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个人所得税 课件(共18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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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个人所得税 课件(共18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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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04张PPT)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按ESC退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所谓中国境内,是指中国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地区,即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并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一节
(一)居民纳税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特别说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地”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所要回到的地方。它是判定纳税义务人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重要依据。
“居住满一年”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在境内居住满1年,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就是中国居民。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所谓“无限纳税义务”是指不论其所得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都要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特别说明
非居民纳税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港门、台湾同胞。
所谓“有限纳税义务”是指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指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
(三)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1.工资、薪金所得
(一)应税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2)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
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
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对于
下列的补贴、津贴不予征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
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应税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1)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活动取得的所得;
(3)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应税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4)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的投资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一)应税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为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
4.劳务报酬所得
(一)应税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劳务报酬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1)
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内容如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劳务。
(2)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5.稿酬所得
(一)应税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应税项目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二)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类型 所得项目 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参见表3-3-1)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参见表3-3-2)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所得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按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
比例税率 稿酬所得 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劳务报酬所得 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4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20%(注: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为5%)
(二)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表3-3-1 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一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一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一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一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一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二)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及税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表3-3-2 个体工商户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0元一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一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一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一)费用扣除标准
所得项目 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即按月扣除2000元(2008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费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扣除与取得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损失等。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收入的20%。
财产租赁所得在上述基础上可每月另行扣除不超过800元的修缮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 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 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二)附加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1.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加上对所有的纳税人都普遍适用的费用减除标准2000元,共计4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2800元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二)附加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2.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1)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农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5)
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三)扣除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研究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此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每月收入额—20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1)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
①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1)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
②计算公式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1)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
②计算公式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例3-3-1】中国公民马某2008年在我国境内1至12月的绩效工资为6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金(兑现的绩效工资)29000元。请计算马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 题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解 答
按12个月分摊后
每月的奖金=[29000-(2000-600)]÷12=2300元
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125元。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解 答
应纳税额=(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2000元的差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29000-(2000-600)]×15%-125 =27600×15%-125 =4015(元)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解 答
特别说明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2)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特定行业包括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一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3)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使馆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
税法规定的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通常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例3-3-2】李某是一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中方人员,2008年10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李某的薪金为7200元,同月,李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的工资900元,计算李某当月应纳的所得税。
例 题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应纳税额=[(7200+900)-2000)]×20%-375
=845(元)
解 答
特别说明
如果有证据(凭证或合同)证明该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规定上交派遣单位,可以扣除所上交部分,按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4)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①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4)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②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定
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4)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③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雇主支付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4)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④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4)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⑤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从担任该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职务止的期间,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按有关办法计征税款。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4)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的计税问题
应纳税额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当月天数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5)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
①符合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不符合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5)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
③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数额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如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收入等,视同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把退职费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的,按6个月平均计算。
④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6)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
收入
①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果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特殊问题的税务处理
(6)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
收入
③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
应纳税额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
【例3-3-3】某酒家是个体经营,帐证健全,2008年全年营业额120000元,材料费40000元,房水电费5000元,其他税费共1800元,支付工人工资20000元,每月预缴5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及年终汇算清缴。
例 题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40000-5000-1800-20000
=53200(元)
解 答
应纳税额=53200×35%-6750=11870(元)
年终应补缴税款=11870-500×12=5870(元)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
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例3-3-4】2008年某人与某招待所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该承包人每月固定取得工资600元,年终盈利部分承包人所得40%。年终招待所实现盈利65000元,计算该承包人应纳所得税。
例 题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65000×40%+600×12-2000×12
=9200(元)
解 答
应纳税额=9200×10%-250=670(元)
(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
特别说明
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费用,是指按月扣除2000元。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的计税
1.查账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的计税
1.查账征收
①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③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的计税
1.查账征收
④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⑤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的计税
1.查账征收
⑦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⑧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⑨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凡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汇总的企业中有亏损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视为0,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再按各企业所得的所占比例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的计税
1.查账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的计税
1.查账征收
投资者在本企业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投资者在本企业经营所得
÷
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投资者在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
=投资者在本企业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的计税
2.核定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总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五)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五)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五)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
3.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五)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
【例3-3-5】某歌星2008年5月外出参加营业性演出,获得劳务报酬60000元,计算此次演出应纳个人所得税。
例 题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五)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超过20000元,实行加成征收,加5成征收)
解 答
应纳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特别说明
每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六)稿酬所得的计税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六)稿酬所得的计税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例3-3-6】5位教师共同编写出版了一本月50万字的教材,共取得稿酬收入21000元。其中主编一人的主编费1000元,其余稿酬5人平均。计算5人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例 题
(六)稿酬所得的计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扣除主编费后所得=21000-1000=20000(元)
解 答
平均每人所得=20000÷5=4000(元)
(六)稿酬所得的计税
主编应纳税额
=(1000+4000)×(1-20%)×20%×(1-30%)
=560(元)
其余4人应纳税额
=(4000-800)×20%×(1-30%)
=448(元)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六)稿酬所得的计税
特别说明
每次稿酬所得是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具体为: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 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全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七)利润、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的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特别说明
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税所得额,不允许扣除任何费用。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八)特许权使用所得的计税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八)特许权使用所得的计税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特别说明
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九)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九)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例3-3-7】某人2008年5月将自有的150平米的房屋出租,租期一年,每月租金收入1500元,6月份发生修理费500元,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例 题
(九)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6月份应纳税额=(1500-500-800)×20%=40(元)
解 答
全年应纳税额=(1500-800)×20%×11+40=1580(元)
特别说明
准予扣除项目除了相关税、费外,还可以根据提供的有效、准确的凭证扣除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九)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十)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
1.计税依据的确定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十)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
1.计税依据的确定
(1)财产原值
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⑤其它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十)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
1.计税依据的确定
(2)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每次收入的确定收入总额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十)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
2.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十一)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算
纳税人境外取得已纳税的所得,准予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已在境外交纳的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十一)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算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十一)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算
2.抵免限额。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抵免限额
=∑(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某一应税项目的所得
-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十一)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算
3.允许抵免额。来自一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与实缴该国或地区的税款之间比较,较小者为允许抵免额。
应纳税额
=∑(来自某国或地区的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允许抵免额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十一)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算
【例3-3-8】2008年1月到12月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000元,取得稿酬收入2000元,当年从境外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0元,从B国取得利息收入3000元,并且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400元和500元,计算该纳税人2008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例 题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十一)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算
月收入额=30000÷12=2500(元)
解 答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000)×5%=25(元)
1.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
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额=25×12=300(元)
2.稿酬收入应纳税额
=(2000-800)×20%×(1-30%)
=168(元)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十一)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算
扣除限额=8000×(1-20%)×20%=1280(元)
解 答
3.来源于A国的收入应纳税额准予扣除的部分:
实际缴纳了1400元,允许抵扣1280元。超过的部分不得抵扣(可结转下年抵扣)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十一)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算
扣除限额=3000×20%=600元 实际缴纳了500元,可全额抵扣,另外再补交100元。
解 答
4.来源于B国的收入应纳税额准予扣除的部分
5.年应纳税额=300+168+100=568(元)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十一)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算
特别说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分项计算原则。
实缴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年,用下年实缴税款低于抵免限额的部分继续抵扣,但超限额结转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五、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免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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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免税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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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免税
11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
12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
13
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4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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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减税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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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暂免征税项目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3
外籍个人上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部分。
4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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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暂免征税项目
6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7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8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薪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9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五、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暂免征税项目
10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纳税方法
1.代扣代缴
(1)代扣代缴的范围
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财产租赁所得。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纳税方法
1.代扣代缴
(2)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①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等个人情况。
对工资、奖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纳税方法
1.代扣代缴
(2)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①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纳税方法
1.代扣代缴
(2)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②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有偷税或者抗税行为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对情节严重的,还需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纳税方法
1.代扣代缴
(3)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纳税方法
1.代扣代缴
(4)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税务机关应付给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2%的手续费。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纳税方法
2.自行申报纳税
(1)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①帐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②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纳税方法
2.自行申报纳税
(1)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③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如在境外已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境内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④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纳税方法
2.自行申报纳税
(2)自行申报纳税的地点
自行申报纳税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一)纳税方法
2.自行申报纳税
(3)申报纳税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方式主要有3种,即本人直接申报、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纳税、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六、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二)纳税申报表
表3-3-2 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
表3-3-3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
税收应用基础>>第三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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