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资源税 课件(共26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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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资源税 课件(共26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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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6张PPT)
二、资源税的计算
第一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四、资源税的申报
三、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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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是指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二)征税范围
1.矿产品
其他非金属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天然气
煤炭
原油
矿产品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二)征税范围
2.盐

固体盐
液体盐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二)征税范围
3.对伴生矿、伴采矿和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1
2
3
对伴生矿不再征税
对伴采矿,若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对伴选矿不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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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二)征税范围
4.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缓征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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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三)税率
表4-1-1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目 税额幅度
1. 原油 14元~30元/吨(实际执行最高为24元/吨)
2. 天然气 7元~15元/千立方米
3. 煤炭 0.3元~5元/吨
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元~20元/吨(或立方米)
5. 黑色金属矿原矿 2元~30元/吨
6. 有色金属矿原矿 0.4元~30元/吨
7. 盐
固体盐 10元~60元/吨
液体盐 2元~1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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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数量或者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稀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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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5
纳税人以自产的原煤连续加工或自用,均以移用时的原煤量为课税数量。若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以加工产品的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为课税数量。
6
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的,以按精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为课税数量。
7
直接销售固体盐和液体盐的,以其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以自产盐加工精制后销售或直接用于制碱或加工其他产品的,均以自用时移送使用量为课税数量;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销售的,以固体盐的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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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8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以收购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代扣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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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税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销售的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二、资源税的计算
2.将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或捐赠的
应纳税额=自用数量或捐赠数量×单位税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二、资源税的计算
3.收购未完税产品,代扣代缴资源税
应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数量×单位税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二、资源税的计算
【例4-1-1】张某为某个体煤矿的业主。该煤矿5月份对外销售原煤12000吨,对外销售用自产原煤加工的选煤7000吨。税务机关核定的选煤的综合回收率为0.8.该煤矿所采原煤的单位税额为0.80元/吨。
要求:计算月度终了,企业按规定本月应纳税额。
例 题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二、资源税的计算
(1)对于对外销售原煤,其应纳税额为:
解 答
应纳税额=12000×0.8=9600(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二、资源税的计算
(2)对于自产自用原煤,由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解 答
则按选煤销售量折算成的原煤自用数量为:
原煤自用数量=7000/0.8=8750(吨)
则自用原煤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750×0.8=7000(元)
则当月应纳总资源税税额=9600+7000=16600(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二、资源税的计算
【例4-1-2】某铜矿山某月销售铜矿石40000吨,移送入选精矿5 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适用1.2元/吨单位税额,对有色金属矿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
要求:计算该矿山该月应纳税额。
例 题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二、资源税的计算
(1)铜矿石原矿的应纳税额
解 答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0000吨×1.2元/吨×70%
=33600(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二、资源税的计算
(2)因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石的原矿数量,按选矿比计算应纳税额
解 答
应纳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单位税额
=5000吨÷20%×1.2元/吨×70%
=21000(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二、资源税的计算
(3)总应纳税额=原矿应纳税额+精矿应纳税额
=33600元+21000元
=54600(元)
解 答
特别说明
对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石的原矿数量,应按选矿比计算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三、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项目
1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2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1)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
(2)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糊盐、井矿盐资源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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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一)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由于对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因此对出口的应税产品不免征(或退还)已纳的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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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源税的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凭证的当天;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四、资源税的申报
(二)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表4-1-1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税收应用基础>>第四章>>第一节
四、资源税的申报
(三)纳税地点
凡是应缴纳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其纳税地点确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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