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总论 课件(共2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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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总论 课件(共2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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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总论
目 录
税法概述
税收法律关系
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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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法概述
√ 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 税法的分类
√ 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 税法的原则
√ 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众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的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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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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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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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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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一)税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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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征收上具有强制性
税收在交纳性质上具有非直接偿还性
非直接偿还性是指国家征税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报酬。但是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税收是对财政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成本的补偿,这里又表现出有偿的一面。即税收是整体有偿,而不是个别有偿。
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在征税对象和标准上具有法定性
税收的法定性来源于税收法定原则,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税收的纳税主体、征收对象和税率等基本要素,即通过税法把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和征多少税预先固定下来,不仅纳税人必须严格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纳税,而且国家也只能依法定程序和标准征税。
(二)税收的特点
二、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税法体现为法律这一规范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一国税收制度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收征纳双方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各税种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法的概念
二、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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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结构的规范性
税收的固定性直接决定了税法结构的规范性或统一性,一般国家都实行“一法一税”,即按照单个税种立法,作为征税时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各个税种虽然不同,但就基本的税收要素而言,每部税法都是一致的。
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
有关纳税程序方面的基本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外,更多、更具体的税收程序规范是体现在各个税种当中,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的具体程序,以及违法处理程序和税务纠纷的解决程序等。
税法规范的技术性
为使税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相协调,保障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在税法规范的设计中体现了技术性,例如税率、税目、减免税优惠、税务登记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等。
税法的经济性
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其存在具有一定的经济原因,税法的经济性来源于税收的经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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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的特征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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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税目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即纳税主体,主要是指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总则主要包括税收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及适用原则等。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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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征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进行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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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税率是税法规定的每一单位课税对象与应纳税款之间的比例。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比例税率、定额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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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免税
罚则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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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该法的生效时间等。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税种设置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今后将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指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四、税法的分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和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
四、税法的分类
(二)按照税法职能作用的不同
按照税法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税法可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而言,国际税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四、税法的分类
(三)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五、税法的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为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赋税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3. 税收效率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对于某种情况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其外表和形式。
4. 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
1. 税收法定原则
五、税法的原则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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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第二节
税收法律
关系
√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国家征税与纳税人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税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力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从而改变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税收法律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动。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会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第三节
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
√ 税法的制定
√ 税法实施
一、税法的制定
(一)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的立法体制如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税法的制定
(一)税收立法机关
广义概念上的税法包括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税法体系的总称;
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的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概念上的税法是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
一、税法的制定
(一)税收立法机关
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层级不同,因此,其法律效力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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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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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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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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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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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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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一、税法的制定
(二)税收立法程序
通过和公布阶段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的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则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先听取国务院关于制定税法议案的说明,然后经过讨论,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通过后,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审议阶段
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做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提议阶段
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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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二、税法实施
执法
守法
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正确运用税收法律,并对违法者实施制裁;
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税收法律。
二、税法实施
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上,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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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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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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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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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ON
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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