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118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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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118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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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8张PPT)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五、特别纳税调整
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按ESC退出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纳税人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纳税人
特别说明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纳税人
特别说明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三)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注意:现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1.基本收入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基本收入的具体内容如表所示:
基本收入表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不征税收入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项目 具体内容
财政拨款 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 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3.免税收入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3.免税收入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特别说明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一般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4.有关收入的其他规定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1)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4.有关收入的其他规定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3)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的处理(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所得税;对先征收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4.有关收入的其他规定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5)
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的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6)
对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的,如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入收入;折扣额另开发票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4.有关收入的其他规定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7)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8)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9)
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1.准予扣除项目
(二)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 具体内容
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 指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项目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准予扣除项目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二)扣除项目
(1)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 扣除办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凡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直接扣除。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二)扣除项目
(2)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特别说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100%的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二)扣除项目
(3)“三项”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二)扣除项目
(4)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扣除项目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4)公益性捐赠
特别说明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及调整。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2%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扣除项目
【例3-1-1】某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为1800万元,当年度有一笔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的款项100万元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请按新税法规定确认该捐赠事项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
例 题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1800×12%=216(万元)
解 答
企业实际捐赠额=100万元
特别说明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是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两者中较小者。即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小于扣除标准的,扣除额为实际捐赠额;如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额大于扣除标准的,扣除额为扣除标准额。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二)扣除项目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特别说明
收入净额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扣除项目
【例3-1-2】某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净额为1500万元,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当年允许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数额。
例 题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扣除项目
10万×60%=6(万元)
解 答
1500万×5‰=7.5(万元)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两者之间取较低者,故该企业当年允许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数额为6万元。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二)扣除项目
(6)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其加计扣除额直接抵减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二)扣除项目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别说明
广告性支出须符合下列条件:①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的发票;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二)扣除项目
(8)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
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二)扣除项目
(8)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②保险费用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二)扣除项目
(8)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③固定资产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二)扣除项目
(8)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④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二)扣除项目
(8)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⑤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允许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二)扣除项目
(8)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⑥环保专项基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3.不能扣除的项目
(二)扣除项目
特别说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产的计价和折旧又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纳入税务处理范围的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均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特别说明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 计税基础
外购的固定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盘盈的固定资产 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改建的固定资产 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2)固定资产的折旧
①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a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b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c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2)固定资产的折旧
②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原则上应采取直线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类型 最低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2)固定资产的折旧
②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无形资产取得方式 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2)无形资产的摊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
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费用,且摊销年限不得低
于10年。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
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
役畜等。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取得方式 计税基础
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2)折旧依据和方法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生产性生物资产类型 最低折旧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3年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1)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特别说明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1)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2)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一般亦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类型 摊销年限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注: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以上第一、第二条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5.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1)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5.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2)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5.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3)转让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特别说明
资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四)亏损弥补
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特别说明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四)亏损弥补
【例3-1-3】某企业8年间经税务机关审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表,假如企业一直执行5年亏损弥补规定,则企业亏损弥补情况如何。
例 题
年度 1 2 3 4 5 6 7 8
应纳税所得额 -30 -80 20 20 -60 -50 40 -20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四)亏损弥补
解 答
依据税法规定,亏损弥补其为连续5年。因此,第1年亏损从第2年开始到第6年为弥补,第2年亏损从第3年开始到第7年,没有弥补完的部分不能再继续税前弥补。第5年的亏损从第6年开始弥补,第6年的亏损从第7年开始弥补。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四)亏损弥补
特别说明
亏损弥补期为连续的5年。这里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亏损弥补顺序是先亏先补。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解 答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二、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五)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类型 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全额
转让财产所得 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其他所得 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特别说明
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二)核定征收的情形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二)核定征收的情形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二)核定征收的情形
2.核定征收的办法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通过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确定其纳税义务。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二)核定征收的情形
2.核定征收的办法
(1)定额征收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的纳税方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二)核定征收的情形
2.核定征收的办法
(1)定额征收
税务机关可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二)核定征收的情形
2.核定征收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二)核定征收的情形
2.核定征收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二)核定征收的情形
2.核定征收的办法
特别说明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1)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
特别说明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
抵免限额=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 按境外实际已缴纳税款抵免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 按扣除限额抵免
(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抵免,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抵)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
【例3-1-4】某企业2008年境内所得为720万元,同期从境外取得所得280万元,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60万元,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
例 题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
所得税抵免限额=(720+280)×25%×280/(720+280)
=70(万元)
解 答
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60万元<抵免限额70万元,应按实抵免。即:抵免60万元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720+280)×25%-60=190(万元)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
解 答
特别说明
在确定实际抵免额时,是按两者之中较小的抵免;
抵免的是税额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
【例3-1-5】仍以上例,假定该企业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计算该企业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例 题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
所得税抵免限额=(720+280)×25%×280/(720+280)、
=70(万元)
解 答
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100万元>抵免限额70万元,应扣除限额抵免。即:抵免70万元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720+280)×25%-70=180(万元)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
解 答
特别说明
按两者之中较小的抵免,由于抵免限额小,因此,按抵免限额70万抵免;
抵免的是税额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三)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2.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上述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特别说明
所谓“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所谓“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
牲畜、家禽的饲养;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特别说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别说明
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四)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
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别说明
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
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六)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可免征企业所
得税
1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
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
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
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八)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
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
方法。
特别说明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九)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特别说明
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十)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
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
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
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特别说明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
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
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
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
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
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四、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关于新旧税法更替的过渡措施
对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五、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企业与业务往来
1.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五、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企业与业务往来
2.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五、特别纳税调整
(二)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五、特别纳税调整
(三)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与核定征收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五、特别纳税调整
(四)避税港与受控外国公司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基准税率(25%)水平50%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五、特别纳税调整
(四)避税港与受控外国公司
特别说明
“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控制”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五、特别纳税调整
(五)资本弱化条款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说明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五、特别纳税调整
(六)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说明
所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五、特别纳税调整
(七)纳税调整后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补征税款,并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说明
上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法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一)汇算清缴制度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缴纳办法。
特别说明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一)汇算清缴制度
1.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
应交所得税额=月度或季度实际应税所得额×25%
或 =上年度应税所得额×1/12(或1/4)×25%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一)汇算清缴制度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全年实际应税所得额×25%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交所得税额—月或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一)汇算清缴制度
【例3-1-5】某企业2007年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2008年经税务机关同意按照前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预缴当年所得税。2008年全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计算该企业每月预缴的所得税额以及年终汇算清缴时补缴的所得税。
例 题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一)汇算清缴制度
2008年全年每月预缴所得税额为:
应纳税额=240÷12×25%=5(万元)
解 答
2008年实际预缴所得税额为:
5×12=60(万元)
2008年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300×25%=75(万元)
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税额为:
75-6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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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一)汇算清缴制度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并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特别说明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法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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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一)汇算清缴制度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说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表3-1-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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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一)汇算清缴制度
项次 缴税项目、报表报送 缴税期限
1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
2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
(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3 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4 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年度终了后45日内
5 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 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6 清算 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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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二)源泉扣缴制度
税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二)源泉扣缴制度
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指以所得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应税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
特别说明
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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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四)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一般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对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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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四)纳税地点
特别说明
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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