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众筹的典型案例 课件(共17张PPT)《互联网金融》(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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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众筹的典型案例 课件(共17张PPT)《互联网金融》(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7张PPT)
第四章 众筹
众筹概述
众筹的模式及发展现状
股权众筹
众筹的典型案例
众筹的风险与监管
第四节
众筹的典型案例
第四章 第四节
一、科技众筹——Pebble E-Paper智能手表
众筹的典型案例
项目名称:Pebble:E-Paper watch for iPhone and Android(Pebble E-Paper智能手表)
发起平台:Kickstarter 发起时间:2012年4月
发起人:Allerta公司
项目简介:一款足以改写当代移动智能生活品质的精美智能手表,原本在Kickstarter上的目标为10万美元,而在2012年4月11日至5月18日短短37天内获得68 929人的资助,累计筹资达1 000万美元。其中,天使资金在项目之初就给出了37.5万美元的天使投资。
预筹金额:10万美元 筹资结果:支持者:68 929人
筹集资金:10 266 845美元
回报设置:……
图4-7 Pebble E-Paper
不同时期的智能手表
第四章 第四节
二、地产众筹——万达众筹项目“稳赚1号”
众筹的典型案例
“稳赚1号”的推出意味着由万达集团、快钱公司联手打造的万达互联网金融业务正式落地。“稳赚1号”以万达广场为基础,募集资金将直接投向各地万达广场建设,投资人则获得这些广场的收益权,享受商铺租金和物业增值双重回报,预期合计年化收益率可达12%以上。起始投资金额仅为1 000元,革命性地拉低了传统商业地产的投资门槛。
第四章 第四节
三、音乐众筹——从无名者到捧得格莱美奖杯
众筹的典型案例
“项目名称:《Concert In the Garden》
发起平台:ArtistShare(http://www.)
发起时间:2003年10月15日~2004年7月1日
发起人:爵士乐女编曲家Maria Schneider
项目简介:师承爵士乐大师Gil Evans的Maria Schneider 在纽约经过多年的卧薪尝胆于1993年组建了她的大乐团。2003年10月,作为互联网行业第一个为艺术向公众开放筹资的平台,ArtistShare开始运行,MariaSchneider敏锐地参与其中,以“小白鼠”的姿态成为首个在ArtistShare平台上为自己筹资的艺术家。
2005年,《Concert In the Garden》(见图4-8)获得了第47届格莱美最佳大爵士乐团专辑,成为历史上首张没有在线下发行的格莱美专辑,MariaSchneider也是首位通过100%网络发售,走进格莱美殿堂的音乐人。
图4-8 MariaSchneider众筹宣传页面
第四章 第四节
四、咖啡众筹——3W咖啡
众筹的典型案例
3W咖啡是由许单单、马德龙、鲍春华3位创始人负责经营的,以股权众筹模式创办的新型咖啡馆。3W咖啡联合创始人鲍春华解释3W咖啡的经营理念为“以咖啡为载体,为创业培训及风险投资机构寻找项目搭建平台”。3W采用的众筹模式是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每个人10股,每股6 000元,相当于一个人6万元。
第四章 第五节
众筹的风险与监管
一、主要风险 (一)法律风险
1.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风险
按照现阶段众筹的融资方式,众筹项目很容易触及非法集资这一法律红线。而一旦在出资人人数上没有明确限定,也会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问题。
2.投资欺诈风险
目前我国多数的众筹平台采用的是“领投、跟投”的融资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股权众筹平台缺少对“专业领投人”的身份和领投方式的长效监管机制,再加上投资者面对的信息不对称,“领投人”角色的专业化身份很难界定。
第四章 第五节
众筹的风险与监管
一、主要风险 (二)信用风险
1.虚假信息风险
(项目发起者)
2.资金托管风险
(众筹平台)
3.投资回报风险
虚假信息风险包括众筹融资平台没有对项目发起者的资格进行全面审核以及筹资者在成功筹集资金后没有实现其承诺的风险。
众筹融资平台在资金托管上也存在信用风险。
一旦出现目标公司融资成功后携款潜逃、宣告公司破产或者不将资金运用于公司业务发展等情况,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将面临巨大亏损。
第四章 第五节
众筹的风险与监管
一、主要风险 (三)技术风险
众筹融资项目和众筹融资产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众筹融资项目相当于还未产出的产品,正处于技术开发或者试验阶段,如果产成品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缺陷较多,质量不合格则会让项目的投资者承受损失。同时,产品技术还存在技术寿命不确定问题。当今社会知识更新加快,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一项技术或产品被另一项新的技术或产品所替代的时间是难以确定的,投资者也有随时面临损失的风险。
第四章 第五节
众筹的风险与监管
一、主要风险 (四)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融资项目发起人因为对项目管理不当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目前众筹融资项目发起人大多数都是技术出身,具备技术能力,但欠缺领导才能。众筹融资模式管理的不规范,降低了公众对众筹融资模式的信任度。
通过众筹融资平台,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订单,这需要迅速组建团队、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来处理这些订单,并且与支持者保持良好的关系。如果融资项目没有一个合理的组织结构,没有一个优秀的团队,没有一个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技术开发有可能受阻,融资项目就有可能失败。
第四章 第五节
众筹的风险与监管
二、监管政策
根据我国目前监管思路,股权众筹分为两种,一种是列为公募类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对于前者基本思路是实行牌照管理。另一种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依规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目前相关机构、组织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主要有《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 《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证券法(修订草案)》、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众筹监管政策
第四章 第五节
众筹的风险与监管
三、国外网络借贷的监管措施 (一)美国
1.股权众筹
的监管框架
在美国,众筹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美国于2012年通过了《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JOBS法案),并成为美国股权众筹监管的法律框架。
2.众筹信息
披露要求
“众筹法”提出了相关的披露要求,允许SEC出台具体规则,增加更多的信息露要求。与IPO相比,众筹融资模式的信息披露要求要低得多。但仍然需要坚持真实、客观原则。在信息披露的实际操作中,众筹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是根据发行规模要求相关企业对财务状况进行不同层次的披露。
第四章 第五节
众筹的风险与监管
三、国外网络借贷的监管措施 (一)美国
3.众筹平台监管
对于众筹平台的监管,美国执行强监管的政策框架。“众筹法”的监管重点在于对众筹中介平台的监管,以此保护投资者和融资人的权益。美国JOBS法案中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集中在众筹平台的注册、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欺诈风险管控和中介机构规范等5个重要方面。
4.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
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成为“众筹法”的三大任务之一。美国在众筹的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和投资额度管理方面做了详尽地规定:在筹资上限上,规定筹资者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得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以此限制投资者风险暴露的总头寸;在投资上限上,“众筹法”规定了投资者被允许投资在所有众筹产品的最高上限:
第四章 第五节
众筹的风险与监管
三、国外网络借贷的监管措施 (二)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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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众筹的顶层设计
欧盟众筹的发展有顶层设计、政策支持和政策咨询三大支柱。其中在顶层设计上,为了帮助欧洲经济复苏、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欧盟已于2013年将众筹纳入2020战略,致力于推广和发展众筹平台,以实现欧盟到2020年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并制定了《创业2020计划》。
欧洲注重以规范化原则
来规范股权众筹的发展
规范化基础上的市场化发展是欧洲发展股权众筹的基本原则。欧盟将股权众筹的发展限制在法治的规范化框架之内:
一是强调立法;二是规范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制度、技术框架、信用风险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夯实市场化的基础;三是规范股权众筹投资的准入机制和流程管理,理顺市场运行的微观机制。
第四章 第五节
众筹的风险与监管
四、对我国众筹融资监管的启示
借鉴欧洲和美国的众筹发展经验,我国应从国家层面制定众筹发展的制度规范,以促进众筹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顶层设计;
注重制度建设;
注重流程管理;
注重风险管控;
注重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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