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个人所得税概述 课件(共16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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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个人所得税概述 课件(共16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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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6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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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02
任务二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03
任务三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项目六 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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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居所和时间两个标准可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居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的纳税义务,即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税法规定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即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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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列举的征税范围共有9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简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这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这五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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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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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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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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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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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一)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这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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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一)免税规定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主要是指上述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权》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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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二)减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另外,其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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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三)已纳税款的抵扣
1.境内所得的税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纳)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2.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我国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的税额,采取分不同情况予以扣除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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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四)对外捐赠的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向在中国境内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2)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进行,不得直接捐赠;(3)除特殊规定外,捐赠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向老年活动机构、教育事业的捐赠;(2)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4)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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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五)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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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六)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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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七)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3)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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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八)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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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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