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24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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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24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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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4张PPT)
01
任务一 关税概述
02
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03
任务三 关税的会计处理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项目三 关税纳税实务
04
任务四 关税的纳税申报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一般确定方法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所谓成交价格是买方为购买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到岸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如买方支付的价格中没有包括下列费用,海关应当将其计入成交价格:
(1)除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用。
(2)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02
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一般确定方法
(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减价的方式提供协助的费用。
(5)作为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6)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国内税收。
02
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特殊确定方法
(1)进口货物运费与保险费的确定。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当另加该项货物从境外发货口岸或境外交货口岸运达我国境内目的口岸前实际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费+保险费;以运抵我国境内目的口岸的货价、运费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保险费,完税价格=货价+运费+保险费;若是陆、空、邮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时,可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或申报的价格经海关审查后不能接受的,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从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02
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特殊确定方法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或申报的价格经海关审查后不能接受的,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②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从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③国际市场价格法。即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④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即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和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⑤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包括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的平均利润(含销售所必须的费用),以及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项费用。
02
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货物成交价格确定时,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售予境外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所谓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具体而言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不包括:
(1)出口关税。
  (2) 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
02
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相关费用等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照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纳税金额。完税价格金额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02
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关税适用税率
(一)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
1.到岸价格(CIF)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准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所称的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等其他劳务费用。
完税价格=到岸价格=货价+保险费+运费
02
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
1.到岸价格(CIF)
【例4-1】甲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某商品,进口申报价格为CIF上海1 000 000美元,当日外汇牌价(中间价)为USD1=RMB6.92,从进口关税税则中查到该商品的关税税率为12%。
先计算出该商品的完税价格:1 000 000×6.92=6 920 000(元)
再计算出该商品应缴的进口关税:6 920 000×12%=830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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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
2.离岸价格(FOB)
  以国外口岸到岸价格或者从输出国购买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必须分别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上从发货口岸或者国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的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即: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费+保险费
  若以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的,则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完税价格内应当另加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若无法得到实际支付金额时,也可以外贸系统海运进口运费率或按协商规定的固定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保险费则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3‰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FOB+运费)×(1+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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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
2.离岸价格(FOB)
  【例4-2】甲进出口公司从美国海运进口某商品1 000吨,进口申报价格为FOB旧金山65 000美元,运费每吨40美元,当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USD1=RMB6.85,从进口关税税则中查到该商品的关税税率的10%。
先计算运费:1 000×40×6.85=274 000(元)
再将进口申报价格由美元折合成人民币:65 000×6.85=445 250(元)   
最后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445 250+274 000)×(1+3‰)=721 407.75(元)
进口关税税额=721 407.75×10%=72 14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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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
3.含运费价格(CFR)
CFR即离岸价加运费价格。以离岸价加运费价格成交的,应当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CFR×(1+保险费率)   
【例4-3】甲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某商品20吨,保险费率0.3%,进口申报价格为CFR深圳350 000美元,当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USD1=RMB6.92,从进口关税税则中查到该商品的关税税率为10%。
先将进口申报价格由美元折合成人民币:350 000×6.92=2 422 000(元)
再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2 422 000×(1-0.3%)=2 414 734(元)
最后计算该进口货物的进口关税税额:进口关税=2 414 734×10%=241 4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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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
1.FOB价格
完税价格=FOB÷(1+出口关税税率)
2.CIF价格
出口货物以国外口岸CIF价格成交的,应先扣除离开我国口岸后的运费和保险费,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CIF-保险费-运费)÷(1+出口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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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
3.CFR价格
以境外口岸CFR价格成交的,其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CFR-运费)÷(1+出口关税税率)
4.CIFC价格
以CIFC境外口岸价格成交的,有两种情况:
(1)佣金C为给定金额,其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CIFC-保险费-运费-佣金C)÷(1+出口关税税率)
(2)佣金C为百分比,则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CIFC×(1-C)-保险费-运费]÷(1+出口关税税率)
  上述2、3、4价格内所含运费和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数扣除。如无实际支付数,海关可根据定期规定的运费率和保险费率据以计算,纳税后一般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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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营进出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自营进出口是指有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办理对外洽谈和签订进出口合同,并自行执行合同一切事项,且自负盈亏的一种进出口方式。
(一)自营进口关税的核算
  企业从国外自营进口商品时,应支付的进口关税与进口货物的价款、国外运费和保险费、国内费用一并直接计入进口货物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关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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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关税的会计处理
一、自营进出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一)自营进口关税的核算
  【例4-4】深圳某工业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现进口某商品一批,CIF深圳口岸价格为人民币900 000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代征的消费税税率为5%,海关代征增值税税率为13%。以银行存款付讫税款,货款尚未支付,商品已验收入库。
计算过程: 应缴纳的关税=900 000×10%=90 000(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900 000+90 000)÷(1-5%)×5%=52 105.26(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900 000+90 000)÷(1-5%)×13%=135 473.68(元)
或=(900 000+90 000+52 105.26)×13%=135 473.68(元)
由于尚未支付货款(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900 000
贷:应付账款 9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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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关税的会计处理
一、自营进出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一)自营进口关税的核算
  【例4-4】
到达口岸,计提进口税金:
借:材料采购 142 105.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关税 90 000
——应交消费税 52 105.26
向海关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关税 90 000
——应交消费税 52 105.26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5 473.68
贷:银行存款 277 578.94
03
任务三 关税的会计处理
一、自营进出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二)自营出口关税的核算
  企业自营出口产品应缴纳的出口关税,可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关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4-6】深圳某企业向欧洲出口一批商品,国内港口FOB价格折合人民币为5 200 000元,从出口关税税则中查到该商品的出口关税税率为30%,关税以支票付讫。
  计算出口关税税额并作会计分录如下:
  出口关税税额=5 200 000÷(1+30%)×30%=1 200 00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2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关税 1 200 0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关税 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000
03
任务三 关税的会计处理
二、代理进出口业务关税的会计处理
代理进出口业务是指外贸企业接受国内委托方的委托,代理委托单位进出口货物并由委托单位承担进出口盈亏,外贸企业只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并代征代缴进出口关税,最后原数向委托单位收取进出口关税的一种进出口方式。
外贸企业代付进口关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委托单位托收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关税”科目。
外贸企业代付出口关税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关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关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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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三 关税的会计处理
一、关税的纳税时间与地点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缴款期限届满日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缴纳税款。“海关进(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一式六联,依次是收据联、付款凭证联、收款凭证联、回执联、报查联、存根联,其中,收据联是由银行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者纳税义务人作为完税凭证的法律文书,是关税核算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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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关税的纳税申报
二、关税的缴纳方式
关税的缴纳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一)柜台支付
  报关员在POP系统(公共服务系统)查询到“缴纳税费”的信息,即可到税费核注窗口领取税款缴款书去银行缴纳税费。目前,国内设立的各商业银行均可收取海关税款,纳税人一般可以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将税款缴纳至当地国库或国库经理处。
(二)网上支付
  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平台办理进出口税费的缴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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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关税的纳税申报
三、关税的缓纳与退还
(一)关税的缓纳
关税缓纳是海关批准纳税人将其部分或全部应缴纳税款的缴纳期限延长的一种制度。按照现行的《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关税缓纳的义务人,可以延期缴纳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按月支付10‰的利息。逾期不缴纳关税即构成关税滞纳,除依法追缴外,还应征收相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企业于每月5日获取海关缴款书最终稽核结果,国税部门不再办理稽核期延长和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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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关税的纳税申报
三、关税的缓纳与退还
(二)关税的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海关将已缴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规定。
   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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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关税的纳税申报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进口货物完税后,海关如发现少征或漏征关税,应予补征,补征期限为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而少征或漏征的关税,海关应予追征,追征期限为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因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至10年;骗取税款的,无限期追征。
五、关税纳税争议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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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关税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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