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课件(共18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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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课件(共18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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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8张PPT)
01
任务一 消费税概述
02
任务二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03
任务三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项目三 消费税纳税实务
04
任务四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一、消费税账户的设置
凡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账进行核算,该账户借方登记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待抵扣的消费税,贷方登记应缴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则表示多缴或待抵扣的消费税。该明细账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
除了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外,还需要设置其他相关账户,如“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委托加工物资”“应付职工薪酬”“销售费用”“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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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二、消费税账务处理方法
(一)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时,应按照应纳消费税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者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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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二、消费税账务处理方法
(一)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例3-6】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当月销售化妆品不含税价为10万元,款已收,化妆品成本为5.5万元。
则销售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 11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00
结转已销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5 000
贷:库存商品 5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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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二、消费税账务处理方法
(一)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例3-6】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当月销售化妆品不含税价为10万元,款已收,化妆品成本为5.5万元。
计提消费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1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 000
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 000
贷:银行存款 1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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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二、消费税账务处理方法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包括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抵销债务,发放股利,馈赠,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对外投资入股,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等。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销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而非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但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时,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以上视同销售可分别借记“生产成本”“应付账款”“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缴纳税金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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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二、消费税账务处理方法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3-7】某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2019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将自制的高档化妆品500件发放给本厂职工作为“五一”节福利,200件赠给某美容沙龙,1 000件用于投资入股。该企业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13%,当月同类化妆品最高售价为100元/件,最低售价60元/件,平均售价为80元/件,该化妆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为50元/件。 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500×80×15%=6 000(元);200×80×15%=2 400(元); 1 000×100×15%=15 000(元)
应交税费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6 000
    营业外支出 2 400
    长期股权投资 1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3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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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二、消费税账务处理方法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为了征收方便,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将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提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缴纳的消费税在生产出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从其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委托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提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或“生产成本——委托外部加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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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二、消费税账务处理方法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例3-8】华海高档化妆品厂委托A企业加工化妆品1 000盒,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200 000元,加工费每盒100元。华海高档化妆品厂将收回的1 000盒化妆品直接出售,售价为每盒800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则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000
  贷:原材料 200 000
  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000
贷:银行存款 11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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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二、消费税账务处理方法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例3-8】华海高档化妆品厂委托A企业加工化妆品1 000盒,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200 000元,加工费每盒100元。华海高档化妆品厂将收回的1 000盒化妆品直接出售,售价为每盒800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则会计分录如下:
 A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2 941.18
  贷:银行存款 52 941.18
  注:(200 000+100 000)÷(1-15%)×15%=52 94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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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二、消费税账务处理方法
(四)进出口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
【例3-9】某生产企业将一批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根据销售额应缴纳消费税90 000元,则作如下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根据销售额计提消费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9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0 000
外贸企业将消费品实际入库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0 000
贷:银行存款 9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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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二、消费税账务处理方法
(四)进出口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
【例3-10】某自营出口外贸企业出口一批应税消费品,该项业务应缴纳消费税为350 000元,则作如下账务处理:
  自营出口外贸企业报关出口应税消费品后申请出口退税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 35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350 000
  自营出口外贸企业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时:
   借:银行存款 35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350 000
  自营出口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 350 000
贷:银行存款 3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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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如下标准确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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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如下标准确定。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不含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用于馈赠、广告、职工福利、奖励、样品、赞助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来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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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天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自海关填发消费税专用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如果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纳税,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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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三、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规定如下: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当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时,由委托方自行在其核算地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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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三、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规定如下: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的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7)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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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四、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消费税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表3-4至表3-8)。
  见课本 P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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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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