻信买方电报改证承诺,未等改证到达,就贸然发货,结果遭到拒付,从而遭受经济损失。这两个安全案例中的损失都是业务人员缺乏必要的素质和履约常识所造成的。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子任务1 备货
一、备货
备货是指出口人根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按包装要求准备好出口应当交付的货物。货物有两种情况:一是产品自产的要落实好生产计划;二是产品外购的要选择好生产厂商或加工供货单位,及时就交货的有关事宜与生产、加工或供货部门签订合同,落实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有关事项。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跟踪产品生产进度,检查和监督产品质量,落实包装要求,刷制唛头和标志以及入仓查验待运。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二、备货注意事项
(一)所备货物的质量和数量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一致
(二)掌握货物的标准要改技术标准为用户标准,改生产标准为贸易标准
(三)货物的数量、包装也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一致
(四)货物备妥时间应与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
(五)卖方对货物要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得侵犯他人权利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三、办理出口签证和认证
(一)办理许可证
(二)办理产地证
(三)办理商检证书
(四)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子任务2 落实信用证
一、催证
在出口合同中,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时,按时开证是买方应尽的义务。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遇到市场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国外买方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当结合备货情况及时催证,必要时可请我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在催证函中应当陈述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和备货与装运所需时间并向其表示如对方不及时开证,将被视为撕毁合同,我方有权要求赔偿,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二、审证
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对信用证的所有条款和全部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称为审证。审证要求做到及时和全面。受益人(出口人)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必须立即仔细地、逐字逐句地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是否接受或需要修改信用证。但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或买方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对此我们不能默然处之,应当依据合同进行核对与审查。审证的基本原则是信用证条款规定比合同条款严格时,应当提出修改;而当信用证的规定比合同条款宽松时,往往可不要求修改。但实际业务中,经常以我方能够做到又不影响收取外汇为准则,决定是否修改信用证。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审证的依据
信用证审核的依据是货物买卖合同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一张信用证能否被接受,或是否需修改,主要取决于四个条件:
1.信用证有无政治上对我方歧视或我国不能接受的条款,开证行资信是否可靠;
2.对安全、迅速收汇是否有影响;
3.对同我国签订贸易、支付协定的国家的来证,其内容是否与协定的精神有矛盾;
4.信用证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对单证的要求等,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以及我方在实际执行中有无困难。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二)银行的审证
在实际业务中,由有关银行和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业务,其中通知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
1.来证是否符合我国的对外政策。如果信用证来自与我国签有贸易协定国家的银行时,应该检查开证行是否属于协定中指定的银行,所使用的货币与记账方式是否符合协定的规定等。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接受。
2.开证行的资信,包括资金储备情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誉等。如系支付能力差或商业信誉不好的开证行,建议受益人(即出口方)向进口方要求,信用证由资信情况好的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的真伪。审核信用证的签字、印鉴是否真迹,电开证的密押是否符合,等等。
4.索汇路线是否可靠。审核开证银行与通知银行之间是否有代理或其他业务往来关系,信用证的付款责任是否明确,索汇路线是否完全可靠。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三)出口企业的审证
1.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及地址要仔细核对;
2.信用证金额、币种、付款期限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
3.商品品名、货号、规格及数量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
4.信用证中旳装运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
5.信用证交单日、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6.对单据的审核。
7.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查;
8.对银行费用条款的审核。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三、改证
改证是对开来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是审证工作的落脚点。
改证流程:卖方审证——函电要求买方修改——买方通知开证行改证——开证行改证并转交通知行——通知行再将改证转交卖方。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子任务3 办理出口手续
一、租船订舱
出口单位或货运代理公司根据货量大小,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洽商租船或办理订舱事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非大宗货物则需洽订舱位,一般情况下,各外贸公司订舱需要填写托运单(或者货物明细单),告之托运货物的基本情況以及希望船期等,货运服务机构根据出口商的要求安排舱位,在安排妥当后,货运服务机构发给托运人进舱通知书,通知出口人送货地点和时间,如果是采用“门到门”方式,则通知托运人载有集装箱车辆到生产企业拉运货物的时间。在FOB成交时,由买方安排海运,此时,出口商需要和进口商保持沟通,确保货物准时送到装货地,实现船货的良好衔接。
该环节需要向货运服务机构提交的单据主要有:商业发票、装箱单、托运单等。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二、出口报关
出口货物在装船出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供核销单、发票、装箱单,必要时还需要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出口公司向装运港海关申请报关,一般也委托货运服务机构办理。
该环节需要向货运服务机构提交的单据主要有:商业发票、装箱单、报关单、核销单等。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三、出口投保
在CIF或CIP条件下, 出口公司代买方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凡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在货物装船前,卖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出口货物投保一般都是逐笔办理,投保人应填制投保单,将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 一 一 列明,保险公司据此出具相应保单。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四、装船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以后,船长或大副则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作为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此收据即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如收货单上有大副批注,换取提单时应将大副批注注在提单上。货物装船后,出口商一般需要将装船的情况通知进口商,以便进口商安排接货事宜,特别在出口商安排运输而进口商办理保险的情况下,这点尤其重要,例如在以CFR成交时。装船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港、目的港、货物总价、提单号、货物唛头等。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子任务4 制单结汇
一、制单
制单是指出口方按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制作凭以向银行议付货款或通过银行向进口方收款的单据。
在采用象征性交货方式的条件下,凭单交货、凭单付款是这类交货方式的基本特征。银行在处理业务中,处理的主要单据,特别是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银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办事,而不管合同的规定;只凭单据支付货款,而不问实际的货物。所以出口公司在制单过程中,一定要准备好所需的单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否则,可能遭到银行拒付或进口方拒付。因此,在制单过程中,应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结汇速度,而且不易引起误解与争议。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汇票无论是在托收项下还是在信用证下,都由出口公司填写。一般汇票有两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银行在寄送单据时,分两次寄发汇票,以防丟失。付款人只据其中一份汇票付款,一份付讫后另一份自动失效。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汇票上可注明开证行的名称、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受款人应为出口公司。如属托收方式,汇票上应注明有关合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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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Invoice)
发票又称发货单,通常指商业发票。它是出口商开给进口商的凭以收货、支付货款和进口商记账、报关、交税的依据。发票由各公司根据商品和行业特点自行设计制作,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标准格式,但其主要项目基本相同,一般包括三大部分:一是首文部分,有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出票日期、地点、合同号码、发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装运工具、起讫地点等;二是正文部分,即说明履约情况部分,主要是通过对货物的描述,提供履约的证明,一般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包装、毛重、净重、数量、付款条件、单价和总金额等;三是结尾部分,包括出口商的签章、进出口许可证号码、出具汇票文句等内容。商业发票是全套出口单据的核心,其余单据需参照商业发票缮制。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1.发票的分类
出口结汇所需的发票可分为商业发票、形式发票、厂商发票等。发票通常指的是商业发票,其作用是:
(1)商业发票是交易的合法证明文件。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是出口商专为说明履约情况而提供的单据。
(2)商业发票是记账凭证。进出口商都需要根据发票的内容逐笔登记入账。出口商通过其了解销售情况,核对盈亏;进口商通过其了解业务情况,掌握经济效益。
(3)它是双方办理报关、纳税的依据。是向海关报关的必要文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根据发票中的货物描述、货价和产地等内容向进口商征收关税。
(4)它可代替汇票作为付款的凭证。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使用汇票时,国家要依法征收较高的印花税,为免付这笔费用,当事人往往不签发汇票,而直接以发票作为索款清单及收据。此类商业发票上往往载有款项收讫的文句。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2.缮制发票应注意:
(1)出票人。
发票顶端为出票人信息,包括联系电话、电传、传真、E-Mail 。发票必须由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出口商)开立。出票人大多采用自己设计的发票或函头形式;也可用“Issuer”、“Shipper”、“Seller”、“Shipped By” 等表示。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后,以第二受益人为出票人。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2)发票抬头(即收货人栏)。
如属信用证方式,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填写开证申请人名称;如属托收方式,填写合同的买方。发票抬头人前通常印有“To”、“Soid to Messrs”、“For Account and Risk of Messrs”、“Consigned to”等。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3)编号和日期。
发票编号是出单人开出发票的顺序号,一般按出口报关单号码编制,以便核对。为使结汇不致混乱,有些地区使用银行编制的统一编号。发票日期应早于汇票日期。不需要汇票时,发票上要加注开证行名称、地址、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发票开立日期可早于开证日期,但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4)货物名称及内容,一般包括数量条款、品质条款和包装条款三部分。
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包装必须与信用证各项要求完全相同,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其他单据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如来证所列商品较多,又冠有统称,则制单时在具体品名上面应照来证填写统称,如来证关于货物描述用法文或德文等,制单时要照打,必要时后面可加括号用英文注释。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5)发票金额、单价和总值,要按信用证中价格条款规定打制。
若证内金额已扣除佣金,不论证中有无规定,均应在发票金额内扣除佣金。如佣金付给中间商代理人,信用证金额内未扣除,发票金额内不能扣除,按信用证规定在发票上注明。如来证规定发票应扣除现金折扣、营业折旧或佣金时,应照来证在发票上列出,不能互相串用,因有的国家对折扣不征收进口税。发票总值应为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小写金额应一致,且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如来证规定,额外费用可在证下或超证支取,则应将这些费用与货款加在一起在发票上反映。如果金额超证,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应将超证部分减除另做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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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章,发票必须由出票人正式签章后方能生效。
根据UCP600规定, 如信用证无特殊要求, 发票无需签字, 但需表明是由受益人出具的发票。签章内容包括受益人的签字和公司图章。所有图章与其他单据相同。受益人名称可用盖章或用英文打字机打出,签字可用手章,但最好由有权人亲笔手签。若来证要求,则必须手签。签章公司与签章人保持一致。签章位置通常在发票的右下角,证实机构的签单在发票的左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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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票的形式:
(1)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又称为“价值和原产地证明书”或“根据××国海关法令的证实发票”。
它是进口国海关规定必须提供的特定格式的发票,是海关作为估价完税、确定原产地、征收差别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加纳等国,除商业发票外,还须填制海关发票。有的国家则只要求海关发票,不要求商业发票,这时海关发票起到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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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又称预开发票或估价发票,是卖方应买方要求开立的,供进口商向本国有关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申购外汇时使用的一种参考性的非正式发票。
它实际上只是一种估计单,对买卖双方均无最终约束力,不能作为结算单据用于托收和议付。制单时,名称按信用证规定照打,并在发票内注明“供进口商申请许可证”或“本交易以卖方最后确认为有效”。出口商在正式成交时还须另外缮制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的内容包括货物品名、数量、价格、装运期、运输方式、付款方式、公司详细的银行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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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是进口国(如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和菲律宾等国)领事馆制定的一种固定格式的发票。
出口人填写后由领事签章证实。有的国家则允许领事在普通商业发票上直接签证。我国除在北京外,一般不接受来证中提供领事发票的要求。如一定要求某些证实性文件,我方可提出由中国贸促会或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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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
它是出口货物制造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计价,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厂价的发票。其目的是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之用。可参照海关发票有关国内价格的填报办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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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运提单(bill of loading)
提单是承运人出给托运人的收货证明,是一种物权凭证,是议付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提单并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和项目大同小异。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四)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是保险(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进口商)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时,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依据。
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当合理,在保险单上,除非表明保险责任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收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日期的保险单。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来证无其他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保险单办理过户转让。
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要与合同和/戓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保险单上的运输标志、包装及数量、船名、装运港(地)、目的港(地)等项内容,应与运输单据相一致。
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早于运输单据签发日。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银行将拒收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货交承运人的保险单。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五)检验证书
1.检验及出证机构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检验证书的提供,能起到分别证明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卫生条件等作用。它一般由国家指定的商检机构出具,也可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要求,由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证件名称视检验的内容而定,应注意证书名称及所列项目、检验结果与买卖合同、信用证规定的一致性。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六)产地证明书
产地证一般分为普通产地证、普恵制产地证和欧洲纺织品产地证等多种,它们在使用范围和格式方面有所不同。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1.普通产地证,又称原产地证,通常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可确定对货物的征税税率。有的国家为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要求以产地证来确定货物来源。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2.普惠制单据。普惠制简称GSP 。目前有许多发达国家给我国以普惠制待遇,对这些国家出口货物,需提供普惠制单据。享有普惠关税的商品,其证书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由出口国家指定的机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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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装箱单和重量单
装箱单又称花色码单,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塔配,又称为内容明细表;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毛、净重。进口商核对货物,都要以装箱单为依据。如果整批货物的品种相同。只是重量不同,也可以用重量单代替。
装箱单可以单独制作,有摁扣眼合并在发票上,但货物的项目必须分别记载,以便于进口地的海关和收货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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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汇
结汇是指出口企业制妥单据送交银行审单,银行在审核无误后,一方面向国外银行收款,另一方面按约定办法向出口公司付款的过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开证行应在不超过从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单据审核事宜。
我国出口结汇的方式主要有买单结汇、收妥结汇和定期结汇3种。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买单结汇
买单结汇又称押汇或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二)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通知书时,即按当时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受益人。这种方式下,议付行不垫付外汇资金,不承担任何风险,我国大多数银行对出口业务都采用这种方式结汇。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三)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偿,并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银行处理单据的合理工作时间及时区差等综合因素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这种方式实为收妥结汇方式的一种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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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务5 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
一、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管部门办理收汇核销手续,证实该笔出口货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的一项外汇业务,是国家授权各级外管部门对境内出口企业出口贸易项下的一切收汇,实行跟踪管理和监管的一项管理制度。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核销的基本程序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二)核销的范围与期限
核销的范围是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即一般贸易项下的货物出口收汇和加工贸易、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寄售等项下的出口收汇。
货物出口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结汇水单或贷记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管局办理核销手续。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管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三)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注意事项
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关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可见,海关是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关键。
出口单位自营出口,自行签订出口合同并自行收汇,而且有报关权并自行报关的,应使用自己的核销单。
委托报关的,报关时都应使用委托单位的核销单。报关后,代理报关的单位须将核销单、报关单等文件及时退给委托单位,并由委托单位按规定向当地外管部门办理核销。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委托其他出口单位出口并代理报关,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的,应使用代理出口单位的核销单。代理出口单位须在核销单存根上的出口单位备注栏内注明代理情况,并写明委托出口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并加盖代理单位公章。
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须在直接收汇的出口单位使用该单位的核销单报关,并由报关单位在核销单及存根的“出口单位备注栏”内注明各联合出口単位的名称、地址、出口金额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二、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将已报关出口离境的产品在其出口前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已征收的中间税款返还给出口企业的行为,称为出口退税。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办理出口退税的程序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典型案例5-1:
报关单的数量与计量单位有误而影响正常退税
案情
A公司委托其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出口近50万美金的货物, 涉及50多万元的出口退税。 具体情况是, 由于A公司采购时是以“盒”为单位采购的,A公司提供的报关单上也是注明“506000BOXES”,所以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开的单位也是以“506000盒”为单位。由于船公司在重新填写报关单时却将“BOXES”漏打, 只标明“6000KGS”, 因此海关计算机上该产品的数量为“6000千克”, 导致报关单上的内容与发票上的数量和单位不同,A公司不能正常退税。A公司要求船公司办理改单(修改报关单据), 就是要在品名下注明“506000BOXES”, 但是由于船公司的一再拖延,导致A公司无法办理退税手续。A公司不断催促船公司办理改单, 考虑到手续麻烦需要较长时间,要求对方必须在3个月内将改后的单据退还给A公司, 否则要其承担由于不能正常退税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3个月后,总算了结此案。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分析
本案可以吸取的教训:
为了报关不要发生问题,卖方在报关时需注意,最好用铅笔在报关单上注明正确的品名、数量单位等以防发生错误。
关于报关单据和改单有以下注意点:
1.报关时应注意报关单上资料的准确性。可能由于一个资料的问题,会造成不能正常报关、正常出运、正常的退单、正常的退税等。
2.注意报关单据上的单位,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在海关计量单位与我们要求的计量单位不同时,需特别加注我们所要求的单位和品名。
3.可能会因为货名的英文品名太长,在报关单商品名下加注数量和单位可能会由于海关的计算机问题不能全部显示,所以为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把需在下面注明数量和单位的英文货名尽量简写。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4.报关的品名与数量、单位,必须和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致。
5.报关过程中,可能会碰到我们提供的H.S. 编号与货物中文品名有所出入, 海关提出更改品名, 但是不管怎样, 都要显示我们要求的中文品名, 可以加在括号内。
项目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子任务6 对违约的处理
在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买方违约,致使卖方遭受损失,卖方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原因以及损失大小,实事求是地向买方提出索赔。如因卖方违约引起买方索赔的情况,则应仔细地审核买方提供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做好商品品质、包装、储存、备货及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调查研究,把单证材料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查清货物损失的环节、原因、分清责任,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和赔付办法。
无论货物是否投保,损失原因怎样,都应先向承运人索偿。如果不是船方的原因,它会提出反驳,拒绝偿付。这时,再转向保险人索偿。保险公司的处理索赔时,一般都要求提供投保人与承运人的往来函件副本作为支持索赔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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