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互联网金融监管 课件(共32张PPT)《互联网金融》(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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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互联网金融监管 课件(共32张PPT)《互联网金融》(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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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2张PPT)
第九章 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探索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第九章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监管的内涵
定 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在金融监管体系中,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在整个监管体系的设计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大部分属于广义的金融监管。
第九章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监管的内涵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第一,互联网金融中,个体行为可能非理性。;
第二,个体理性不意味着集体理性;
第三,市场纪律不一定能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
第四,互联网金融机构若涉及大量用户,或者达到一定
的资金规模,出问题时很难通过市场出清方式解决;
第五,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第六,互联网金融消费中可能存在欺诈和非理性行为,
金融机构可能开发和推销风险过高的产品,消费者可能
购买自己根本不了解的产品。
第九章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1.信息科技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非常突出。比如,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支付不安全、网络金融诈骗、金融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身份被非法盗用或篡改等。
2.“长尾”风险
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即所谓“长尾”特征),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非常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
第九章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二)有利于宏观
调控的实施
(三)关注和防范
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创新应该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在监管上要注重引导和纠正,不能使互联网金融发展脱离金融监管、脱离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立足于有利于宏观金融调控。如有利于央行加强对流动性的调控、对货币信贷总量和结构的调整、对利率市场化等改革的推动等。
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降低了金融业务的准入门槛;二是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的信息科技风险;三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向传统金融机构的传染,引发更大的潜在风险;四是互联网金融风控制度建设依然任重道远,很多领域存在安全漏洞;五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特有的流动性风险等。
第九章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五)保持监管的一致性
保持监管的一致性要求对相同的业务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并实施相同的监管措施。
(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第九章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现 状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在我国呈现强势发展势头,正日益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秩序的管理,需要在法律轨道上规范运行才能保障其健康发展。当务之急主要有三点:第一是要明确监管的主体;第二是通过立法,以制度的形式对其加以规范;第三是要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颁布行业内部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此外,企业也须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章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一)监管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划分了各个互联网金融形态的监管职能部门,明确了分工和要求,即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根据业务实质实行‘穿透式’监管”的要求,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第九章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二)相关法律
从2013年互联网金融爆发以来,各个监管单位及机构开始出台各项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内容囊括理财业务的资格准入、投资方向、风险管理、操作规范等各个方面,监管要求和规范也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不断进行更新调整。随着互联网金融整治方案、监管细则、资金存管指引等系列法规相继出台,互联网金融合规走上快速发展的合规之路。
表9-2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 时间 文件 发布机构
1 2013年11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
2 2014年1月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107
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
3 2014年4月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
4 2014年8月 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政府
5 2014年12月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监会
第九章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二)相关法律
表9-2(续)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 时间 文件 发布机构
6 2014年12月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
7 2015年1月 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8 2015年5月 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发改委
9 2015年7月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10 2015年7月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
11 2015年7月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12 2015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13 2015年11月 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14 2015年12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等
15 2015年12月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第九章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二)相关法律
表9-2(续)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 时间 文件 发布机构
16 2016年3月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 中国人民银行等
17 2016年3月 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18 2016年4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国务院
19 2016年4月 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
20 2016年6月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 央行征信管理局
21 2016年7月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22 2016年8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
23 2016年10月 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4 2016年10月 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工商总局
25 2016年10月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保监会
第九章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二)相关法律
表9-2(续)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 时间 文件 发布机构
26 2016年10月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证监会等
27 2016年10月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银监会
28 2016年10月 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等
29 2016年10月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等
30 2016年10月 关于开通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的公告 中国互联网
金融协会
31 2017年2月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银监会
第九章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三)行业自律
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协会单位会员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资产管理、消费金融、征信服务以及互联网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机构,还包括一些承担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研究教育职能的机构,基本覆盖了互联网金融的主流业态和新兴业态。
第九章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三)行业自律
职 责
(1)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
(2)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3)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九章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三)行业自律
职 责
(4)组织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收集、汇总、分析、定期发布行业基本数据,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综合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询服务。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和创新业务。
(5)积极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风险。
(6)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第九章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三)行业自律
职 责
(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
(8)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倡导互联网金融普惠、创新的理念。
(9)组织会员业务交流、调解会员纠纷、检查会员业务行为。
(10)代表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整体风险尚未得到实质性缓释。
互联网金融重点领域的风险仍较高。
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强化。
互联网金融监管整体呈现被动式监管格局,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科技监管的长效机制有待完善。
第九章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全面深化金融体系改革,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培育良好的金融制度环境。
一:
将属于传统业务延伸的金融活动纳入原有监管体系,以开放的思维鼓励传统业务的网络化、信息化。
二:
对于定位模糊、监管重叠的新型业务,应从业务的性质、功能和影响上辨别其所具备的本质特征,划归对口部门监管,加紧填补P2P、众筹、虚拟货币等新型业态的监管真空,加强对信息风险的研究和监管,注重不同监管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三:
第九章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加快监管法规体系建设,确立新兴业务的合法地位,践行鼓励和规范并重的监管理念,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
四:
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对称,营造市场运行氛围。
五:
第九章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形成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有据可循。
六:
积极参与制定网络货币、第三方支付等议题的国际监管规则,使互联网金融成为我国参与全球网络治理和金融治理的新抓手。
七: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探索
第九章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探索
一、美国——多层次监管,政府立法与行业自律并行
美国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审慎宽松的政策,基本上通过补充新的法律和修改现有法律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在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创新创造一定的条件。
第九章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探索
一、美国——多层次监管,政府立法与行业自律并行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
美国的法律对金融产品的规制是比较完善和严格的,由此保障了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除《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等规范传统金融业发展的法律外,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保障,2012年4月,美国颁布了《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英文简称JOBS法案)。该法案对以众筹模式等开展的融资活动的准入规则、投资者身份等不同层面的问题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负担,避免了互联网金融从事借贷融资业务时可能触及的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
第九章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探索
一、美国——多层次监管,政府立法与行业自律并行 (二)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是以立法为核心的多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工进行监管,包括全国性监管机构和各类州立的监管机构。其中,全国性监管机构主要有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OCC)、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全国信贷联盟协会(NCUA)和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FC)等。除法定监管体系以外,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美国还受到一些银行集团、清算协会等自律性机构的管理。
业务种类 主要监管机构 监管模式
第三方支付业务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纳入货币转移业务进行监管;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监管的重点是交易过程而非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
网络信贷业务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 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网络信贷机构的监管较为宽松,重点是对放贷人、借款人利益的保护
互联网理财业务(货币市场基金)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 按照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关货币市场基金的规则进行日常监管
网络银行 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等 金融危机后,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并设立新的监管机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表9-3 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定及分工
第九章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探索
一、美国——多层次监管,政府立法与行业自律并行 (三)健全的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建设就成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的核心环节。美国拥有全球最为完备的征信体系,以Experian(益百利)、Equifax(艾克发)、Trans Union(环联)为主的三大信用局和以标准普尔(S&P)、穆迪(Moody's)、惠誉(Fitch Group)为主的信用评级体系,构成美国征信体系的基本框架。与英国全市场化运作的征信体系不同,美国的信息架构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借力互联网技术在美国得到迅猛发展。政府的主导使得征信体系的构建在信息筛选、流动和共享方面有很大优势,使得风险降到最低。
第九章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探索
二、英国——监管模式的最优选择
首先,英国的监管模式是将行业的自律和政府的监管相结合,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执行监管职能。
其次,英国的监管架构也有着鲜明特色。
此外,英国征信体系非常完备,以三家公司为主体架构,市场化程度很高,其数据系统非常可靠和专业,互联网金融公司可以以很小的成本获取用户的信用信息。
英国
第九章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探索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分析
(一)国际上普遍将互联网
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
(二)注重行为监管,根据
业务的实际性质进行监管
(三)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不改变基本的监管原则。
国际上普遍做法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其业务行为的性质、功能和潜在影响,来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以及适用的监管规则。
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世界各国也在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
第九章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探索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分析
(四)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
内控流程相互补充
(五)充分结合征信体系,
促进信息双向沟通
在行政监管的同时,各国也在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
美国、英国利用三家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德国、法国则发挥政府主导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大大减小了市场的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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