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货运相关公约与法律 课件(共31张PPT)-《国际货运实务》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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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货运相关公约与法律 课件(共31张PPT)-《国际货运实务》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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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1张PPT)
第十章 国际货运相关公约与法律
学习目标
思考练习
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知识目标
掌握国际海上货运公约的具体规定;
了解中国在海上货运方面的相关法律;
掌握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熟悉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律;
掌握国际多式联运法律与惯例。
技能目标
掌握各个法律与惯例的内容特征;
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国际货运纠纷。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运公约与中国法律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与法律
知识点睛
第三节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律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与惯例
国际货运业务并不随着货物的出运或到达而终止,在开展货运业务时通常会伴随着货运纠纷,其中常见的纠纷主要有货运事故和合同纠纷。为了妥善处理这些纠纷,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来支撑,国际货运的法律框架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等多个部分。
三、《汉堡规则》
二、《维斯比规则》
一、《海牙规则》
四、 中国相关法律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运公约与中国法律
《海牙规则》以公约形式规定承运人对承运货物应负的最低限度责任,限制了承运人在提单中滥列免责条件的做法,从而使货方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某些保证,对缓和承运人同货主之间的矛盾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是有利的。
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1)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两项义务。
(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和赔偿限额。
(4)索赔与诉讼。
一、《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的简称。由于《维斯比规则》又是《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故也与《海牙规则》一起简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该议定书共17条,于1977年6月生效。《维斯比规则》虽然对《海牙规则》中的某些条款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如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明确了集装箱和托盘运输中计算货物最高赔偿责任的数量等、但其修改很不彻底,特别是对承运人的主要责任与义务并未作实质性修改,对承运人的不合理免责条款仍毫无触动。
二、《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3)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4)诉讼时效。
二、《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的简称,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上讨论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截至1996年10月,共有成员国25个,其中绝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汉堡规则》全文共分7章34条条文,《汉堡规则》在制定中,对《海牙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明显地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汉堡规则》
(1)变更了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
(2)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3)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4)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汉堡规则》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上除了适用上述的国际公约外,同时还适用国内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等。
四、中国相关法律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与法律
二、变更运输与不正常运输
三、航空货运索赔
一、有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华沙公约》的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是1929年10月12日由德国、英国、法国、瑞典、苏联、巴西、日本、波兰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它是最早的国际航空私法,也是截止目前为止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的航空公约。《海牙议定书》签订于1955年,并于1963年8月1日生效。
一、有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华沙公约》和《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航空货运单
3.承运人责任
4.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5.索赔和诉讼时效
一、有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
(一)变更运输
1.变更运输的范围
2.变更运输的前提
3.变更运输的处理
(二)不正常运输
1.不正常运输的货物种类和代号
2.货物破损
3.无人提取货物
二、变更运输与不正常运输
三、航空货运索赔
1.索赔地点
2.索赔时限
3.索赔的手续
4.理赔与赔偿的最高限额
5.诉讼地点与时限
第三节 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律
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货协》是缔约各国发货人、收货人以及过境办理货物联运所共同遵循的基本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协定适用范围、运输合同的签订、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免责、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等。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该公约共有12章51条,旨在统一公路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的责任。公约就适用范围、承运人责任、运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及索赔和诉讼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与惯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 多式联运的规定
一、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公约与惯例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为了适应并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多式联合运输的发展,于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经参加会议的84个贸发会议成员国讨论并一致通过产生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发货人的责任,索赔和诉讼,多式联运单据以及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有关国家的管理权限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公约与惯例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原则
(1)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应当保持均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活动应当得到公平分配。
(2)在引进新的货物多式联运技术之前和之后,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和各国主管当局应就运输条件进行协商。
(3)托运人有权自由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
(4)本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应根据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确定。
一、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公约与惯例
(二)对国际多式联运和多式联运双方当事人的规定
按照《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一、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公约与惯例
(三)对《多式联运公约》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多式联运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条件是:
(1)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2)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一、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公约与惯例
(四)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规定
1.赔偿责任期间
2.赔偿责任基础
3.赔偿责任限制
4.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一、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公约与惯例
(五)对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定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应记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人及收货人的名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单据签发的时间和地点、货物的表面状况等事项。
一、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公约与惯例
(六)索赔与诉讼时效
对于货物一般性的灭失或损坏,收货人应在货物交给他的次一工作日将货物灭失或损坏情况书面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视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据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当货物的损坏不明显时,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后连续6日内提出书面通知,否则视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据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一、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公约与惯例
中国涉及多式联运规定的法律目前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对多式联运的定义,则只体现在《海商法》中。《海商法》规定:多式联运要包括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而且必须包括海运。其关于多式联运的具体规定为:
1.对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规定
2.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多式联运的规定
本章主要是对海上货运的公约与法律、国际航空货运的法律规范、国际陆路货物运输相关法律、国际多式联运的法律与惯例进行的介绍。
1.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内容区别。
2. 国际航空货运变更运输包括哪些范围? 应如何处理?
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中的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4.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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