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科书分析与教学建议--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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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科书分析与教学建议--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资源简介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科书分析与教学建议
一、重点和难点
1.重点
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2.难点
律令儒家化与“礼法结合”问题。
二、内容分析及教学建议
1.本课立意
了解中国古代历代王朝法律与教化并用的统治手段。
2.子目间逻辑关系
本课包括三个子目。第一子目是“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第二子目是“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第三子目是“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这三个子目基本上是按时间顺序自先秦至明清依次排列,只是先秦时不以“法律与教化”为名,而以“德治与法治”为名,因为在先秦时期,法律尚处于萌芽阶段。先秦时期,关于法律与教化何者在国家治理上更有效,反映到思想史上就是这一时期形成的以儒家为代表的德治思想和以法家为代表的法治思想。
3.内容取舍的考虑
第一子目与第二子目是本课的重点。教科书对德治与法治思想在先秦时期的表现,以及法律在秦以后的发展,尤其是魏晋以后到隋唐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作了概括说明。第二子目中关于《大唐开元礼》的内容可以略讲。第三子目中,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基本沿袭唐律,教化方面则只是因为理学的出现而有新变化和新形式,可以略讲。
4.关键内容表述的说明第一,成文法的产生。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是课标的要求。中国古代的成文法产生于什么时候?现在可以推断的最早时间是在春秋时期。之前的夏、商、西周是否有刑法?从古代的记载来看是有的。《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孟子·万章上》说:“太甲颠覆汤之典刑。”《荀子·正名》说:“刑名从商。”这些记载都表明夏、商、西周时代已有刑法。但是,那个时代的刑法是否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尚不可知,考古材料与文字材料都无法证明《禹刑》《汤刑》曾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最早颁布的成文法,现在可以初步推定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颁行的法律,时间为公元前536年。《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这段材料讲述了子产公布法律后引来了邻国的官员叔向的批评。虽然叔向还不能被正式作为儒家人物来看待,但他的言论集中体现了儒家对法律的观点。这也可以说是最早的春秋时期关于法治与德治的争论。子产的刑书铸在什么容器上,容器是什么材质,现在不得而知。值得重视的是,成文法在春秋末期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这说明,在春秋后期,因为阶级关系的剧烈变化,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变得非常现实而迫切,各国相继制定成文法。公元前513年晋国将刑书(成文法)铸在鼎上一事,也招来了孔子的反对,这是春秋末期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又一次争论。第二,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法治思想的具体主张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儒家和法家两个学派,都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的一家。他们在对人性的认识上有根本差别,因此提出了不同的统治方法。儒家认为人性本善,强调以道德来教化人,用礼来规范人的行为。孔子说“为政以德”,提出“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孟子的政治学说更集中在“仁政”。但是,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原来的社会秩序已经被打破,想要靠道德说教来建立秩序不大可行,而想要通过恢复周朝的“礼”来重建社会秩序的可能性也已经没有了。《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中就说:“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孔子试图说服诸侯国国君行仁政,但没有谁愿意接受。或许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儒家学说的传承者孟子与荀子开始分流。荀子是儒家中与孟子有同等地位的大师,是孟子之后的大儒。孟子言人性善。而荀子言人性恶,认为王公士大夫只是因为学习了礼所以变得善了,可以用礼乐来对待,而庶民不知礼,所以只能用刑罚来制服。荀子的学生韩非和李斯,都是法家的代表人物。法家认为人性本恶,所以只有法律可以令人畏惧,从而规范人的行为。法家的思想由韩非集大成。但在此之前,法家思想应该已经开始在社会上流传并有一定影响。反映商鞅思想的《商君书》在战国末年已流传甚广。《韩非子·五蠹》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并且在秦国也制定刑律。此外,在韩非之前,法家还有“法”“术”“势”三派,各自以商鞅、申不害、慎到为代表。韩非实际上博采荀子之学以及法家各派的要旨,完成其极端的专制主义的政治理论。因此,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无疑是在政治理论上贡献最大也最成熟的两派。他们之间彼此有竞争,甚至会有直接的冲突,如韩非在《五蠹》一文中就直斥“儒以文乱法”,这种冲突的高潮无疑是秦始皇时期的焚书坑儒。但是,也应当认识到,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第三,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及《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特点。
秦汉以后,历朝统治者都重视制定法律。秦律、汉律虽然没有完整地保存下来,但是出土的秦汉简牍中保存了不少秦汉法律的条文。秦朝灭亡后,汉初的统治者采用了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黄老思想。汉武帝统治时期,儒学思想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儒学作为统治思想,不仅体现在政治制度设计上,也反映到法律应用与制定中。由于法律条文在引用时需要解释,而这些解释通常都是由熟读儒家经典的儒生来完成,像西汉初期的著名儒生贾谊、晁错,都兼通刑名之学,“法令多所更定”。儒生们在注释法律时,也往往引用儒家经典,从而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个进程从汉朝开始,逐渐深化。按照法家所设计的法律的精神,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无差别的法律,而这一点是儒家所反对的。儒家强调亲疏有别、尊卑有等。因此,儒学取得统治思想地位之后,就面临怎么把礼的精神融人法律的问题。儒家经典作品《礼记·王制》说:“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在处理法律诉讼的时候,要考虑父子之情和君臣之义,这便是儒家的法律精神。将儒家礼的精神不断注入法律之中,便是法律的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从汉朝开始,最初采取的手段便是对法律条文作“章句”,进行注解。法律一经颁布,自然不能随意修改,于是注释法律成了最好的办法。《晋书·刑法志》说:“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其中,马融、郑玄都是东汉时期著名的经学家。儒生们还以《春秋》《尚书》等经典的经义作为断案的原则,像董仲舒就著有《春秋决狱》,东汉的应劭也著有《春秋断狱》。到曹魏时期,儒家开始系统地修改法律。魏律的制定者是陈群等儒生,而且魏人经常合论刑礼。魏明帝设置律博士,并下诏规定以郑玄对法律的解释为权威,不得再杂用其他各家章句。“八议人律”也始于魏,即要求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人不由法律直接审判治罪,而是由司法机构上呈皇帝,由皇帝决定,当然一般会处以相对更轻的刑罚。这其实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晋律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拟定,其中除贾充外,其他人都倾向于儒家。晋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就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根据犯罪者与受害人之间的亲疏、尊卑关系来核定刑罚的轻重,从而开后世依服定罪的先河。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在南北朝时期依然延续。陈寅恪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说:“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北齐的法律加上了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罪者不可以减轻刑罚或赎罪,以维护儒家的忠、孝等伦常,后来到隋朝便演化为“十恶”之条。法律的儒家化进程,至唐律基本完成。第四,汉朝以后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法律是暴力的统治手段,礼教则是相对柔和的笼络与引导手段。汉朝以后,虽然偶尔有些时代因为战乱,秩序失范,礼教荡然无存,但大部分朝代尤其是大一统的朝代,其统治者都倾向于采取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方针,只不过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形式稍有差异而已。
汉朝建立之后,一方面依秦律制成《九章律》,另一方面任用叔孙通等儒生定礼仪,法律与礼教并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周礼》《仪礼》《礼记》等著作可能都完成于汉朝,而且在汉朝社会有广泛的流传,可见礼仪在当时的重要性。董仲舒提出了“三纲”(君为臣
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来塑造整个社会的正统观念。政府的官学教育和儒学士人的私学教育,也在引导整个社会向统治阶级所规定的秩序和思想前行。所以,汉朝的统治手段既有法律,也有礼教,用最高统治者的话来说,是“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唐朝的法律已经很成熟了,《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唐朝统治者的礼教也很成熟,除了通过官修正史、官方组织编写儒家经典的“正义”来确定史学和经学的正统之外,其礼教方面最大的成绩就是《大唐开元礼》的颁行。编制官方认定的礼仪仪式书籍,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就有过尝试,如晋初的《五礼》、北齐的《仪注》,唐朝也在唐太宗初期有过编纂儒家礼仪仪式著作的尝试,但直到732年《大唐开元礼》编成,才完成了礼仪方面正统的构建。作为教化向社会层面的延伸,家族教育一直以来受到儒家士大夫的重视。虽然新近发现的清华简《保训》就像是周文王留给武王的家训,但一般都将颜之推(531-约595)的《颜氏家训》视为最早的“家族教育著作”。唐朝将这种经验予以推广,强化基层教化。唐朝出现了唐太宗教育太子的《帝范》、杜正伦《百行章》、李恕《戒子拾遗》、柳玭《柳氏叙训》等。这些家训,无一不是从儒家的伦理出发,教育子孙要谨守儒家的忠孝等伦理,要在行为规范上谨守礼法。
进入宋朝以后,历代王朝在法律制定上基本沿袭唐律,如宋朝《宋刑统》、明朝《大明律》与清朝《大清律例》,基本上都沿袭唐律。宋朝的《宋刑统》基本照搬唐律,遇上要因时制宜的情况,则通过“编敕”来体现。近些年来发现的宋朝的《天圣令》,据学者的考证,也是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元朝的情况稍特殊一些。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没有编制过完备的法典。元朝官吏断案,只能检对格例(如1291年编定的刑例为妻纲),来塑造整个社会 汇编《至元新格》)来办事,所谓“有例可援,
的官学教育和儒学士人的私 无法可守”。明初,朱元璋采纳了丞相李善长整个社会向统治阶级所规定 “今制宜遵唐旧”的建议,在洪武七年(1374)。所以,汉朝的统治手段既 制定了《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律,后来继续修订,洪武三十年(1397)修订颁布的《大明律》在唐律基础上有所修订,改为7篇。30卷、460条。但是,法律在实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与现实脱节的情况,断案时为适应社会变化,就难免要参照旧例,于是明朝在弘治十三年(1500)、嘉靖二十八年(1549)、嘉靖三十四年(1555)、万历十三年(1585)多次修订《问刑条例》。
5.栏目内容设置的考虑
本课导入
本课以《孟子·梁惠王上》所讲述的一个故事导入,因为这段文字对于高中学生而言是较为熟悉的,而且这段文字直接揭示了以孟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要以仁义来治国的德治思想。所配的图,是清朝人根据孟子一生事迹并通过想象绘制的《孟子圣迹图》中的一幅。
历史纵横
本课正文在谈到唐朝法律时重点讲《唐律疏议》,同时提供一则《历史纵横》讲唐朝的法律体系,以此告诉学生,唐朝的法律以唐律为主干,但同时还有令、格、式等形式,它们共同构成一个法律体系。后代对令、格作为法律的形式,也有部分继承。
史料阅读
本课设置一则《史料阅读》,选取了两则史料,分别取自代表法家思想的《韩非子》,以及代表儒家思想的《礼记》,内容是讨论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到底是用“法”还是用“礼”。《礼记》相传是孔子的门人
所作,实际上今天所见的《礼记》约成书于汉初,但其反映了儒家思想是确定无疑的。正文只是概述法家与儒家最核心的主张,因此,引导学生阅读这两段史料,可以让学生更具体地理解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之间的观点对立。
学思之窗
本课在第三子目设置一则《学思之窗》,提供三条材料,并要求学生阅读、思考和回答问题: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可以让学生加深对乡约教化变迁的理解。
思考点
本课在第二子目设置一则《思考点》: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引导学生思考礼法结合的背景、原因。
6.对本课相关内容的补充说明
子产
子产,名侨,郑穆公之孙,曾任郑国执政20多年。子产的生卒年不详,约是公元前6世纪的人物。他出身贵族家庭,幼年时即表现出敏锐的政治能力。《左传》记载,襄公八年(公元前565),郑国的子国、子耳侵犯蔡国,俘获了蔡司马公子燮,郑国人都欣喜不已,年幼的子产却忧心地说:“小国无文德而有武功,祸莫大焉。”他认为郑国作为一个小国而不修文德,竟肆其武力,今后处于晋、楚两个大国之间,将不得安宁。公元前554年,郑国的子展继位当国,子产为卿,开始从政,不久出使晋国,展现了高超的外交才能。公元前543年,子产执政。子产曾经问然明如何为政,然明告诉他说:“视民如子。见不仁者诛之,如鹰鹯之逐鸟雀也。”子产同意他的见解。子产所接受的
“见不仁者诛之”的为政思想,也可以解释之后他为什么重视法律-“刑书”。子产临死前在对子太叔的遗嘱中也说:“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子产执政郑国时,有几项重要的改革,其中一项即“铸刑书”。
律令格式
汉朝开始有各种名称的“令”,作为律的补充。“格”“式”是律令的补充。格的编纂开始于北魏的《麟趾格》。到唐朝,格与式也成为编纂对象,律令格式构成的法律体系完善起来。宋朝对法律的修正,则是通过“敕”来进行。将修正的敕编纂起来,即成“编敕”,作为法律的补充。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到的一个趋势是:一种作为补充的新的法律形式出现后,经过不断累积,就会产生另行编纂的需要。
吕大钧与《吕氏乡约》
吕大钧(1029-1080),字和叔,陕西蓝田县人,北宋嘉祐二年(1057)进士,关中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与兄吕大忠、弟吕大临同师张载,称“蓝田三吕”。《吕氏乡约》旧传为吕大忠所作,而《宋史》引乡约一条又载于《吕大防传》之中,朱熹考订《吕氏乡约》为吕大钧所作。因此,《吕氏乡约》很可能是吕氏兄弟共同编定。《吕氏乡约》提出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个纲领,每个纲领之下又分若干细目,用以规定人们处理邻里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和礼仪规范。到南宋时,朱熹对此作了一些修订,从而形成了《增损吕氏乡约》。由于朱熹的推广,《吕氏乡约》对后世乡约的实施有深远影响,也向外影响了朝鲜的乡约实施。
三、问题解答
1.学思之窗
阅读材料,想一想: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
解题关键
本题考查学生对史料的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通过分析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学生评价宋朝以来作为社会教化重要形式的乡约,其教化内容有什么样的改变,对比《吕氏乡约》与明清时期“六谕”“圣谕十六条”的异同。
思路引领
首先,将所给出的三段材料进行比较,比较其作者身份以及内容差异。其次,联系课文,从宣讲吕大钧的乡约,到宣讲最高统治者的“圣谕”,代表着一种什么样的变化。
答案提示
乡约最早是儒学士大夫用来教育百姓向善互助的,后来逐渐为统治者所利用,改而宣讲最高统治者皇帝的“圣谕”,其教化内容也更多地强调顺从(如尊敬长上)、安分守己(如各安生理),说明乡约已完全由教化手段沦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2.思考点
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解题关键
认真阅读课文中律令儒家化的相关内容。
思路引领
从儒家思想在汉朝以后成为统治思想并进而体现在社会各个方面来思考。
答案提示
儒学成为统治阶级的主流意识形态之后,势必向社会各个层面渗透,包括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儒学向法律的渗透最初体现为儒家士人以经注律,即以儒学的经典来解释法律。这种做法也得到了皇帝的支持,儒家思想进一步被注人法律制定和法律解释之中。
3.问题探究
上述材料反映了统治者什么样的治理思想?
解题关键
本题是对课文中统治阶级法律与教化两种统治手段并行阐述的照应,通过引用几段史料来加强学生的理解。
思路引领
比较几句话各自的角度,汉宣帝的“王、霸”,朱元璋的“教、刑”,以及颜钧所说的“礼、法”,虽然概念不同,但其实说的都是统治者“软”与“硬”的两种统治手段。
答案提示
汉宣帝教育儿子(汉元帝)所说的“王”与“霸”,就是主张仁义、教化的“王道”与主张武力、刑罚的“霸道”。朱元璋说皇帝治理百姓,靠的就是“教”和“刑”,分别指伦理教化与刑罚。颜钧说《大明律》这样的一部法律,其实也是“一部礼经”,守礼教便不会触犯法律,而不遵守礼教则自然就会触犯法律,必定受到刑罚,所谓“出礼入刑”。因此,整个社会实际上被统治者所设计的教与刑(或者礼与法)这两种统治手段覆盖了。
4.学习拓展
查阅资料,了解宋朝以后理学在教化上所起的作用。
解题关键
本课的拓展是希望学生可以有更多的拓展性思维和搜集资料能力。
思路引领
理解宋朝以来理学所起到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提示
宋明理学留下了各种遗存,包括文献的或机构性的。教师可以指导学生阅读朱熹《白鹿洞教规》《朱子家礼》《朱子小学》,有条件的学生可以了解一下本地区在宋朝以来出现过哪些理学家,他们有哪些主持和参与社会教化的事迹,了解一下相关理学家创立的书院,可以翻阅一下家谱或族谱,了解理学向家族教育与规范的渗透。
四、图片说明
1.《韩非子》书影
图为中国国家图书馆藏黄荛圃校宋刊本《韩非子》书影。《韩非子》55篇,是韩非的著作,《四库全书总目》认为该书是后人所编,但大部分是韩非的著作,其中比较集中地反映韩非思想的有《五蠹》《六反》《显学》《扬权》《解老》《喻老》《孤愤》《定法》等篇,重要的注释本有王先慎《韩非子集解》、陈奇猷《韩非子集释》、梁启雄《韩非子浅解》等。
2.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是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全部律令的总称,包括27种律和1种令,内容涉及西汉初年政治、经济、军事、地理、社会生活等多方面。对这些律令的研究,可以揭示汉初的官僚制度、军功爵制、赋税制度、土地制度、货币商业制度、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阶级关系与继承制度等各个方面。本图选自《中国古代简牍综览》([日]横田恭三著,张建平译,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7年版)。
3.《唐律疏议》书影
《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永徽三年(652),唐高宗令长孙无忌等为上年修订的律书(《永徽律》)逐条详释,并设有问答,成30卷,次年颁行。开元二十五年(737)此书又被重加刊定,所以今所见刊本有永微以后的
地名、职官、名物及避讳字等。全书分为12篇,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500条,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为唐以后各代立法所本,并对日本、朝鲜、越南的古代法律产生一定影响。本图选自《中国古代历史图谱·隋唐五代卷》上册(张政烺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4.清朝的乡约仪式
清朝的乡约仪式图选自清人李来章的《圣谕图像衍义》。画中上方的案上正中放置的为龙牌,或叫“圣谕牌”,上面写着清朝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讲乡约的时候要对着圣谕牌行礼。旁边一块小牌,叫“和事牌”,上面写着“天地神明纪纲法度”。案两边分别立着乡约负责人约正、约副。下方案子两侧,分别立着负责讲圣谕的人和负责记载一乡中善事、恶事的人。两旁为听众。案下跪着的,是地方上禀事的人,还有善人、恶人。因此,乡约除了通过宣讲的方式达到教化目的,也通过将一乡的善事与恶事记载在簿上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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