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七 资源税类纳税实务 课件(共26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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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资源税类纳税实务 课件(共26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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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6张PPT)
01
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02
任务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任务三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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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七 资源税类纳税实务
一、资源税概述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其中,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其他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这些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单位应税资源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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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一、资源税概述
(二)征税范围
1.原油
原油。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包括企业生产的稠油、高凝油、凝析油,不包括以油母等炼制的原油、人造原油等。
2.天然气
天然气。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煤炭。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金属矿
(1)有色金属矿原矿。它包括铜、铅、锌、铝、钨、锡、锑、镍、黄金以及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石。
(2)黑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锰、铬原矿石等。
01
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一、资源税概述
(二)征税范围
5.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这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金刚石、宝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等。
6.盐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7.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1)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2)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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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一、资源税概述
(三)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税率,具体如表7-1(课本P195-196页)示。对表7-1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对表7-1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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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一、资源税概述
(三)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幅度内执行。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矿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矿产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则从高确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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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一、资源税概述
(四)减免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4)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6)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其他资源税的减免税本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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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为主与从量定额为辅的办法征收,具体规定如下:
  (1)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或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按精选矿的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的销售量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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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例7-1】某铜矿用原矿入选精矿,因特殊原因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移送使用的原矿量,只知其入选后精矿量为2 000吨,选矿比为1∶12,对外销售为每吨售价 2 000元,适用税率8%。计算该矿山本月应纳税额。
    (1)课税数量=12×2 000=24 000(吨)
(2)销售额=24 000×2 000=48 000 000(元)
(3)应纳税额=48 000 000×8%=3 84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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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三、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应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外销售应税矿产品,按规定计算出应税矿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二)自产自用应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自产自用应税矿产品,其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应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其应缴纳的税金不计入产品销售税金,而是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即:借记“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账户,贷记“银行存款”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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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三、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三)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 账户;同时,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税额,借记“材料采购”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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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三、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例7-3】某盐场2017年6月16日、28日分别购进液体盐20 000元、30 000元,每吨购进价格假定为200元。6月份对外销售南方海盐原盐80 000元(包括自产和用液体盐加工而成的)。另外,企业用原盐60 000吨加工成精盐出售。计算该盐场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液体盐税率2%、海盐税率5%)。
  企业6月16日购进液体盐时: 应纳资源税税额=20 000×2%=400(元)
借:材料采购 3 999 600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00
    贷:银行存款 4 000 000
企业6月28日购进液体盐时:应纳资源税税额=30 000×2%=600(元)
      借:材料采购 3 999 400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600
        贷:银行存款 4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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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三、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月终,计算出企业对外销售原盐应缴纳的资源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0 000×5%=4 000(元)
    借:税金及附加 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4 000
   月终,计算出企业用来加工精盐的原盐所应纳的资源税税额:
    应纳税额=60 000×5%=3 000(元)
    借:生产成本 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3 000
   月度终了,企业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时,其实际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3 000+4 000-600-400)=6 000(元)
   实际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6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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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四、资源税的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纳税人销售上述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确认,视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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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四、资源税的纳税申报
(二)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月为纳税期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日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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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四、资源税的纳税申报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跨省开采的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采掘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矿山或独立油气田、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井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区、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申报
资源税的纳税人不论本期是否发生应税行为,均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如表7-2所示(课本P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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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资源税纳税实务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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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凡在纳税范围内的土地(农业用地除外),不论国家或集体,不论单位或个人,只要是非农业用地,都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区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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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并经有关部门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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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四)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6~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见表7-3。
  此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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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五)减免税优惠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电影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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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五)减免税优惠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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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五)减免税优惠
2.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福利工厂的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对建设周期长的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
  (7)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认为有必要给予免征或减征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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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例7-5】某企业2017年度共计拥有土地65 000平方米,其中子弟学校占地3 000平方米、幼儿园占地1 200平方米、企业内部绿化占地2 000平方米。计算该企业2017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土地适用税额24元/平方米)。
    应纳土地使用税=(65 000-3 000-1 200)×24=1 459 200(元)
【例7-6】某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30 000平方米,其中400平方米为厂区的绿化区,企业内部医院占地600平方米,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2 000平方米给一残疾人福利工厂,职工宿舍占地
4 000平方米。该土地适用税额为30元/平方米,请计算其当年应纳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30 000-600-2 000)×30=822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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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
   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应于会计年度终了时计算应交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账户,借记“税金及附加”“长期待摊费用”等账户;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7-8】某中等城市的某一企业占用的土地为10 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为应税土地。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为5元/平方米。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0 000×5=50 000(元)
(1)计提土地使用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50 000
(2)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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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和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如表7-4所示(课本P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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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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