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题】第一章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教材版本】费景明,罗理广.“十三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进出口贸易实务.第五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费景明. “十三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配套教学用书——进出口贸易实务学习指导与练习.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 了解商品数量的意义。2. 了解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3. 掌握各种重量计算的方法。4.理解和掌握商品数量条款的内容和规定方法。技能目标:培养学生的理解、记忆与分析能力,培养学生通过观察身边事件来认识国际经贸现象的能力。素质目标:培养学生遵守法律和规则意识, 诚实守信, 具有国际视野和开拓精神。【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各种重量计算的方法、商品数量条款的内容和规定方法。教学难点:各种重量计算的方法、商品数量条款的内容和规定方法。【教学途径】1.用身边的事例引出有关国际贸易的经济现象。2.多用具体实例解释抽象概念,以便于学生接受和理解。3.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鼓励他们发言,鼓励他们观察生活,帮助学生克服对进出口贸易实务学习抽象性的恐惧感。【教学媒体及教学方法】制作PPT。讲授法、分组讨论法、案例法。【课时安排】1课时(45分钟)。【教学过程】第一环节 导入[课堂讨论]1.若合同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大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实际交货时是每袋净重98千克,共1000袋,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为什么?2.现出口番茄酱,合同中规定:100Ctns of 24 cans each and each can of 100 GS. 出口时,卖方误装了200 GS/CAN 的罐头。试问,这将产生什么后果? 有人认为因卖方实际多装,买方将明显获益。你对此有何看法?第二环节 新授课一、数量条件的重要性[分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数量条件的重要性,并请举例进行说明。[讲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2条2款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①卖方多交:买方应至少收取合同数量部分,而对于多交部分,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其中的全部或一部分,但须按合同价付款②卖方少交: A.只少交一小部分而未构成根本违法合同:买方有权要求对方补交,同时要求得到损害赔偿,但无权宣告合同无效B.不交、少交绝大部分或虽少交一小部分但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并索赔。[演示]教师演示幻灯片,使学生通过实际例子了解数量条款订立后的相关处理。。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一)计量单位[分组讨论]学生分组列举日常生活中的计量单位,并汇总进行说明。[分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哪些?并请举例进行说明。[讲解]①公制(米制)、美制、英制、国际单位制(是在公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②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演示]教师演示幻灯片,使学生了解各种单位之间的换算。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及其适用商品如下表所示。数量的计量方法 计量单位 适用商品按重量计量 重量单位:吨、千克、盎司等 天然产品等、羊毛、谷物按容积计量 容积单位:公升、加仑等 谷物类、小麦、汽油按个数计量 个数单位:只、双、打、令等 日用工业等成品类,如文具、车辆按长度计量 长度单位:码、米、英尺等 纺织品、绳索等按面积计量 面积单位:平方码、平方米、平方英尺等 塑料篷布(地板)等按体积计量 体积单位:立方码、立方米、立方英尺等 化学气体、木材[学生补充]学生补充凭各种单位的换算。(二)商品重量计量方法[讲解]毛重(gross weight)毛重 = 净重 + 皮重皮重皮重是指包装材料的重量。3.净重(net weight)净重在国际贸易买卖中使用最多。(1)定义: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皮重=净重(2)“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例如,用麻袋包装的大米、蚕豆等农产品)可采用毛重计算,即以毛重作为计算总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这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以毛作净”。(3)去除皮重的方法 ①按实际皮重:整批商品包装逐一过秤②按平均皮重:抽出若干样品后算出样品的平均皮重③按习惯皮重:已形成一定标准的规格化包装,用习惯包装的重量作为皮重④按约定皮重:事先约定[分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应按净重还是净重计量和计价?答案: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4.公量[讲解](1)定义:公量是指用科学方法抽掉货物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公量=商品实际重量-实际所含水分+标准水分(2)适用于经济价值较高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商品:羊毛、生丝、棉花等。(3)公量是以货物的标准回潮率计算出来的。①回潮率:水分与干量之比。②标准回潮率:是交易双方约定的货物中的水分与干量之比。③实际回潮率:货物中的实际水分与干量之比。公量=商品干净重×(1+标准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课堂讨论]我国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双方约定单价为每公吨 5 800 美元,标准回潮率 10%,该批羊毛实际重量为 50 公吨,实际回潮率为 8%,该公司业务员按照公式:公量= 实际重量× (1- 实际回潮率)/( 1+ 标准回潮率),求得上述货物的公量为 41.82 公吨,并应该付款 242 556 美元。请问:这一计算是否正确?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 500 美元CIF 东京贸易术语,成交某农产品 200 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 25 千克。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 200 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该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试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二、合同中数量条款内容和规定方法(一)正确掌握出口商品成交数量[演示]教师演示幻灯片,使学生通过实际例子概括数量条款的内容。[讲解]为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需要考虑4个因素(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分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为什么要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讲解](1)溢短装条款: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注意:大型的机器设备、仪器及贵重物品不宜使用此条款。(2)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需要注意三点:①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②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一般来说由交货方即卖方来行使。③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分组讨论]学生分组讨论溢短装部分应该如何计价?[讲解](3)对溢短装部分货物价格的规定: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卖方有意超装或减装的现象有时发生,为此有关溢短装的价格计算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1)按合同价格;(2)按装运(船)时国际市场价格;(3)按到货时国际市场价格。若合同未明确规定溢短装部分如何计价,应按照原合同价计。(三)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讲解]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难度。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地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演示]教师演示幻灯片,使学生通过实际例子了解数量条款订立后的相关处理。[案例分析]我国某公司与日商进行一笔煤炭出口交易,合同规定“成交中国煤炭 10 000 公吨,5% 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货物运抵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 10500 公吨。据此日商提出降价 5% 的要求,否则拒收多交的 500 公吨煤炭。[分析]日商的做法不合理,合同已规定 5% 溢短装,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卖方有权多交 5%,而买方应按合同价格结算这 500 公吨煤炭,无权提出降价、拒收。【布置作业】使用配套习题集《进出口贸易实务学习指导与练习》,要求学生完成相关习题。【教学后记】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