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涉税基础知识 课件(共85张PPT)-《涉税基础与实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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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涉税基础知识
案例导入
人们到处在唱“杀牛羊,备酒浆,开了城门迎闯王,闯王来时不纳粮。”这是人民对起义军的声援,也是对李自成赋税政策最直接的支持。
案例导入
名人税事:无税王朝 短命皇帝
明末农民大起义的著名领袖李自成带领千百万农民揭竿而起,推翻了明朝的统治。他襄阳建都、西安建国、北京称帝,提出了“均田免粮”“三年不征”的起义纲领,“迎闯王,不纳粮”成为吸引千百万农民参加起义的巨大磁力。
案例导入
名人税事:无税王朝 短命皇帝
但闯王李自成带兵打仗打了18年,最后只当了42天的皇帝。
案例导入
名人税事:无税王朝 短命皇帝
李自成提出的“均田免粮”口号,契合了广大贫困农民的利益诉求,吸引了百万农民投身于推翻腐朽的明王朝的滚滚洪流之中,这是李自成领导的起义军在困境中崛起,迅即形成波澜壮阔之势的根本原因。
案例导入
名人税事:无税王朝 短命皇帝
起义军在攻克北京、逼死崇祯帝后,却仍以“均田免粮”作为国策,讨好百姓、笼络人心,不懂得财税在政权巩固和国家建设上的重要意义,说明以李自成为首的大顺政权组织缺乏治国理政的思想意识和建设管理好一个地区或国家的能力。
任务一 税收概述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税收的概念

税收的概念

① 课税的主体是国家;
② 课税凭借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利;
③ 课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④ 税收的课税是无偿的;
⑤ 税收是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一)税收的产生条件
(二)税收的发展
1、国家职能的拓展是税收发展的根本
2、经济发展本身在客观上为税收发展提供了可能
1、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国家的产生
2、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财产私有制的产生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法令实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特征
三、
(一)强制性
(二)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再归还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纳行为规范。征纳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
税收的特征
(三)固定性
三、
税收的特征
三、
税收的筹集资金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从社会成员处强制性地取得一部分收入,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的功能。税收筹资既要足额稳定,又应适度合理,以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税收的职能
(一)筹集资金职能
四、
税收的资源配置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制度影响个人、企业的经济活动,从而使社会经济资源得以重新组合、安排的功能。
税收的职能
(二)资源配置职能
四、
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影响社会成员收入分配格局的功能。税收收入分配职能主要体现在调整要素分配格局和不同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上。
税收的职能
(三)收入分配职能
四、
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是指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制度,影响社会经济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功能。
税收的职能
(四)宏观调控职能
四、
公平原则又称公平税负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在纳税人之间保持均衡。
税收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五、
税收公平
横向公平
纵向公平
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率
税收的原则
(二)效率原则
五、
1、税收行政效率
2、税收的经济效率
税收适度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
税收的原则
(三)适度原则
五、
(四)法治原则
税收法治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税。
任务二 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制度及税法
二、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三、税收分类
任务二税收制度概述
(一) 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及税法

(二)税法的概念
(三) 税收法律关系
(一) 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及税法

税收制度简称为税制,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
税收制度及税法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制度及税法

(三)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
1.权利主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权利客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和行为两大类。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征税主体(即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两大方面。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二、
税收要素指的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它说明谁征税,向谁征,征多少以及如何征。它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等。
税收要素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表现。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二、
(一)纳税人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与纳税人相关的是扣缴义务人和负税人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二、
(一)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二、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标的物。
征税对象反映了征税的广度,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是税制的基本要素
征税对象与税目、计税依据:
1、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了具体的征税范围。
2、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征税对象在数量上的具体化,是计算应纳税款的依据。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二、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税收的固定性特征主要是通过税率来体现的。
税率可分为: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二、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狭义的纳税环节特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历诸多流转环节,各环节都存在销售额,都可能成为纳税环节。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
一次课征制度
多次课征制度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二、
(五)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1、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国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
一般分为二种: (1)按次计算
(2)按期计算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二、
(五)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2、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的纳税地点大致可分为四类: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经营的纳税地点;
3、非固定业户或临时经营户的纳税地点;
4、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二、
(六)减税和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的一种措施。
1、免税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免税一般可以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
2、减税 又称税收减征,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
减税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二、
(七)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它是税收强制性特征在税制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完成税收任务、严肃财经纪律的保证。
税务违章行为包括(1)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
(2)欠税
(3)偷税
(4)抗税
(5)骗税
(一)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1、流转税:指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2、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
3、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控制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如房产税、车船税等。
4、资源税:是指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征收的一类税。如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
5、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特定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如印花税
税收分类
三、
(二)按计税标准分类
1、从量税: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采用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车船税等。
2、从价税: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税收分类
三、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价内税: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和关税等税种。
2、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
税收分类
三、
(四)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类。
1、中央税: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
2、地方税: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
税收分类
三、
(五)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
1、直接税: 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2、间接税: 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税收分类
三、
任务三 税收征收管理
一 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具体包括:
(1)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
(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3)个体工商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一)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新的“五证合一”办证模式,采取“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一份证照”的流程。
首先,办证人持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申请审核通过后打印的《新设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携带其他纸质资料,前往大厅多证合一窗口受理;窗口核对信息、资料无误后,将信息导入工商准入系统,生成工商注册号,并在“五证合一”打证平台生成各部门号码,补录相关信息,同时,窗口专人将企业材料扫描,与《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联办流转申请表》传递至质监、国税、地税、社保、统计五部门,由五部门分别完成后台信息录入;最后打印出载有一个证号的营业执照。
(一)开业税务登记
办证模式的创新,大幅度缩短了办证时限,企业只需等待2个工作日即可办理以往至少15个工作日才能够办结的所有证件,办事效率得到提高。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新版营业执照登记表;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⑥企业联络员信息表;
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⑨财务负责人信息表,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五证合一以后,营业执照办理下来以后还要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吗?
即学即思?
答案:五证合一后,营业执照办理下来必须要去税务局登记,否则后续无法报税和开票。
(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二)变更税务登记
1.申请
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纳税人上门(或网上税务局)申请后,税务机关根据工商传递的变更信息和纳税人填报的变更信息,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对非工商变更信息,如生产经营地、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二)变更税务登记
2.变更登记业务前提:
(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并持有CA证书;
(2)经办人已经完成实名认证;
(3)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同一行政区划内)、办税人员、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
(4)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完成信息变更且工商部门将变更信息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3.功能节点
网上税务局——我要办事——综合信息填报——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注销税务登记的对象: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三)注销税务登记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对于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
(三)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发票专用章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
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
二、账簿、凭证管理
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1.设置账簿的范围。
2.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1.备案制度
2.财会制度、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处理办法
对账簿、凭证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应当保存30年,纳税申报表等涉税资料应保存10年。
发票管理
1.发票的印制和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发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管理
2.发票的适用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chinatax.),对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2.发票的适用范围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管理
(3)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管理
3.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下列情况,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①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②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收具发票的。
发票管理
3.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
(2)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
3.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
(3)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发票管理
3.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
(4)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③拆本使用发票;
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发票管理
4、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发票管理
5.发票的检查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无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三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
纳税申报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申报内容: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三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期限有两种:
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
①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五日内申报;
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
内,办理预交所得税申报,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办理所
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等;
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四 税款征收
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缴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以完全彻底地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四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的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四 税款征收
(二)税款缴纳的时间
1.纳税计算期有两种计算方法
(1)按次计算,是以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为纳税计算期。一般适用于行为目的税和财产税以及对临时经营者课税。
(2)按期计算,是以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定时间期限作为纳税计算期,一般适用于流转税和所得税。
2.税款缴库期指纳税计算期满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四 税款征收
(三)税款缴纳原则
税款缴纳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即多缴税款退还,少缴税款追征
1.多缴税款的退还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四 税款征收
(三)税款缴纳原则
税款缴纳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即多缴税款退还,少缴税款追征
2.少缴税款的追征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在追征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 税款征收
(四)税款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特殊困难是指以下4种情况:
(1)水、火、风、雷、海啸、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应提供灾情报告。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应提供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
(4)短期货款拖欠,应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四 税款征收
(五)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为确保国家税款不受侵犯而由税务机关采取的行政保护手段。税收保全措施通常是在纳税人法定的缴款期限之前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就是税款征收的保全,以保护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 税款征收
(五)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四 税款征收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收保全措施
四 税款征收
2.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征税的有效行使。
(五)税收保全措施
四 税款征收
2.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收保全措施
四 税款征收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五)税收保全措施
四 税款征收
3.阻止出境
根据《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税收保全措施
四 税款征收
4.税款优先执行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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