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 课件(共71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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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 课件(共71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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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1张PPT)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02
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03
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
04
任务四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各自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两类:
(1)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征税对象规定中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其来源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25%的基本税率
其适用范围包括居民企业取得的各项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二)20%的低税率
其适用范围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同时规定,该所得实际征收过程中减按10%税率征收。
(三)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的年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免税,在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税收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据实计入当期损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扣除。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八)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九)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关于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一)关于特殊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01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往往是不一致的,企业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
02
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1.一般收入的确定
一般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02
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1.一般收入的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02
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1.一般收入的确定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除上述收入外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02
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2.特殊收入的确定
(1)分期确认收入。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分成确认收入。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服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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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3.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02
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前允许扣除项目及标准
1.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和有关费用的除外。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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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前允许扣除项目及标准
2.税前扣除的基本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保障费用。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02
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前允许扣除项目及标准
2.税前扣除的基本标准
  (3)三项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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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前允许扣除项目及标准
2.税前扣除的基本标准
  (5)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8)财产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固定资产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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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前允许扣除项目及标准
2.税前扣除的基本标准
  (5)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8)财产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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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前允许扣除项目及标准
2.税前扣除的基本标准
  (9)固定资产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1)管理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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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前允许扣除项目及标准
2.税前扣除的基本标准
  (12)公益性捐赠支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①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②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③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④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⑤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⑥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⑧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转回。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3)转让资产的净值。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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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三)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02
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四)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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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五)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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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其中抵免税额包括境外投资税收抵免和项目投资税收抵免。境外投资税收抵免是指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境内应纳税额中抵免。项目投资税收抵免是指国家对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允许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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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5-1】某企业2015年度利润总额120万元。该企业平均职工人数100人,发放工资120万元,并按实发工资的2%、14%、8%分别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共22.2万元。本年销售收入总额为1 86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的业务招待费为9.38万元。该企业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上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100万元,本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200万元,本年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中的坏账准备金为7 000元。计算该企业本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1)业务招待费上限=18 600 000×5‰=93 000(元)
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93 800× 60%=56 280(元)<93 000(元)
超过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93 800-56 280=37 520(元)
(2)超过标准列支的坏账准备金=7 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 200 000+37 520+7 000=1 244 520(元)
(4)应纳所得税税额=1 244 520×25%=311 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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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1.基本政策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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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2.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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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3.其他规定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上述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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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3.其他规定
【例5-3】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B国分支机构的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和30万元,A、B两国的税率分别为30%和20%。计算该企业当年在中国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100+50+30)×25%=45(万元)
A国已纳税款=50× 30%=15(万元)
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
A国已纳税款15万元大于允许扣除限额12.5万元,因此只能扣除12.5万元,超出的2.5万元不允许当年扣除。
B国已纳税款=30×20%=6(万元)
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
B国已纳税款6万元小于允许扣除限额7.5万元,因此B国已纳税款可以全额扣除。
该企业当年在中国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5-12.5-6=2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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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核定征收所得税的计算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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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核定征收所得税的计算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核定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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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核定征收所得税的计算
2.核定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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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预缴与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缴纳办法。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应纳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25%
或应纳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25%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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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预缴与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
多退少补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月(季)已纳所得税税额总和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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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一般程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分析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以便进一步确认构成当期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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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一、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一般程序
(4)确认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两部分。当期所得税费用是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相乘的结果;递延所得税费用是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予以转销的金额的综合结果。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适用税率
递延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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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二、暂时性差异和计税基础
(一)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暂时性差异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税额。因此,在该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表明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税前全部扣除,其差额需要缴税,因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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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二、暂时性差异和计税基础
(一)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5-4】某项环保设备原价为1 000万元,使用年限为20年,会计规定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元。在计提折旧2年后的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8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该设备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1 000-50-50-80=820(万元)
计税基础=1 000-100-90=810(万元)
由于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万元。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意味着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增加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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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二、暂时性差异和计税基础
(一)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税额。因此,在该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表明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多,因此,应减少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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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二、暂时性差异和计税基础
(一)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例5-5】某项土地使用权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2 000万元,使用年限为50年,取得以后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一年后,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为1 900万元,该资产按会计准则规定不进行摊销,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1 900万元。税法允许分期摊销,计税基础为1 960万元,这样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0万元。
(2)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意味着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金额多,即应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例5-6】某企业当期确认的短期借款利息为50万元,规定到期时本息一并支付。其账面价值为50万元,税法允许此利息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可从未来应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50-5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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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二、暂时性差异和计税基础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一般为取得成本。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可能产生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资产的计税基础。现就主要资产项目说明如下:
(1)固定资产。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入账价值基本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后续计量时,会计上的账面价值基本计量模式是“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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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二、暂时性差异和计税基础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
(1)固定资产。【例5-7】某企业于2015年12月30日取得某项环保用固定资产,原价为3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元,税法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并可在税前扣除。假定税法允许该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元。2017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可收回金额为22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00-300÷10×2-20=22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300-300×20%-240×20%=192(万元)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28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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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二、暂时性差异和计税基础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入账价值与税法规定基本上是不存在差异的。在持有期间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计税基础保持不变。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税法规定的不同,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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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二、暂时性差异和计税基础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5-8】假定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 000万元,该时点的计税基础是1 000万元,即可作为成本费用在未来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为1 000万元。会计期末该资产公允价值为1 500万元,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0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4)其他资产。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的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也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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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二、暂时性差异和计税基础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2.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的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如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负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预计负债、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和其他负债等。即: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可从未来经济利益中税前列支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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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二、暂时性差异和计税基础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2.负债的计税基础
【例5-9】某企业2017年12月份确认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及其他薪金性质的支出共计200万元,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职工工资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但必须实际发放。
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可从未来应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
=200-200=0(万元)
该项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200-0=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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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原则是: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如果企业发生的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这样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计税基础不同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确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包括未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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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1)适用税率的确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估计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我国企业除享受优惠政策的以外,一般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如果适用税率发生变化,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重新进行计量。
(2)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的复核。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全部或部分经济利益无法实现时,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若减记以后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则应当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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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1.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商誉的初始确认,不予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发生的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这样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计税基础不同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模式
一般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所得税费用,但特殊的交易或事项在确认资产、负债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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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四、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即: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上交税务部门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计入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项目中的金额。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
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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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四、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和转销额,相当于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动额,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其公式为: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影响的所得税税额+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影响的所得税税额-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影响的所得税税额-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影响的所得税税额
(三)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两部分构成。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不包括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所得税费用就是计入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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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五、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相关账户设置和账务处理
(一)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核算范围
该账户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提和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增减变化。
2.账户结构
该账户借方登记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贷方登记分期计提的应缴所得税税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解缴的所得税税额;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多缴或预缴的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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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五、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相关账户设置和账务处理
(二)所得税费用
1.核算范围
该账户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的增减变化。
2.账户结构
该账户借方登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缴所得税费用发生额,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所得税费用额。期末结账后该账户无余额。
3.明细核算
该账户按照“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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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五、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相关账户设置和账务处理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
1.核算范围
该账户核算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2.账户结构
该账户借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额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若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借方登记。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在借方登记。贷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及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额。
3.明细核算
该账户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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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五、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相关账户设置和账务处理
(四)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核算范围
该账户核算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账户结构
该账户借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贷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额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贷方登记。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也在贷方登记。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额。
3.明细核算
该账户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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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五、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相关账户设置和账务处理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账户;日后资产负债表日,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账户;日后资产负债表日,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账户,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
(2)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贷记“商誉”等账户。
(3)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4)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账户,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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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五、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相关账户设置和账务处理
(六)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账户,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日后资产负债表日,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账户,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日后资产负债表日,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有余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账户。
(2)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
  (3)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商誉”等账户,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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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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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二)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其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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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一)企业分期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预缴所得税的申报表及其附表如表5-5至表5-7所示(课本P135-149)。
(二)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表5-8所示(课本P14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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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三、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例5-17】东方公司2016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2017年经税务机关同意,每月按2016年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预缴企业所得税。2017年全年实现利润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2017年1~12月每月应预缴所得税税额=240÷12×25%=5(万元)
1~12月每月计算预缴所得税税额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每月实际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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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三、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例5-18】沿用【例5-17】资料。
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300×25%=75(万元)
1~12月实际预缴所得税税额=5×12=60(万元)
12月汇算清缴应补缴税额=75-60=15(万元)
汇算清缴时: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 000
实际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 000
贷:银行存款 1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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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三、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例5-18】沿用【例5-17】资料。
若汇算清缴计算的结果,实际预缴额大于应缴额,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 000
贷: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50 000
收到退回的多余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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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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