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 课件(共23张PPT)-《药事管理与法规》同步教学(高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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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 课件(共23张PPT)-《药事管理与法规》同步教学(高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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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3张PPT)
项目4 药品与药品管理认知
药品辨识
1
2
3
4
处方药与OTC分类管理
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
内容安排
5
药品召回管理
任务4-3
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
案例:李大爷去医院看病,担心药费过高,医生对李大爷说:“您放心,我给您开的是基本药物,药价很便宜的,另外这些药物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可以予以全额报销,您个人也不用承担按比例的自付部分。”李大爷虽然不懂,但听医生这么说也就放心了。
问题:1.什么是基本药物?
2.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国家政策有哪些?
案例分析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一、国家基本药物的概念
国家基本
药物的
概念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概念: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其作用
节省费用
用药合理
安全有效
方便可及
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其作用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作用
(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是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三、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国家政策
1.目录的遴选原则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调整。
三、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国家政策
2.目录的动态调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3.可列入目录药品的
条件
对不能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情形做了规定,其规定为:
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不能纳入目录的药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
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经评估不宜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
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5.应调整出目录的药品
(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
★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完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五险一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有三种:
200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
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
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管理
(一)药品目录的组成
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管理
(二)甲、乙药品区别支付
甲类目录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
乙类目录药品:是可供临床选择治疗,疗效好,同类药物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物。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三)甲、乙药品的调整
甲类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进行调整。
乙类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在所辖地区统筹执行使用。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不得超过243个。
(四)严格执行目录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
★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五)加强目录的使用管理
★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
★要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六)完善保险用药分类支付
★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对于《药品目录》内可用于自我药疗的药品,原则上规定为,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限个人账户支付。
1.《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
2.《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3.《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4.《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5.《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
6.《国家基本医疗报销、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五、现行主要相关法规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基本药物目录中药品分为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三类。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是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 《中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 品标准的品种。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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