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消费税 课件(共49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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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消费税 课件(共49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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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9张PPT)
二、消费税的计算
第二节 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三、消费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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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般地说,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消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一些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1
2
3
4
5
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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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
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我国现行消费税设置了14个税目、27个征税项目。其税率有:比例税率(定率)和定额税率(定额)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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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
表2-2-2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消费税的计算
1.销售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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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消费税的计算
2.销售数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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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消费税的计算
3.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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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
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二、消费税的计算
4.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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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
二、消费税的计算
5.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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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依据
二、消费税的计算
1.基本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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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消费税的计算
1.基本计算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例2-2-1】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将生产的某型号摩托车30辆,以每辆出厂价12 000元(不含增值税)给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门市部又以每辆16 380元(含增值税)售给消费者。计算摩托车生产企业6月应缴纳消费税税额。
例 题
二、消费税的计算
1.基本计算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应纳税额=16380÷(1+17%)×30×3%
=420000×3%
=12600(元)
解 答
二、消费税的计算
1.基本计算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现行消费税仅对黄酒、啤酒、成品油等税目实行定额税率。
二、消费税的计算
1.基本计算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例2-2-2】某啤酒厂10月份销售啤酒1000吨,每吨出厂价格3600元。计算9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例 题
二、消费税的计算
1.基本计算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1)每吨售价在3000元以上的,适用单位税额250元
解 答
(2)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000×250
=250000(元)
二、消费税的计算
1.基本计算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3)实行复合计征办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消费税的计算
1.基本计算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例2-2-3】一卷烟厂10月销售A卷烟2000标准箱,每箱按调拨价格22000元销售;销售B卷烟600标准箱,每箱按调拨价格6800元销售。计算该卷烟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例 题
二、消费税的计算
1.基本计算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A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22000÷50000×200=88元,适用比例税率45%
解 答
B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6800÷50000×200=27.2元,适用比例税率30%
二、消费税的计算
1.基本计算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解 答
卷烟厂当月应纳税额
=(2000+600)×150+(2000×22000×45%+600×6800×30%)=390000+19800000+1224000
=21414000(元)
特别说明
卷烟实行从价从量计征
二、消费税的计算
2.特殊计税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的。
二、消费税的计算
2.特殊计税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③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同类消费品的消费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例2-2-4】某日用化学品厂将自产的化妆品300套以福利形式发给本厂职工,该化妆品每套实际销售价格为88元(含增值税)。计算其应纳消费税额。
例 题
2.特殊计税方法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解 答
应纳税额=88÷(1+17%)×30%×300=6769.23(元)
2.特殊计税方法
特别说明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二、消费税的计算
2.特殊计税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二、消费税的计算
2.特殊计税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②消费税款的计算及代收代缴
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消费税的计算
2.特殊计税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②消费税款的计算及代收代缴
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例2-2-5】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某产品,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50000元,支付加工费2500元(含乙企业代垫辅助材料成本6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率为10%)。
例 题
2.特殊计税方法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解 答
组成计税价格=(50000+25000+6000)÷(1-10%)
=90000(元)
2.特殊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90000×10%=9000(元)
特别说明
乙企业代垫的辅助材料作为材料成本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2.特殊计税方法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③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当期投入生产的比例抵扣,但委托加工的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不能抵扣。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2.特殊计税方法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③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例2-2-6】红星酒厂委托永顺酒厂加工粮食白酒10吨,由红星酒厂提供粮食作原材料(其不含增值税成本为150 000元)。加工完毕交付红星酒厂,收取加工费15000元(其中包括永顺酒厂代垫辅助材料成本3000元)。永顺酒厂无同类粮食白酒的销售价格。计算该笔委托加工业务永顺酒厂应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 题
2.特殊计税方法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解 答
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5000)÷(1+20%)=137500(元)
2.特殊计税方法
代收代缴消费税额=137500×20%+10×2000×0.5
=37500(元)
特别说明
红星酒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不含增值税成本,不需扣除增值税;永顺厂无同类粮食白酒的销售价格,应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25%。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2.特殊计税方法
(3)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
品适用税率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例2-2-7】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外购应税烟丝金额40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额100万元(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20万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计算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款。
例 题
2.特殊计税方法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解 答
(1)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
2.特殊计税方法
(2)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40+100-20
=120(万元)
(3)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款
=120×30%
=36(万元)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解 答
2.特殊计税方法
特别说明
不是所有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税额都可扣除,只有上述七项才准扣除。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2.特殊计税方法
(3)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
品单位税额

×
×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2.特殊计税方法
(4)进口应税消费品
①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2.特殊计税方法
(4)进口应税消费品
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计算
2.特殊计税方法
(4)进口应税消费品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已纳的消费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三、消费税的申报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三、消费税的申报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出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消费税的申报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缴纳增值税的情况相同,不再赘述。消费税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表2-2-1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三、消费税的申报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三)纳税环节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不再缴纳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申报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三)纳税环节
1.一般规定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1
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三、消费税的申报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三)纳税环节
2.特殊规定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其征收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制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钻石及钻石饰品也在零售环节征税。
三、消费税的申报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四)纳税地点
1
2
3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消费税的申报
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章>>第二节
(四)纳税地点
4
5
6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应分别在机构所在地纳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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