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国际货运代理组织及企业 课件(共39张PPT) -《国际货运代理》同步教学(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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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际货运代理组织及企业 课件(共39张PPT) -《国际货运代理》同步教学(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39张PPT)
国际货运代理认知
项目一
目 录 /Contents
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
国际货运代理组织及企业
1
2
国际货运代理组织及企业
02
一、国际货运代理组织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知识目标
1.
2.
3.
了解国际货运代理组织的基本情况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含义、分类等内容
熟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内容
技能目标
1.
2.
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类别明确其经营范围
了解所在省市的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机构
一、国际货运代理组织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愿组成,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属于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民政部的指导与监督。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国际货运代理组织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ATA),称为“菲亚塔”,是一个非营利性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组织。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会员分为以下四类:
(1) 一般会员。代表某个国家全部或部分货运代理行业的组织和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独立注册的唯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一般会员。
(2) 团体会员。代表某些国家货运代理行业的国际性组织、代表与该联合会相同或相似利益的国际性货运代理集团、其会员在货运代理行业的某一领域比较专业的国际性协会,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3) 联系会员。货运代理企业或与货运代理行业密切相关的法人实体,经其所在国家的一般会员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会员。
(4) 名誉会员。对该联合会或货运代理行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士,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一、国际货运代理组织
拓展阅读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含义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符合其业务性质、范围,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物流”等相关字样。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组织形式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主。



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特点和组织形式
(2)
(3)
(4)
(5)
(1)
以对外贸易运输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以实际承运人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以外贸、工贸公司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以仓储、包装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以境外国际运输、运输代理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3.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分类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6)
其他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7)
以港口、航道、机场企业为背景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外商投资和港澳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3.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
2.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程序
1.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1.外商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2.港澳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1.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一)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股东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经营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两项以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超过上述最低限额,其超过部分可以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1.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一)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条件如下:
1.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条件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一)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①人员
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②场所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③营业设施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④货源市场
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⑤企业章程
有合法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章程
⑥组织机构
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
⑦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从事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一)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2.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7)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
(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第(3)项和第(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商务部颁布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商务部是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分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本身的备案(包括设立备案和变更备案)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经营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在本地区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3.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
根据2005年12月11日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可以在中国设立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取消之前外商不能设立相应独资公司的限制。外商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1.外商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二)外商投资和港澳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其注册资本要达到100万美元。外商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至少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公司的增加资本
1.外商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二)外商投资和港澳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虽然香港、澳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原因,目前这些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内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只能参照有关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规定办理
2.港澳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二)外商投资和港澳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国务院就香港、澳门投资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做了如下规定: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2.港澳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二)外商投资和港澳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公司的增加资本。
2.港澳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二)外商投资和港澳投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成立以后,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通信地址或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项目,也可变更股东,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所有这些都属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情形,均应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条件没有做具体的要求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应提交的文件
现行有关法规和规章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应提交的文件未做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变更项目的不同准备不同的文件。例如,在变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股权关系时,主要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
(1)变更股权关系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正本
(3)原股东关于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4)新股东董事委派书原件
(5)新股东的基本情况
(6)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的新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7)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8)转股后企业章程修改协议正本
(9)关于修改企业章程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程序
申请变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以下手续: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变更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与企业变更有关的表格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到银行办理资金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资本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照其确定的日期交纳相关费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
2005年12月11日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其变更等事项由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代理。其在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变更许可。港澳台地区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程序与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程序一致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的情形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是指其在法律上主体资格的消灭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2)经营期限届满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停业、解散或清算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5)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4)一方或数方股东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6)被责令关闭、撤销批准证书或吊销营业执照
(7)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应提交的文件
现有的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申请终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企业终止原因的不同提交不同的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
(1)法人代表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企业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的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时应对该企业法人进行清算
(1)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主管机关确认或移交人民法院
(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4)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企业终止
4.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的情形与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基本一致,也分强制和任意两类。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除申请书、清算报告、决议或裁决书、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在清算时,通常清算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法人代表组成;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有债权人代表、主管机关代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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