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9张PPT)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计算的特殊规定及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一、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个人所得税减税项目(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一、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涉及个人捐赠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涉及个人捐赠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例题【例】某歌星为居民纳税人取得演出收入150000元,并把该项收入在向希望工程捐赠50000元,计算该歌星此次演出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解析: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20%)=12(万元)捐赠的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120000×30%=36000元<50000元,故扣除限额为36000元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120000-36000)×40%-7000=26600(元)境外所得的计税问题四、境外所得的计税问题:我国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准予抵扣,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境外所得的计税问题低于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例题【例】王教授2020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0 000元,另外,在A国讲学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0000元,在A国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在B国取得稿酬8000元,在B国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有两项,其中子女教育扣除500元/月。假定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计算王教授在A、B两扣除限额。例题解析:(1)来源于境内工资薪金收入额=300 000(元)来源于A国的劳务报酬收入额=10 000×(1-20%)=8 000(元)来源于B国的稿酬收入额=8000×(1-20%)×70%=5600(元)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00000+8000+5600=313 600(元)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13600-60000-500×12=247600(元)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247600×20%-16920=32600(元)例题解析:(2)A国所得税抵免限额。A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A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600×8000÷247600=1053.31(元)抵免限额大于在A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1000元,按实际缴纳的税额1000元抵免。例题解析:(3)B国所得税抵免限额。B国抵免限额=32600×5600÷247600=737.32(元)抵免限额小于在B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800元,按抵免限额737.32元抵免。B国未抵免税额=800-737.32=62.68(元)超出的62.68元可用以后年度B国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但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两个以上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实际上这与两个人分别取得独立的收入的计算方法是相同的。例题【例】张小姐和李小姐是中国居民纳税人,两人共同参加一项设计,张小姐取得设计费5000元,李小姐取得2800元,分别计算她们两人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解析:设计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张小姐的收入已经超过4000元,因此费用扣除标准为收入的20%,李小姐的收入没有超过4000元,因此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张小姐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5000×(1—20%)×20%=800元李小姐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2800—800)×20%=400元其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问题六、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问题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征税范围七、纳税调整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