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课件(共18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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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课件(共18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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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8张PPT)
二、税务行政诉讼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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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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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
1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4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行为
5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措施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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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
6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7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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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
8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10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9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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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
4.对上述1、2、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不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饿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 ,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一、税务行政复议
4.对上述1、2、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向税务机关和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对被撤消的税务机关在撤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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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
4
3
2
1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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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税收应用基础>>第七章>>第三节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
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征收税款、加受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3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具体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2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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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部门阻止出境的行为
5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措施
7
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拒绝答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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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外,一般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均有最初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复议机关与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不属同一法院管辖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第20条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受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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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税务行政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规定的申请受案范围;(5)属于人民法院规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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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2.税务行政诉讼,原告起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和其他规定,并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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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审查和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制度。
2.人民法字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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