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1课时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一体机的运用章节名称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教学目的要求 1、能处理实践中合同的履行中可能出现问题及如何用法律来维权。教学重点难点 1、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2、抗辩权的行使3、合同的保全措施教学过程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一) 一 合同履行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 二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实际履行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合同中规定的标的是什么,当事人就按什么标的履行,不得更换、替代或降低标准履行;(2)一方违约时,不能以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履行,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履行。但如果确实履行不可能或不必要履行的,可以不实际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 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适当履行原则所要求的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诚心以待,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1)合同当事人遇有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时,应该将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合同当事人应尽量协助对方履行义务;(3)合同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影响合同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4)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中知悉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三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顺序为A----B----C A.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B.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C.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例题·案例分析题】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是卖方,乙是买方。 (1)假设交货地点没有约定,则交货地点如何确定? (2)如果付款地点不明确,则付款地如何确定? (3)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确,则运费和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够确定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甲是交付货物的一方,所以应当在北京履行。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够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甲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所以应当在北京履行。 (3)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够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本题中甲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乙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所以运费需要由甲承担,银行收取的手续费需要由乙承担。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在合同的履行中常常会涉及到第三人,如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A和B签订了一个合同,双方约定,由A直接向C履行,这属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本例中AB是合同的当事人,C仅仅是第三人。当A履行不符合约定或A不履行时,只能由B追究A的违约责任。 如下图: 【举例】甲和乙签订一个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向乙履行,这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本例中甲乙是合同的当事人,丙仅仅是第三人。若丙没有履行合同,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如下图: (四).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举例】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3月20日乙交付货物;但是乙在3月1日提前交货,那么对于这段期间货物的保管费用,由债务人乙负担。 (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 抗辩权的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或没有约定合同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举例】甲和乙签订一个合同,双方约定,在2010年10月2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之后乙要求甲在2010年10月20日交货,其自己在2010年11月20日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乙的要求,甲的拒绝行为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有以下两种:(1) 当一方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时,即应当同时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就享有也不履行合同的权利;(2) 当一方部分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即当事人一方部分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提出抗辩,拒绝相应的给付,只履行对应的部分;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 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权利) 1.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举例】A和B签订了一个合同,双方约定,A先支付40万给B,B公司把价值100万的货物交付给A,之后剩下60万再由A支付给B。之后在履行中,A发现B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此时A可以拒绝支付剩余的60万元,A的行为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 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包括:(1) 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那么后履行的当事人有权不履行义务。(2) 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当事人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3.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1.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 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3) 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 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表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否则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一台商与一画家签订了一合同,双方约定,台商在合同签订后10天之内先支付100万元,一年之后画家交画。在合同签订后第8天,画家遭遇车祸,台商知道后,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之后如果画家能够证明自己可以履约,则台商应当支付100万元,如果画家不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履约能力的话,台商可以解除合同。 3.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 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2) 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A企业和B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A在4月1 日之前发货,B后付款,但A企业在发货之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B丧失商业信誉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则在4月1 日A企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B企业。如果B企业能够提供担保或者可以恢复履行合同能力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B企业自己不能恢复能力并且不能提供担保的,A企业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五 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一) 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条件 (1)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是合法的或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人也无法行使代位权。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未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3)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5)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例5-4-1】在甲、乙之间的合同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甲对乙的债权为100万元。乙又是丙的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元,乙因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使甲的到期债权得不到清偿,甲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如何行使?数额是多少?如果甲对乙的债权为200万元,乙对丙的债权为100万元,甲行使代位权的数额是多少?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撤销权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①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②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其中第③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②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③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④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5)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教学后记 通过本部分内容的学习我体会一下几点: 1.案例法教学非常适合学生们学习,极大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2.本章内容非常贴近现实生活,所以多拿学生亲身做过的事情来举例子,效果非常好。 3.深入体会到,法律的人性、公平、正义、和智慧!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