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契税 课件(共18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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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契税 课件(共18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18张PPT)
二、契税的纳税人
第二节 契税
一、契税的征税对象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
三、契税的税率
六、契税的申报
五、契税的计算
七、契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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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的征税对象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按照订立的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一般情况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一、契税的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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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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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一、契税的征税对象
1.公司制改造
(1)
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而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2)
对独立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3)
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4)
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一、契税的征税对象
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分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情况。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的土地、房屋权属,若合并前各方为相同的投资主体的,则不征收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一、契税的征税对象
3.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与新设分立两种形式。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一、契税的征税对象
4.股权重置
股权重置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情况。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一、契税的征税对象
5.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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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三、契税的税率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其税率幅度为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四、契税的计税依据
不同情况 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屋买卖 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房屋赠与 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
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房屋赠与 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补交的土地出让费或土地收益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五、契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五、契税的计算
【例5-2-1】市民张某买了一套65平方米的精装修房,开发商说送空调、橱柜和抽油烟机等,单价为每平方米3600元。契税税率为3%问题:按照此合同价,张某应当交纳多少契税?如果张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将购房合同与装修合同分别签订,价款分别为房款65×3000=210 000元,装修价款为39000元。问题:张某应当交纳多少契税?
例 题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五、契税的计算
解 答
根据《契税暂行条理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因此,另行签定的房屋装修合同中所列的价款不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不须缴纳契税。
第一种情况
张某应缴纳契税65×3600×3%=7020(元)
第二种情况
张某应缴纳契税65×3000×3%=5850(元)
比第一种情况下少缴契税1170元。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六、契税的申报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六、契税的申报
纳税人应在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参见表5-2-1),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索取完税凭证。
表5-2-1 契税纳税申报表
税收应用基础>>第五章>>第二节
七、契税的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的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宅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照章征税。
4.对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5. 因不可抗拒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拒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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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契税的优惠政策
6.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酌情减免。
7.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 经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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