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合同的订立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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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合同的订立 教案(表格式)高教版(第四版)

资源简介

课程类型 理论基础课 学时分配 2课时
方法手段 启发法、案例法 使用教具 多媒体课件、一体机的运用
章节名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教学目的要求 1、理解合同订立的当事人和原则 2、合同订立的程序
教学重点难点 1、合同订立的程序2、合同主体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教学过程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 一 订立合同当事人资格 (一)完全民事行为人可以独立地与相对人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与相对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怎样划分的呢? (二)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其经营范围内有权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三)代理人代订合同,要有授权委托书,并且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四)财产所有权人有权签订以处分该财产为后果的合同。 (五)具有对外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有权订立涉外经济合同。 二 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都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是指合同内容公道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信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应遵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遵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程序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互相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具体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第一阶段:要约   1.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3.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含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属于要约;悬赏广告,视为要约。 4.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 (1)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合同就成立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 (2)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即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邀请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相对人发出,但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例如悬赏广告。 (4)要约邀请不包括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而要约则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尤其是数量和价款。这是我们判断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例如甲公司同时向乙厂、丙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我公司需要河沙200吨,贵厂如有货,请于见电报之次日用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派员验货后购买。由于该电报的内容只具有数量,无价格条款,因此属于要约邀请。  5.要约效力 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要约,否则,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而对于要约的到达时间,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以信件方式做出的,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   6.要约不发生效力或效力终止 要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发生效力或效力终止: (1)要约被撤回或被依法撤销。①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例如A向B发出信函,如果信函为4月1日发出,4月3日到达B。A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②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由于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要约被拒绝,即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的内容或具体条款,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超过期限不承诺,则要约失效;要约中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在通常情况下,要约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不承诺的,要约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比较: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 (二)第二阶段: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成立的条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须是对要约做出的答复。受要约人对要约邀请的答复是要约。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承诺就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只能是新要约。 (4)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所以要约有效期限届满后作出的答复不是承诺,但对方收到后明确表示接受的除外。 (5)须具备相应的形式。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即通知的方式。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除法定和当事人约定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 承诺尚未生效时,可以取消承诺(承诺撤回);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承诺已经生效,则不能取消,即不能撤销。因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如果允许撤销承诺,等于赋予承诺人任意撕毁合同的权利。要约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交易安全就得不到保护。 3. 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效力是指承诺引起的法律后果。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订立合同的阶段即告结束。下列情况下,承诺不发生效力: (1)承诺被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生效。 (2)承诺迟到。承诺迟到是指要约有效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承诺因送达原因迟到的,要约人若不承认该承诺,应将迟到的情况立即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为准备履行合同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约人不将承诺迟到的情况通知对方的,视为承诺未迟到,承诺有效。例如甲公司于1月5日向乙公司以信件方式发出要约,订购一批原材料,要求乙公司在10天内作出答复,该要约于1月6日到达乙公司。乙公司于1月12日向甲公司回信接受要约,由于投递错误致使该信件于1月17日到达甲公司。甲公司未将信件迟到的情况通知乙公司,则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承诺行为 (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达到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4)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教学后记 通过本部分内容的学习我体会一下几点: 1.案例法教学非常适合学生们学习,极大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2.本章内容非常贴近现实生活,所以多拿学生亲身做过的事情来举例子,效果非常好。 3.深入体会到,法律的人性、公平、正义、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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