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4.5 合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

资源简介

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2课时
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一体机的运用
章节名称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教学目的要求 1、让学生掌握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
教学重点难点 1、合同的变更的情况及法律效力。2、合同的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3、合同的终止的情形及法律效力。
教学过程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一 合同的变更 (一) 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未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协商一致,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性质并不改变。例如有关标的物数量的增减、质量标准的修改、履行地点的变动、标的物包装要求的改变等,都属于合同的变更。 《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 合同变更的条件 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就变更合同事项达成协议。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由当事人对其非实质性内容加以改变。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也就不存在合同变更的问题。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如合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的变更,但变更前后合同关系应保持连续性和同一性。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其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如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可以延期履行;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包括订立合同时即约定出现某种情况时可以变更合同或者订立合同后协商同意变更合同的。 想一想: 在合同订立阶段一方发出要约,而对方在期限内没有答复,视为接受要约还是拒绝要约呢?在合同履行阶段,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而对方在期限内没有答复,视为同意变更还是拒绝变更呢? (三) 合同变更的程序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 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首先由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这实质上是一种要约;对方当事人接到建议后,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如果答复是同意变更合同,则双方就达成了变更合同协议;如果不同意变更合同,则变更的要约未被承诺,原合同继续有效。不同意变更合同的答复必须明确表示,否则视为接受变更合同的建议。双方经协商取得一致后,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同变更应当办理批准、公证、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的形式,如果法律有要求,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通常特殊的书面形式优先于一般的书面形式,一般的书面形式优先于口头形式。 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约定明确,否则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合同的转让 (一) 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二) 合同转让的条件 合同转让须以有效合同为基础或前提。如果合同无效,则转让也就无效。法律对合同权利转让、义务转让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转让权利的人称之为让与人,接受权利的人称之为受让人。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从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有效:第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第二,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三,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让与人应将让与的债权转移于受让人,因此,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第四,必须有转让通知。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让与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例5-5-1】张某和王某签订了一份手机的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在6月10日前将手机交给王某,王某在收到手机后三天内付款。张某依约将手机交给王某后就将收款的权利转让给了赵某,但并未通知王某。问张某的转让是否有效?对王某是否发生效力? 2.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合同义务转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本身具有可转移性。如债务人必须亲自实施的债务,不能转让给他人来代为履行。【例如】某演艺公司请某演员到剧场演出,双方签订合同后演艺公司预先支出了演出费,该演员后因其他事由不能演出,于是让自己的徒弟代为演出,那么这种债务转让就不发生效力。因为该债务转让不具有可转移性。 (2)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而且其转让也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债的概括承受)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部分转让。 债的概括承受的主要形式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的合并、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不得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时,从权利和从债务一并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但该从权利和从债务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除外。 ①《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举例】如果乙方与A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方吸收乙方,此时就变为甲方与A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举例】A公司与B公司在2012年1月2日订立一个合同,B在2012年5月16日分立为甲公司和乙公司。此时甲和乙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转让的程序 转让债权的方式适用通知送达的方式,债权人应当将转让的意思表示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发生效力。债务转让或债权债务同时转让,适用协商订立合同的方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如果债权人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转让的,原合同依然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 三、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提前终止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发生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是协议解除权;二是出现了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律事实,一方当事人行使的是単方解除权。 四、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即合同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以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所以也称自然终止。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 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① 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② 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必须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有: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条件有:第一,必须在履行期间发生的;第二,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第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总之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甲乙订立一份活鸡的买卖合同,但由于发生禽流感,甲所在地的家禽全部被扑杀,致使甲无法交付活鸡,甲可解除合同;但如果是甲乙订立了一份手机的合同,由于手机的买卖不受禽流感的影响,所以不能因发生禽流感而解除手机买卖合同。 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预期违约。【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6月1日将自家祖传的宋代瓷瓶出售给乙,5月5日甲将该瓶捐赠给市博物馆。此时乙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的履行已不可能,甲构成预期违约。 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一般来说是指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例如】甲钢厂和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货50吨钢材给乙,货到付款。6月1日,甲未交货,乙在6月5日催告甲:“请于6月15日前将钢材送到。”到6月15日,甲仍未送到,此时乙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乙未经催告,不能径行解除合同。 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 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使一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②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
  ③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另外,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情势变更原则)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债务相互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方相互充抵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包括法定抵消和协商抵消 法定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定抵消应具备的条件是:(1)双方互存债权和债务;(2)双方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满履行期;(4)双方的给付义务能够抵消。 协商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但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双方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协议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指债务人依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能力也有义务领受标的物,却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如在仓储合同中,存储期届满,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后,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货物。 (2) 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失踪,其财产尚无人代管、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无法查找等。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法律效果:
  A.终止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B.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C.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D.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F.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G.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5.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亦称混同。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如合并、收购、继承等),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合同的履行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例如,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再如,当债权人继承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继承了债权人时,债权债务也同归于一人,合同终止。 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変更、转让、解除的责任
教学后记 通过本部分内容的学习我体会一下几点: 1.案例法教学非常适合学生们学习,极大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2.本章内容非常贴近现实生活,所以多拿学生亲身做过的事情来举例子,效果非常好。 3.深入体会到,法律的人性、公平、正义、和智慧!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