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合同的效力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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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合同的效力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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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2课时
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一体机的运用
章节名称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合同的成立 2.理解合同的效力的条件
教学重点难点 1、合同有效2、合同无效3、可撤销合同4、效力待定
教学过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成立 (一)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订约主体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提示】合同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合同有效,必须满足合同有效的要件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来说,合同谈判成立的过程,就是要约、反要约、再反要约直到承诺的过程。正确确定合同成立时间与方式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未签字或盖章的,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 例如,张华向李贺发出买卖笔记本电脑的要约,要求在3天内做出明确答复。如果李贺在收到要约后按照要约中的要求提款前去购买,也构成承诺。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时间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个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但如果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 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如订立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以此为生效要件的,当事人只有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开始生效。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关系到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将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说来,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现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 (1)采用数字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补充:二、 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 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确认其效力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仅一致而且真实,即当事人的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想法。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应依法履行登记、批准、公证等手续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如下图: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对于这类合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4.作为有效合同,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应该是合法的,三要素都应具备。
  5.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概念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即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伪装合同。 3.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例如订立假烟假酒的买卖合同,制造销售瘦肉精等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4. 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应当以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律法规为依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此外,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其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并不影响合同的本质成立的合同。 四 可撤销合同 (一)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在效力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仅有撤销的效力,还有变更的效力。 补充:(二)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是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在撤销前为有效合同,在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4.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三)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重大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以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可以变更或撤销。 【例如】对价格的误解:明明某手机的价格是7023元,而营业员看错了标签,将其以1023元售出;再比如对数量的误解:本来一只耳环2万元,而营业员却以一对耳环的价格售出 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公平,超过了大多数人所认可的程度。但这种显失公平一定是在订立合同时就显失公平,订立合同后显失公平的不可撤销。 【例如】李某是一个古董收藏者,有一天听说赵某家中有一古董,市值60万;李某找到赵某表示愿意以5万元的价格收购,赵某在不知古董真实价值的情况下同李某订立了合同,如果事后赵某得知古董真实价值,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但是,如果李某和赵某在订立合同时就值5万元,订立合同后一段时间涨价为60万元,则该合同不可撤销。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胁迫”是指以非法的损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的心理而作出意思表示行为的情形。“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且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可撤销合同相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撤销,即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和限制的。《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效力 1.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五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具体情形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举例】15岁的张三与商场签订一份标的为10万元的买卖合同,此时合同效力待定,有待于张三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商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商场是善意的,还可以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撤销该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这种代理称之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两种情形:第一,对于一般代理人来讲,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如果能够取得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要注意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共同处是两种代理行为都没有代理权,不同处是无权代理的相对人没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表见代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六、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例5-3-1】情景剧设计:一天李老师的一支英雄牌钢笔放在讲桌上,下课了,一名同学跑上讲台,拿起讲桌上的钢笔,向同学们吆喝,第一种吆喝:这是李老师的英雄牌钢笔,李老师要卖,就10元,谁买?第二种吆喝:这是我的英雄牌钢笔,我要卖,10元,谁买? 同学们请分析这两种吆喝属于什么法律行为?
教学后记 通过本部分内容的学习我体会一下几点: 1.案例法教学非常适合学生们学习,极大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2.本章内容非常贴近现实生活,所以多拿学生亲身做过的事情来举例子,效果非常好。 3.深入体会到,法律的人性、公平、正义、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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