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1课时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一体机的运用章节名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 2、草拟一份合同教学重点难点 1、合同的主要条款,2、格式条款 3、缔约教学过程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 四、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简称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按照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可将书面合同分为普通书面合同和特殊书面合同。需要履行一定手续(如批准、登记、公证等)的合同为特殊书面合同,反之为普通书面合同。 (三) 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还有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合同,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称为默示合同。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五、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无法解决。因此,订立合同时,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记载准确、清楚。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3. 数量 数量是指用以衡量标的的数字和计量单位,是对标的的量的规定,是对标的的计量。在大多数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不能成立。 4.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表现为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技术标准等。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是根据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款项,如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仓储合同中的仓储费、运输合同中的票款或者运费等。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是确定合同能否按时履行的依据。履行地点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与接受履行的场所。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方法。如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履行;是送达、提货还是代办托运。不同种类的合同,有着不同的履行方式。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它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发生权益纠纷时而采取的解决方法。可以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独立存在,合同的无效、撤销、解除不影响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效力。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格式条款的适用可以简化签约流程、加快交易速度、减少交易成本。 对于格式条款要把握以下几个观点: (1)在签订格式条款时,提供条款的一方有解释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三)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如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成立的时间 ①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③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尤其注意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提示】《合同法》注重合同的实际履行,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链接】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四)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根本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诚意,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谈判。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不告诉对方,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 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存在区别: (1)两种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适用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依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原则上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依赖利益的损失。教学后记 通过本部分内容的学习我体会一下几点: 1.案例法教学非常适合学生们学习,极大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2.本章内容非常贴近现实生活,所以多拿学生亲身做过的事情来举例子,效果非常好。 3.深入体会到,法律的人性、公平、正义、和智慧!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