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税收法律责任 课件(共26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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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税收法律责任 课件(共26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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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6张PPT)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内涵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三、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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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内涵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违犯税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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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
是行政违法引起的,用以调整和维护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处罚性
刑事法律责任
是指司法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及有关法律达到其立案标准的行为所给予的刑事制裁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及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2.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收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5.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处罚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2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做、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0.5-5倍的罚款,具体的罚款数额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偷税数额大小、次数多少、影响如何等具体确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0.5~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对欠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0.5~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四)对骗税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5的罚款。具体罚款倍数及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情节确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五)对抗税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对抗税者,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5倍的罚款,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其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恶劣程度等确定。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由税务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5倍的罚款,具体罚款的比例和倍数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来确定。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5倍的罚款,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等来确定。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3倍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确定。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收、代扣的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5万元的罚款。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5.违反《征管法》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5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出售发票。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1万元的罚款。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8.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9.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以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10.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税务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
三、税务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妨害发票管理罪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妨害发票管理罪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只能由税务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都属于故意犯罪。
三、税务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税务人员职务犯罪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二节
三、税务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罪名 概念 客观表现 构成标准 处罚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本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徇私舞弊不征税款,这是本罪的不作为形式,即税务人员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徇私舞弊省征税款,这是本罪的作为形式,即税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本罪是一种结果犯罪,除了要求税务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的行为,还要求其行为造成致使国家税收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本罪是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指税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是本罪的作为形式。 本罪也是结果犯罪。除要求税务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还要求其行为造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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