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2税务代理的范围与形式、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课件(共15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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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2税务代理的范围与形式、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课件(共15张PPT)-《税收应用基础(第二版)》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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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张PPT)
二、税务代理的基本形式
第一节 税务代理的范围与形式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税收应用基础>>第八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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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税收应用基础>>第八章>>第一节
税务代理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允许注册税务师所从事的业务内容。
注册税务师不得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事项的委托,并有义务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及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二、税务代理的基本形式
税收应用基础>>第八章>>第一节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是就全部税务代理业务的总体而言的。具体到某一代理人的委托代理项目,有可能多也可能少,这取决于被代理人意愿。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这说明税务代理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税收应用基础>>第八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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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税收应用基础>>第八章>>第二节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税务代理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税务代理关系确定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范围的限制。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税收应用基础>>第八章>>第二节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条件
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同意受理
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
1
2
3
4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税收应用基础>>第八章>>第二节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及形式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签约前准备阶段,主要就委托内容与权利义务进行洽谈
第二阶段是签约阶段,即委托代理关系确立阶段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税收应用基础>>第八章>>第二节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3
2
1
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税收应用基础>>第八章>>第二节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税务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况
自然终止
人为终止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收应用基础>>第八章>>第二节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的《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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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收应用基础>>第八章>>第二节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98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收应用基础>>第八章>>第二节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3.《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第七章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做了以下规定: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3)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5)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收应用基础>>第八章>>第二节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3.《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第七章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做了以下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2)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3)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4)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6)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收应用基础>>第八章>>第二节
(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相互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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