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3张PPT)任务2.1 监测准备环境监测学院 庄延娟项目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前言/PREFACE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的标准。学习目标了解国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制修订历程,理解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意义,掌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内容。知识目标技能目标能够正确查阅和使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培育学生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为我国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建设美丽中国积极贡献力量。素质目标目录/Contents01020304国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修定历程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必要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01国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国家/地区/组织 时间 修订内容WHO 1997年 发布使用全球的《空气质量准则》(AQG),增加了1,3-丁二烯等污染物2005年 2021年 发布《AQG》全球升级版,修订了颗粒物(PM10和PM2.5)、O3、NO2和SO2基准值发布新一轮《AQG》,建议减少颗粒物(PM10和PM2.5)、O3、NO2、CO和SO2的含量美国 1997年 发布PM2.5标准,日均质量浓度限值为65 g/m3,年均质量浓度限值为15 g/m32006年 修订PM2.5标准,日均质量浓度限值为35 g/m3;取消PM10年均浓度限值2008年 实施O3质量浓度限值160 g/m3;加严空气中Pb的浓度限值,连续3月滚动平均0.15 g/m32010年 增加NO2日最大1h质量浓度值190 g/m3欧盟 1999年 发布《环境空气中SO2、NO2、NOx、PM10和Pb的限值指令》,规定SO2等五种污染物浓度限值2000年 发布《环境空气中苯和CO限值指令》,规定环境空气中苯和CO的浓度限值2002年 发布《环境空气中有关O3的指令》,分别规定保护人体健康和植被的O3的2010年目标值2004年 发布《环境空气中砷、镉、汞、镍和多环芳烃指令》,规定了砷等污染物2012年目标质量浓度限值2008年 发布《关于欧洲空气质量及更加清洁的空气指令》,规定PM2.5 2010年的目标质量浓度限值25 g/m3日本 1997年 增加了空气中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的标准1999/2001/2000年 分别增加了二噁英、二氯甲烷和PM2.5的标准印度 2009年 修订了1986年实施的空气质量标准,删除TSP污染物项目,增加了PM2.5、C6H6、B[a]P、As、Ni污染物项目,加严了SO2、NO2、PM10、O3和Pb的浓度限值澳大利亚 1998年 调整了基于健康的CO、SO2、NO2、PM10、O3和Pb的空气质量标准2003年 把PM2.5纳入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日均和年均质量浓度限值分别为25 g/m3和8 g/m3加拿大 1998年 增加PM2.5浓度参考值中国香港 2009年 基于WHO最新空气质量准则提出了新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草案,增加PM2.5的标准1996年以来全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02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修定历程总悬浮颗粒物飘尘(参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1979年环保法(试行)1982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82)1987年大气法1989年环保法1988年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1996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2000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铅氟化物二氧化氮苯并[a]芘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维持不变取消氮氧化物;放宽二氧化氮和臭氧二级限值一类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 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 特定工业区。一类区: 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二类区: 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三类区: 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1、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功能区制定;2、逐渐缩小三类区,扩大二类区;3、局地污染物,由地方制定标准。 补充GB 3095-82;根据作物敏感类型制定限值二氧化硫、氟化物2012年2012年修订取消三类区,维持一类区,扩大二类区增加PM2.5和臭氧(8小时)收紧PM10和NO2限值,加严数据有效性中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变化历程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定历程(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82)①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分三类: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三类区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③规定了总悬浮颗粒物、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等污染物浓度限值。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③各标准下各污染物浓度限值见下表。(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浓度单位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 0.020.050.15 0.060.150.50 0.100.250.70 毫克/立方米(标准状态)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日平均 0.080.12 0.200.30 0.300.50 可吸入颗粒物PM10 年平均日平均 0.040.05 0.100.15 0.150.25 氮氧化物NOx 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 0.050.100.15 0.050.100.15 0.100.150.30 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 0.040.080.12 0.040.080.12 0.080.120.24 一氧化碳CO 日平均1小时平均 4.0010.00 4.0010.00 6.0020.00 臭氧O3 1小时平均 0.12 0.16 0.20 铅Pb 季平均年平均 1.501.00 微克/立方米(标准状态)苯并[a]芘B[a]P 日平均 0.01 (三)2000年修改单一、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二、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三、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012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废止。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取消三类区维持一类区扩大二类区增加PM2.5和臭氧(8小时),收紧PM10和NO2限值,加严数据有效性(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比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该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03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必要性(一)环境空气质量基准升级和世界各国标准新一轮的修订环境质量基准是指环境中的污染物对人或其他生物等特定对象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剂量(无作用剂量)或浓度。对空气质量而言,空气质量基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定和修订的科学基础,空气质量基准变化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就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近年来,WHO、美国EPA等组织关于环境空气污染物对健康影响的研究得出了最新的科学证据,如2005年发布了《空气质量准则一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2005年全球更新版)》,修订了4种典型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导值;2000年以来,美国也对颗粒物( PM10、PM2.5)、臭氧(O3)、铅(Pb)、二氧化氮(NO2)等进行了修订。环境空气质量基准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也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1996年以来,美国、欧盟、日本、英国、加拿大、印度、泰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对本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了新的修订,修订的重点是更加关注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要求,普遍增加了PM2.5和O3监测指标。(二)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发布,在我国环境保护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开始从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阶段向环境质量管理阶段转变。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三)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四)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切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2月29日主持召开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部署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重点工作。会议指出,“十一五”以来,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大气中二氧化硫(S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持续下降。但同时要看到,当前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依然较大,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仍很突出,大气环境形势严峻。要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0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标准的查找业务工作——法规标准——标准——大气环境保护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适用范围该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环境空气功能分区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一类区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二类区(二)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一、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二)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基本项目(表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基本项目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PM10)、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PM2.5)等6项。环境空气污染物其他项目其他项目(表2)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式。其他项目为:总悬浮颗粒物(TSP)、氮氧化物(NOx)、铅(Pb)、苯并[a]芘(BaP)等4项。参考项目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的特点,对本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并实施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三)监测标准中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的要求执行。监测点位布设0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次等要求,按《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194-2017)或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样品采集02环境空气中各项污染物的监测应按标准中的要求,采用相应的方法分析各项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物分析03(三)监测——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HJ 630的规定。对于监测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数据记录,以备数据审核。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时,监测仪器应全年365天(闰年366天)连续运行。在监测仪器校准、停电和设备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获得连续监测数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及时恢复。任何情况下,有效的污染物数据均应符合表4中的最低要求,否则应视为无效数据。数据有效性规定(四)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四)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数据有效性规定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PM10)、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PM2.5)、氮氧化物(NOx)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324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PM10)、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PM2.5)、氮氧化物(NOx) 24小时平均 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的平均浓度值或采样时间臭氧(O3) 8小时平均 每8小时至少有6个小时平均浓度值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氮氧化物(NOx) 1小时平均 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a]芘(BaP)、铅(Pb) 年平均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铅(Pb) 季平均 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总悬浮颗粒物(TSP)、苯并[a]芘(BaP)、铅(Pb) 24小时平均 每日应有24小时的采样时间加严(五)污染物浓度结果表示参比状态结果表示参比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实际状态本标准中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标准状态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除本标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污染物浓度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六)分期实施新标准分期实施新标准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决定在全国分期实施新标准。(七)总结归纳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功能分区调整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增设收紧了PM10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收严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收严更新了SO2、NO2、O3、颗粒物等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增加了自动监测分析方法更新配套推出AQI指数,与新标准同步实施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