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国际多式联运 课件(共61张PPT)-《国际货运实务》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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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多式联运 课件(共61张PPT)-《国际货运实务》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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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1张PPT)
第九章 国际多式联运
学习目标
思考练习
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知识目标
掌握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与特征;
掌握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类型;
熟悉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与现状;
熟悉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主体。
技能目标
掌握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组织;
掌握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程序。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
知识点睛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与单证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充分利用了集装箱运输高效率、高效益、高协作等优点,它通过海、陆、空等至少两种以上运输手段的结合使用,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而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大大简化了国际货物运输的程序,节约了运输时间,提高了运输水平。如今,随着集装箱运输软硬件成套技术臻于成熟,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已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类型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与现状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与特征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与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五、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主体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简称多式联运,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多种方式联合组织运输的形式。它通常是建立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之上,通过采用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手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与特征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
1.国际多式联运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2.国际多式联运过程中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3.国际多式联运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的运输
4.国际多式联运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国际多式联运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与特征
相对于单一形式、区段运输的组织形式来说,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高级的运输组织形式。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是以1956年开始的集装箱运输革命为基础的。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首先试办多式联运业务;随后,国际多式联运在北美、欧洲和远东地区开始采用;20世纪80年代,国际多式联运已逐步在发展中国家实行。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与现状
(一)海陆联运
它的具体做法是:内陆地区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与航运企业或者无船经营人签订由内陆出口到内陆地区的多式联运协议,托运人在内陆集装箱场站将货物转交承运人控制,得到多式联运提单,然后通过铁路或者公路等陆路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输到海运段的装卸港,在装货港或内陆出口地完成出口报关任务,装上远洋船舶运到预定的卸货港,再转由铁路或者公路送达收货人仓库。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类型
(二)陆桥运输
陆桥运输(land bridge service)是指以集装箱专用列车或卡车作为媒介,把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作为中间“桥梁”,使大陆两端的集装箱海运航线通过列车或卡车连接起来的一种联合运输方式。因此,陆桥运输也是一种海陆海模式的海陆联运形式,只是因为其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地位独特,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故在此将其单独作为一种运输组织形式。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类型
(三)海空联运
海空联运又称空桥运输(airbridge service)。在运输组织方式上,空桥运输与陆桥运输有所不同:陆桥运输在整个货运过程中使用的是同一个集装箱,不用换装,而空桥运输的货物通常要在航空港换入航空集装箱,两者集装箱的不兼容性也导致了海空联运受到了一定限制。不过两者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即降低运输成本、提供快捷可靠的运输服务。
目前,国际海空联运线主要有如下线路:
(1)远东—欧洲
(2)远东—中南美
(3)远东—中近东、非洲、大洋洲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类型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1.手续简单、统一
2.运输质量高
3.运输成本低
4.运输合理
5.利于国家管理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与存在的问题
(二)国际多式联运存在的问题
1.国外多式联运存在的主要问题
(1)美国集装箱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规格不一致带来的不便。
(2)当前许多国家尚停留在集装箱化的初级阶段。
(3)有关承运人责任的法律问题。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与存在的问题
2.我国开展多式联运存在的问题
(1)国际货物运输方面软件能力不够。
(2)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硬件水平存在差距。
(3)客户采用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方式来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积极性不高。
(4)相关法规不够完善。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与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该由其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物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进行运输的货物。
(2)多式联运经营人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开始对接管的货物负有责任。
五、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主体
(3)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托运人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4)对运输全过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有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对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确保其流通性,使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有令人信服的担保程度。
五、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主体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质要求
1.具有从事国际运输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
2.具有一个较为完整的在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往来中形成的分支机构和代理网络
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拥有覆盖其所有服务领域的国际网络,该网络在组织上通常由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代理机构等组成。同时,在软件上应采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如EDI)将网络的各机构和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五、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主体
(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角度,多式联运经营人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1.按照经营方式划分
(1)以船舶运输经营为主的多式联运经营人(vessel-operating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VO-MTO)。
(2)无船多式联运经营人(non-vessel-operating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NVO-MTO)。
五、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主体
2.按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的责任划分
(1)网状责任制。
(2)统一责任制。
(3)混合责任制。
五、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主体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服务范围
1.整箱货服务
2.拼箱货服务
3.货物的计量
4.报关
5.签发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6.订舱
7.多式联运全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8.保险与索赔
五、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主体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实务
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程序
一、国际多式联运运输的组织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费计算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租箱业务
五、国际多式联运与保险
(一)有船经营人(VO-MTO)和无船经营人(NVO-MTO)两种运输模式的区别
多数情况下,国际多式联运的有船经营人由两个或更多的航运公司合并而成或者是由两个或更多的母公司组建的子公司,因而,这种经营人通常是以航运联盟或班轮公会成员的形式组织开展运输业务。而以提供多式联运服务的货运代理为代表的无船经营人,在运输组织模式上与上述经营人则不相同,他们通常是独立地开展业务,并以确保有效的市场竞争为原则进行业务的组织与经营。
一、国际多式联运运输的组织
(二)国际多式联运运输组织的任务
无论经营人采取哪一种运输组织模式,都有一系列决策、研究或者其他任务要完成。
首先,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因为它是进行经济计算并作出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
其次,寻求发送量较大的关键货主,并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
最后,保持货流平衡也是经营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这是充分发挥运输工具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的一个必要原则。
一、国际多式联运运输的组织
1.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2.空箱的发放、提取及运送
3.出口报关
4.货物装箱及接收货物
5.订舱及安排货物运送
6.办理保险
7.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组织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
8.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
9.货物支付
10.货运事故处理
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程序
(一)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价的制定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运价表从结构上讲,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1.“门到门”费率
城市间的“门到门”费率结构可以是以整箱货或拼箱货为计费单位的货物等级费率,也可以是按TEU或FEU(40英尺集装箱)计费的包箱费率。
2.与海运运价表相似的费率
这种费率结构形式较为灵活,是“港到港”费率加上内陆费率。但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由于这种形式将海运运价与内陆运价分开,因而对竞争不利。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费计算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计费方式
1.费用构成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全程运费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向货主一次计收。它的费用计算式为:
多式联运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式中,基本运费是指各个运输分段的运费,附加运费是指多式联运全程中除了基本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中转费、过境费、仓储费以及有关的单证、服务费等。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费计算
2.计费方式
(1)按单一运费制计算运费。单一运费制是指在国际多式联运的全过程,所有运输区段均按照一个相同的运费率计算全程运费。例如,在西伯利亚大陆桥(SLB)运输中采用的就是这种计费方式。
(2)按分段运费制计算运费。分段运费制是按照国际多式联运中的各运输区段不同的费率,分别计算海运、陆运(铁路、汽车)、空运及港站等各项费用,然后合计为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费,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向货主一次计收;各运输区段的费用,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分别结算。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费计算
(一)租箱业务的含义及其作用
1.租箱业务含义
租箱业务又称集装箱租赁,是国际多式联运必不可少的业务环节,是指集装箱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一般为海运班轮公司,铁路、公路运输公司等签订协议,用长期或短期的方式把集装箱租赁给承租人。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租箱业务
2.租箱业务作用
(1)避免巨额资金的即时投入。
(2)全球提箱、全球还箱的便利。
(3)避免集装箱无形损耗。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租箱业务
(二)集装箱租赁方式
集装箱租赁方式主要有期租、程租、灵活租赁三种。
1.期租
集装箱的期租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两种方式。长期租赁一般是指有一段较长的租用期限,而短期租赁则根据所需要的使用期限来租用集装箱,时间比较短。
长期租赁又可分为金融租赁与按实际使用期租赁两种。前者指租箱人在使用期届满后买下所租用的箱子,后者指租箱人在使用期届满后将箱子退还给集装箱出租公司。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租箱业务
2.程租
集装箱的程租包括单程租赁和来回程租赁两种方式。
单程租赁多用于同一条航线上来回程货源不平衡的情况,即从起运港至目的港单程使用集装箱。在采用单程集装箱租赁时,租箱人除支付租金外,有时还要支付提箱费和还箱费。如果集装箱使用人从租赁市场行情好的地方租用至行情差的地方,租箱人就须支付提箱费、还箱费;反之,则不支付或仅少量这部分费用。
来回称租赁通常用于来回程有较平衡货运量的航线。该种租赁方式租期不受限制,在租赁期间租箱人有较大的自由使用权,不局限于一个单纯的来回程。这种租赁方式对还箱地点有严格的限制。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租箱业务
3.灵活租赁
集装箱的灵活租赁方式具有更多的优势。灵活租赁方式在费用上类似于长期租赁,在使用上与短期租赁相似,可灵活使用。这种租赁方式租期通常为一年。在大量租用箱子时,租金有回扣,其租金近乎于长期租赁一样便宜。在集装箱货运量大,经营航线较多且来回程货运量不平衡的情况下,采用这种租赁方式能比较容易适应变化,是一种很有价值的租赁方式。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租箱业务
(三)集装箱租赁实务
1.交箱条款
(1)交箱期。为了给双方都提供方便,交箱期通常规定一个期限,一般为7~30天。
(2)交箱量。合同中对交箱量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规定交箱数量(或最低交箱量);另一种是规定实际交箱量(可高于或低于前者)。在可能的情况下,租箱公司都希望租箱人超规定量租箱。
(3)交箱时集装箱状况。租箱人交箱时集装箱的状况体现在双方签署的设备交接单上。在具体操作中,规定租箱人雇用的司机和堆场的箱管员、门卫可作为双方代表,签署设备交接单。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租箱业务
2.还箱条款
(1)还箱时间。在实际租箱业务中,经常有到期不能归还或没有到期却要提前归还的情况(一般统称为不适当还箱)。
(2)还箱地点。在订立合同时,租箱人应尽量使还箱地点与箱子最终使用地点一致或接近,这样可以减少空箱运输费用。
(3)还箱时集装箱状况。租箱人在还箱时应保证集装箱外表状态良好,即保证箱子保持在提箱时双方签订的设备交接单上说明的状况。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租箱业务
3.损害修理责任条款
租箱人还箱时,应按设备交接单上记载的状况还箱,如有损坏,则应负责将箱子修理好后还箱或承担修理费用。
如租箱合同中订立损害修理条款(damage protection plan,DPP)并按规定付费,则租箱人对租箱期内所造成的损坏在一定程度上不负修理责任,可将未修理的集装箱退还租箱公司。不论箱子在租箱期内是否损坏,DPP费用一律不予退还。集装箱在使用中的自然磨损不算做损坏。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租箱业务
4.租金及费用支付条款
(1)租期。租期一般理解为从交箱之日起至还箱之日止的一段时间。
(2)租金计算方法。租金按每箱天计收,租用天数一般从交箱当日起算,至租箱公司接受还箱次日为止。
(3)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支付和按季支付。租箱人应在收到租金支付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30天)支付,如延误则需按合同规定的费率加付利息。
(4)交、还箱手续费。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交、还箱手续费。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租箱业务
5.设备标志更改条款
只有在征得租箱公司同意后,租箱人才可以在租赁的集装箱体外表贴上自己的标志。在长期租赁情况下,租箱公司一般接受租箱人更改原有标志的要求;但还箱时,租箱人必须除去添加上的标志,恢复原来标志或承担恢复费用。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租箱业务
(一)国际多式联运保险概述
1.国际多式联运的风险
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在运输过程中减少了许多风险,如装卸过程中的货损、货物偷窃、货物水湿、雨淋事故、污染事故、货物数量溢短现象等。同时,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开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例如,货物包装从简造成的箱内损坏、货物加固不牢造成的损坏、装运舱面集装箱货物的风险增大等。尤其是舱面装载集装箱,会导致运输风险增大,保险公司会据此提出缩小承保责任范围,或对舱面集装箱征收高保险费率,或征收保险附加费。
五、国际多式联运与保险
2.国际多式联运保险范围
在多式联运下,保险利益所涉及的范围也有所变化,主要有:
(1)海运经营人。在集装箱由船公司拥有时,应该由船公司进行投保。可采取的投保方式包括延长集装箱船舶保险期、扩大承保范围、单独的集装箱保险等。在实际保险业务中,单独的集装箱保险比延长船舶保险期应用得更为广泛。
(2)陆上运输经营人。陆上运输经营人通常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公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等。当他们向货主或用箱人提供集装箱并提供全面服务时,由陆上运输经营人对集装箱进行投保。
五、国际多式联运与保险
(3)租箱公司。在租箱业务中,不仅要确定租赁方式,同时,要确定由谁对集装箱进行投保。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是集装箱的长期租赁还是程租,较为实际的做法是由租箱公司为其投保,而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4)第三者责任:在集装箱多式联运过程中,除因箱子损坏而产生经济损失外,还有可能由第三方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于对第三方的损失责任可能发生在世界任何用箱地,因此,其签订的保险单也必须是世界范围内的。
五、国际多式联运与保险
(二)国际多式联运保险的特征
1.事故发生的频度高,造成损失的数量大
2.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具有国际性
3. 运输保险人责任确定的复杂性
五、国际多式联运与保险
(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保险
关于责任限额,《多式联运公约》规定了三种赔偿标准。其中,该公约规定的第一赔偿标准,包括水运的赔偿标准,比《海牙规则》相应的责任限额提高了4.7倍,分别是《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赔偿限额的1.35倍和1.1倍。同时该公约的第三赔偿标准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已确定发生在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而该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多式联运公约》的标准,则经营人的赔偿应根据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
五、国际多式联运与保险
(四)货物保险和责任保险对当事人的影响
1.货物保险
货物保险的保险费率是在考虑了该种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运输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详细情况、运输区间、港口条件、季节和其他自然条件、签约人(被保险人)过去承保的得失等因素后,精确地计算出来的。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中,承运人以一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基础,根据运输合同将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向保险人投保。因此,这种保险费率的确定,难以考虑各种货物和不同货主的差别,只能以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和船舶吨位为基准统一决定。
五、国际多式联运与保险
3.对当事人的影响
可以说,虽然同属于保险制度,但是货物保险和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却是功能完全不同的两种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货主,在责任保险中只能通过承运人间接地享受保险利益。而在货物保险中,货主本身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他可以直接享受全部保险范围内的利益。
五、国际多式联运与保险
(五)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保险和货物保险之间的关系
在多式联运条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应对该多式联运负责。不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通常都是以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简称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或保赔协会投保。当然,经营人的责任保险所承担的风险,取决于他签发的提单中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即货物保险承保的是货主所承担的风险,而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则是经营人所承担的风险。
五、国际多式联运与保险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与单证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一)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5)托运人名称。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
(7)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
(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二)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性应确定。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具有流通性,可以像提单那样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扮演重要角色;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对于多式联运单据的可转让性,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也有规定。
(1)记名单据:不得转让。
(2)指示单据: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不记名单据: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三)多式联运单据的证据效力
多式联运单据的证据效力主要表现在:它是表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经接管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多式联运单据主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本身的记载。
(2)有关货物状况的记载。
(3)有关运输情况的记载。
(4)有关法律约束方面的记载。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四)多式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95)是由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的单证委员会于1995年5月正式命名的单证名称。鉴于经常有人将多式联运提单理解为集装箱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多式联运公约》将两者以不同条款规定为:多式联运是指全程运输至少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完成货物运输,而联运则是使用同一种运输工具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提单概念的制定不仅再次强调了货物全程运输应使用的运输工具,更为重要的是统一并明确了集装箱多式联运下所允许使用的提单的概念。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提单与现行的一般联运提单并无多大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该多式联运提单通常注明为可转让(negotiable)或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不过,从内涵分析,两者在有些方面却截然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网状责任制
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的是网状责任制。因为单一责任制明显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在当今航运市场已不受货主欢迎,属于一种淘汰责任制形式;而统一责任制中,承运人责任过重,有时承运人无法承担,也不利于航运市场的发展。所以多式联运提单采用网状责任制能为运输各方所接受。目前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下使用较多的是网状责任制。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2.多式联运提单签发人
为满足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的有关规定,多式联运提单对签发人作了规定。《UCP 500》第26条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正面应明显地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他所授权的人才能有资格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因此,多式联运提单对其签发人规定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他所指定的代理人、船长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广义的单证指的是在国际贸易各环节中所使用的各种单据、文件、证书和证明等,狭义的单证则是信用证和与信用证有关的单据。
根据《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又规定了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证,该单证可以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而且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或者表明记名收货人,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一)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标志、件数、重量、尺码、包装形式。
(2)危险品等特殊货物的特性、注意事项。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主营业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4)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
(5)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6)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交付货物的地点,签发日期和地点。
(7)交接方式,运费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多式联运单据条款等。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二)多式联运单证的基本特征
在多式联运中,为了方便托运人和货主,多式联运经营人通常采用全程运输、一单到底的形式,即仅仅以承运人身份对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证,而他本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完成各段运输过程。这说明,一般情况下运输过程中所有的运输单据都没有必要再交付给货主或者托运人,托运人仅仅凭借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就可以达到收取货款、转移货物等目的,而货物的买方则只需要持有托运人转交的多式联运单证正本就可以认领货物。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三)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
1.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形式
(1)签发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签发这种形式的单据有如下要求:应列明按指示交付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才可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文单证,则应注明正本份数,对于所签发的任何副本,则应在每份副本上注明“不可转让”字样。
(2)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如果货物托运人要求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就在多式联运单证的收货人一栏内,载明收货人的具体名称,打上不可转让的字样。货物在运抵目的地后,多式联运经营人只能向单证中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2.多式联运单证签发的时间、地点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地点有时不在装船港,而在某一内陆货运站、装船港的集装箱码头堆场,甚至在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因此,在很多场合下,从接收货物到实际装船之间有一待装期;此时即使货物尚未装船,托运人也可凭场站收据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这种提单叫收货待运提单。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四)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1)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向持单人交付”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正本单证的人交付货物。
(2)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按指示交付”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经背书的单证的人交付货物。
(3)如多式联运单证是以可转让方式“向记名人交付”签发的,则应向提交一份正本单证和本人身份证明的人交付货物。
(4)如多式联运单证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的,则由单证上记名的收货人凭其身份证明领取货物。
(5)没有签发单证的,应向托运人所指示的人交付,或者向按多式联运合同已获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权利的人所作出的此种指示的人交付货物。
二、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第一部分是国际多式联运概述。国际多式联运是在一个经营人的组织下,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
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多式联运实务知识。具体业务程序开展主要遵循以下几个环节: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空箱的发放、提取及运送;出口报关;货物装箱及接收货物;订舱及安排货物运送;办理保险;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组织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货物支付;货运事故处理。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费计算包括运价的制定和具体运费计算两个方面。
第三部分介绍了国际多式联运单据与单证。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货物的单证。
1.国际多式联运主要有哪些类型?
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服务范围有哪些?
3.简述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业务的主要程序。
4.简述国际多式联运运费的构成。
5.多式联运下,保险利益涉及范围的变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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