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货物和劳务税 课件(共106张PPT)-《税收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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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货物和劳务税 课件(共106张PPT)-《税收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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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学
第四章 货物和劳务税
本章目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
第三节 消费税
第四节 其他货物和劳务税
第五节 关税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货物与劳务税的概念、特点、类型、经济效应以及发展沿革
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等相关规定
理解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规定
了解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等相关规定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一、货物和劳务税概念与特点
(一)货物和劳务税概念
货物和劳务税是指以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为征收对象的税种总称,又称为流转税
货物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的相关货物(商品)课税;而劳务税是对纳税人提供的各种劳务课税
货物和劳务课税环节一般是商品和劳务实现销售的环节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一、货物和劳务税概念与特点
(二)货物和劳务税特点
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货物和劳务税的基本特征是税负可以转嫁,因此货物和劳务税又被称为间接税
税收负担具有累退性
货物和劳务税一般按照比例税率征收而使税收负担可能具有累退特点
税收征管具有便利性
面向生产厂商征收,税源集中便于征收管理;其计税依据是流转额,在核算和税款管理上比较方便
收入取得具有可靠性和稳定性
以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税收收入的取得与利润水平无关,能够确保税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特点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二、货物和劳务税类型
从四个方面对货物和劳务税进行分类描述
税基核算方式
税收与价格关系
征收范围
所涉税种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二、货物和劳务税类型
(一)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来分
价内税
价外税
价外税是价内税的对称、凡是商品价格中不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统称为价外税
价内税是指税金构成商品价格一部分的税收存在形式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二、货物和劳务税类型
(二)按照征收范围来分
特别货物与劳务税
一般货物与劳务税
以所有货物和劳务(含应税行为)普遍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多环节征收,税率设置为基本税率、低税率以及零税率,计税方法相对稳定
以某些特定货物和特定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单一环节征收,平均税率水平较高且税负差异大,计税方法具有灵活性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课税效应
商品市场 局部均衡分析
消费者 局部均衡分析
生产者 一般均衡分析
(一)货物与劳务税的微观经济效应
货物与劳务税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影响,主要是指在不考虑政府支出的情况下对商品市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不同影响,所有这些影响构成货物与劳务税的微观经济效应。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一)货物与劳务税的微观经济效应
1、对商品市场、消费者的征税效应
(1)对完全竞争的商品市场征税的效应
均衡产出、提高商品的均衡价格,还会造成一定的社会福利损失。税负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配以及征税带来的额外损失占收入的大小都取决于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斜率,或者说取决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敏感性。
在完全竞争的商品市场上,政府征收商品税后不仅会降低商品的均衡产出、提高商品的均衡价格,还会造成一定的社会福利损失。税负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配以及征税带来的额外损失占收入的大小都取决于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斜率,或者说取决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敏感性。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一)货物与劳务税的微观经济效应
1、对商品市场、消费者的征税效应
(1)对完全竞争商品市场的征税效应
图中横轴代表产出量,纵轴代表商品价格,初始的均衡产量是,对应的均衡价格是。现在假定政府对该商品征收税率为的从价税。在征税之后,商品总供给曲线由原来的变为,成为含税价格下的供给线。此时新的市场均衡产量为,含税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为价格并没有按税收的全部数量下降,因为同一数量的需求价格从上升到。如果政府是对卖方征收该税收,那么厂商会向消费者转嫁部分税收。如果将需求曲线按税收的大小向下移动,那么也会与供给曲线向上移动得到相同的结论。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一)货物与劳务税的微观经济效应
1、对商品市场、消费者的征税效应
(1)对完全竞争商品市场的征税效应
在征税之后,商品总供给曲线由原来的变为,成为含税价格下的供给线。此时新的市场均衡产量为,含税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为
政府征收商品税后不仅会降低商品的均衡产出、提高商品的均衡价格,还会造成一定的社会福利损失。在图1中,消费者减少了梯形的消费者剩余,生产者损失了的生产者剩余,共计损失,而政府的税收收入仅为,说明政府征收消费税会使商品市场额外损失,而不被任何一方获得。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一)货物与劳务税的微观经济效应
1、对商品市场、消费者的征税效应
(1)对完全竞争商品市场的征税效应
税负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配以及征税带来的额外损失占收入的大小都取决于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斜率,或者说取决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敏感性。在极端情况下,生产者的供给曲线是一条垂线,说明供给是完全无弹性的,征税并不会改变供给量,因此含税价格也不变,此时税负就全部由生产者负担,同时产生较大的额外福利损失。类似的,如果需求是完全弹性,说明只要政府征税,消费者就会选择不消费该商品,则此时同样是由生产者承担全部税负。相反,如果生产者的劳动供给是完全弹性,则由消费者承担全部税负,如果消费者的需求是完全无弹性,结果也是一样的。因此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承担的税负比例与他们自身弹性呈反比关系(公式表示为)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一)货物与劳务税的微观经济效应
2、对非完全竞争的商品市场的征税效应
在一个卖方完全垄断的商品市场中,厂商是价格的制定者。厂商每出售一单位商品所获得的收益等于商品的价格,所以平均收益曲线与商品需求曲线重合。根据生产者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决定了厂商会选择商品产量,并通过平均收益曲线制定商品的价格。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一)货物与劳务税的微观经济效应
2、对非完全竞争的商品市场的征税效应
假定政府开始对垄断厂商征收税率为t的从价商品税。此时生产者的价格在税收下会有所下降。生产者的平均收益线和边际收益线均会向下平移1-t的比例。此时在厂商利润最大化条件驱使下,新的边际收益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交点决定了商品的供给量会下降,加上平均收益曲线也是向下方倾斜,所以新的价格反而有所增加。这就表明商品价格的上升中有部分税负更多地由消费者承担。这种税负由买卖双方分担的比例更多地是由厂商的供给弹性决定的。如果厂商平均收益线和边际收益线越陡峭,则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一方也就越多。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一)货物与劳务税的微观经济效应
2、对非完全竞争的商品市场的征税效应
而垄断竞争市场或寡头垄断市场则是介于完全竞争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之间,许多生产具有一定异质性商品的厂商或是若干个人垄断厂商共同面对整个商品市场。此时除了上述存在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税负转嫁之外,还会有厂商之间行为博弈的情形。比如垄断竞争市场中某一个厂商因为征税而提高价格之后所减少的销售量会小于完全竞争下的销售量,这是因为厂商之间商品是具有部分异质特征的替代品。即使某商品价格提高,该商品的消费者并不会完全转为消费其他替代品。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一)货物与劳务税的微观经济效应
假定消费者有一定的固定收入,并将这些收入用于消费两种正常商品。
若政府对其中某一商品征收商品税则会提高其商品价格。考虑到另一商品的价格未发生改变,征税促使消费者改变在这两种商品之间消费水平。
被税商品价格的提高会带来两种影响:一种是降低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从而两种商品的消费量均会减少,这是税收的收入效应;另一种是消费者实际收入不变时,改变两种商品的价格之比,使得消费者购买更多的相对价格较为便宜的商品,减少购买相对价格较贵的商品,这是税收的替代效应。所以征税的总效应是激励消费者增加对未被征税商品的消费、减少对被征税商品的消费。
3、消费者与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一)货物与劳务税的微观经济效应
3、对消费者征税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征收商品税除了会使得消费者改变消费结构之外,还会给消费者带来福利变动。以等价变换(Equivalent Variation)为例,在保持相对价格不变时消费者愿意支付一定的货币量,但这其中只有一部分被政府以税收的形式获得,而另一部分则成为福利的净损失。补偿变换(Compensation Variation)的分析与上述替代弹性分析类似,如果想对比两种分析方法关于福利上的差异则需要进一步绘制被税商品的价格——消费图,具体分析过程不在此处详述。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二)货物与劳务税的宏观经济效应
货物与劳务税对宏观经济主体的影响,主要是指在不考虑政府支出的情况下,所有市场,所有商品、生产要素供需关系、价格变动及其征税的税收归宿对生产者的不同影响,所有这些影响构成货物与劳务税的宏观经济效应。
商品:↓
商品:↑
商品市场
要素市场
厂商
劳动
劳动
吸收
资本
资本
剩余,价格↓
厂商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二)货物与劳务税的宏观经济效应
假定商品市场只有两种商品A和B,对应两个厂商X和Y,以及两类生产要素:资本K和劳动L。
虽然政府可以有多种征税方式,比如对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类要素征税,但考虑不同税收组合间可能存在税收等价关系(tax-equivalence relations) ,所以下面的仅分析对某一种商品征税的情形。
商品:↓
商品:↑
商品市场
要素市场
厂商
劳动
劳动
吸收
资本
资本
剩余,价格↓
厂商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二)货物与劳务税的宏观经济效应
对商品A征税会使其相对价格上升,消费者用商品B替代A。结果市场中A的生产下降,B的生产量增加。这使得部分资本和劳动会从厂商X流向厂商Y。由于两个厂商的资本——劳动投入比率存在差异,要使厂商Y能够有效吸收来自厂商X的剩余生产要素,那么整个要素市场中的资本、劳动的相对价格就必须发生改变。
商品:↓
商品:↑
商品市场
要素市场
厂商
劳动
劳动
吸收
资本
资本
剩余,价格↓
厂商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二)货物与劳务税的宏观经济效应
假定生产商品A的厂商X属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厂商Y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此时厂商Y在增加生产B的过程中显然要大力投入劳动力,但投入的资本则相对较少。即两种要素在厂商之间流动的结果就是转移了大部分劳动力而剩余大部分资本。所以要使厂商Y有效吸纳市场中的剩余资本,就必须降低资本的相对价格。
商品:↓
商品:↑
商品市场
要素市场
厂商
劳动
劳动
吸收
资本
资本
剩余,价格↓
厂商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二)货物与劳务税的宏观经济效应
在新的均衡状态下要素市场中的资本价格都会下降。一般化来看,对某一类型厂商的商品征税会导致该类厂商密集投入的要素相对价格下降,这是征税传导的结果。
当然,如果是对劳动密集型的厂商征税,情况就会相反。
商品:↓
商品:↑
商品市场
要素市场
厂商
劳动
劳动
吸收
资本
资本
剩余,价格↓
厂商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三、货物与劳务课税效应
(二)货物与劳务税的宏观经济效应
想进一步获得定量的结论则需要更多信息。比如商品的消费弹性。如果商品A的需求弹性大,征税导致A的需求量下降就多,要素从厂商X流向Y就明显,资本相对价格下降幅度也就必须大。再比如资本与劳动之间替代程度,如果资本和劳动之间替代关系弱,则会压低厂商Y的资本投入量,资本相对价格会更进一步下降。
从社会整体福利的角度看,征税必然会使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受损。所以整体看,征税会给偏爱消费A的资本性收入者带来两方面损失,相反却给偏爱商品B的劳动者带来两方面收益。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四、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发展沿革
(一)1949—1958年开征货物税时期
货物税是指1958年试行工商统一税前,我国对税法列举的货物从价计征的一种税。新中国成立前,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和各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就曾分别征收过货物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实施了全国统一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征税货物按种类划分为烟、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和竹木等,共计8大类、38项、358个税目。由应税货物的产制人和运销人于货物出厂或移送加工部门和使用部门的环节纳税。国外输入的应税货物,由进口商在进口环节缴纳关税时一并缴纳货物税。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四、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发展沿革
(二)1958—1973年开征工商统一税时期
工商统一税是1958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税种。它是由原有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简化合并而成。国务院颁发1958年9月13日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财政部实施细则,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是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工商统一税的征税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对产品征税,又包括对商业、交通运输和服务行业征税。工商统一税从1958年试行,至1973年,除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继续执行外,对其他企业废止执行。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四、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发展沿革
(三)1973—1984年开征工商税时期
工商税是指对一切从事工商、外贸进口和服务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于1973年税制改革时,由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等简并而来。1971年8月,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制改革座谈会,在总结各地试行“行业税”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次年3月报经国务院批转全国试点,并决定从1973年起在全国试行工商税。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四、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发展沿革
(四)1984—1994年开征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1984年9月18日对货物和劳务税进行新的税制改革。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税制的面貌。由原来适应产品经济的单一税制,转向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发挥调节作用的复税制;由原来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向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从而使中国的工商税制步入新的轨道。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四、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发展沿革
(五)1994年全面开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期
1994年国家进一步开展税制大变革,其中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改革是一次全方位、根本性的改革。新流转税制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征收增值税的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 增值税
我国最早于1979年引进增值税,其后经历了产品税与增值税并存的阶段。1981年7月,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开始试行增值税。对由从事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产品生产的单位组建的工业公司和总厂在工业环节缴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这是我国增值税制度诞生的标志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四、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发展沿革
(五)1994年全面开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期
1994年,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首先是征收范围进一步拓展。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拓展至所有货物的销售、进口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涵盖了商品流通的全部环节;而且废除了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销售货物等与内资企业一样缴纳增值税。
其次是税率结构大幅度简化。除对一般出口货物采用零税率,对列举的生活必需品、宣传文化用品和农用生产资料采用13%的低税率之外,其余货物和所有应税劳务均适用17%的基本税率,强化了增值税的“中性”特征。
最后是计税方法进一步改革。此次改革将增值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四、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发展沿革
(五)1994年全面开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期
2012年我国开始营改增试点,在分地区、分行业再到全面试点的基础上,增值税的税率结构和制度细节进一步调整优化。2017年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并至17%、11%和6%三档;2018年17%和11%税率调整为16%和10%,6%一档税率不变。2019年,为落实普惠性减税,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并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实行加计抵减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四、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发展沿革
(五)1994年全面开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期
2. 消费税
1951年我国开始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曾对电影、舞厅等征收消费税,但不是常设税种。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制度正式建立,最初的消费税制度下的征税对象涵盖11大类消费品。
2006年国家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将消费税的征税品目定为14个。这14个税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奢侈品类消费品,如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化妆品、高档首饰等;二是影响生态环境和消耗资源的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三是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如烟、酒等。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四、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发展沿革
(五)1994年全面开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期
2008年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消费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消费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其上位法,将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四、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发展沿革
(五)1994年全面开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期
2014年《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征收对象进行了调整,包括对摩托车、汽油、酒及酒精、汽车轮胎等征税科目的调整。
2015年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2016年《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第一节 货物和劳务税概述
四、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发展沿革
(五)1994年全面开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期
3. 营业税
我国从1984年同时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在批转了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同时,发布了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这次税制改革将原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第二节 增值税
增值税
基本要素
应纳税额计算
增值税特殊行为处理
增值税税收优惠
纳税申报
出口货物与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制度
本节知识结构图
第二节 增值税
一、基本要素
(一)征税对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进行征税。
第二节 增值税
一、基本要素
(二)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兼顾企业规模小、利润水平较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主体,增值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
第二节 增值税
一、基本要素
(三)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货物流转与劳务提供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是对货物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环节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第二节 增值税
一、基本要素
(四)税率
目前我国增值税实行13%、9%和6%三档税率结构。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适用3%或5%的征收率
基本税率 13%
低税率 9%
低税率 6%
征收率 3%;5%
第二节 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
对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销售额、特殊销售额的确定
差额确定销售额
包装物押金处理
第二节 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基本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第二节 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具体运算时,销售额可以分为四类
销售额的类别 销售额中不包含的项目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采取销售折扣销售、采取销售折让销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按差额确定的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等
对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按照规定的顺序来确定销售额
第二节 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二节 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2、特殊销售额的确定
以旧换新
折扣方式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一般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特殊情况:金银首饰
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还本销售
以物易物
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第二节 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3、差额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
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第二节 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4、包装物押金处理
区分非酒类产品、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和啤酒黄酒
5、对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按相关顺序确定销售额
第二节 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6、进项税额计算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二节 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如果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则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二节 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
进口货物适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二节 增值税
三、增值税特殊行为处理
纳税人销售自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税方法
纳税人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动产)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销售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动产)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第二节 增值税
四、增值税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免税优惠
即征即退优惠
先征后退(返)优惠
第二节 增值税
五、出口货物与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制度
增值税出口免(抵)退税主要有以下两类: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免、抵退税
第二节 增值税
五、出口货物与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制度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视同自产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部分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时,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计算方法为: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
免抵退税额计算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计算
第二节 增值税
五、出口货物与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制度
(二)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
从事对外贸易且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并予以退还相应的进项税额。
第二节 增值税
六、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货物则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则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等不同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第二节 增值税
六、纳税申报
(二)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固定业户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应该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应扣缴的税款。
纳税地点
第三节 消费税
一、基本要素
(一)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消费税并不是对所有消费品征税,而是对一些特定的消费品征税。
主要目的是促进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以及筹集财政收入。
第三节 消费税
一、基本要素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纳税人
第三节 消费税
一、基本要素
(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计税:
2.从量计税: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分情形:
直接销售、自产自用、委托加工
3.复合计征:
不含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第三节 消费税
一、基本要素
(四)消费税的税率
税目 税率
一、烟
1. 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3)批发环节 11%加0.005元/支
2. 雪茄烟 36%
3. 烟丝 30%
第三节 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一、基本要素
(四)消费税的税率
二、酒
1. 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 黄酒 240元/吨
3. 啤酒(含果啤)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 其他酒(含葡萄酒等) 10%
第三节 消费税
一、基本要素
(四)消费税的税率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 汽油 1.52元/升
2. 柴油(符合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 1.2元/升
3. 航空煤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1.2元/升
4. 石脑油 1.52元/升
5. 溶剂油 1.52元/升
6. 润滑油 1.52元/升
7. 燃料油 1.2元/升
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250毫升的摩托车 3%
2.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 10%
第三节 消费税
一、基本要素
(四)消费税的税率
八、小汽车
1.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第三节 消费税
一、基本要素
(四)消费税的税率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每只不含增值税价格在10000元以上)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 4%
十五、涂料 4%
2.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
(零售单价≥130万元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10%
第三节 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的从价征收
消费税的从量征收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和减免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第三节 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消费税的从价征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消费税的从价征收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为: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第三节 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2.消费税的从量征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确定方法为: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第三节 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第三节 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包括:
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税法规定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且计税简便的原则。
2.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税法规定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第三节 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5.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7.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计算:
(3)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2)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应纳税额计算:
第三节 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8.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扣除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以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②以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③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④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⑤以外购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⑥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⑦以外购的已税汽油、柴油连续生产的汽油、柴油;⑧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⑨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⑩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第三节 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8.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第三节 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8.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3)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
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第三节 消费税
三、消费税税收优惠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普遍征收基础上的选择性征收,主要是针对一些环境污染、高消费类产品进行征收,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节能环保和减少污染等方面。
免税优惠:
节能环保电池、节能环保涂料、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改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改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以及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第三节 消费税
四、消费税出口免退税
(一)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消费税则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第三节 消费税
四、消费税出口免退税
(二)出口货物与劳务的消费税免退税范围
消费税的免退税政策有以下的三种情况: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第三节 消费税
四、消费税出口免退税
(三)出口货物与劳务的消费税免退税计算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征收
从量定额征收
复合计征方式
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
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第三节 消费税
四、消费税出口免退税
(三)出口货物与劳务的消费税免退税计算
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征收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
五、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三节 消费税
五、纳税申报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四节 其他货物和劳务税
一、车辆购置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烟叶税
第四节 其他货物和劳务税
一、车辆购置税
(一)概念及特点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单一
特 点
征收环节单一
税率单一
征收方法单一
征收具有特定用途
一次征收
第四节 其他货物和劳务税
(二)征税对象
具体征收范围
①汽车
②有轨电车
③汽车挂车
此处的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全挂车+半挂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
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④摩托车
第四节 其他货物和劳务税
(三)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其中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四)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自产自用应税车辆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
按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四节 其他货物和劳务税
(五)税率
比例税率
10%
(六)应纳税额计算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税率
第四节 其他货物和劳务税
(七)税收优惠
优惠对象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第四节 其他货物和劳务税
二、烟叶税
(一)概念
是向收购烟叶产品的单位征收的税种
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
引导烟叶种植和烟叶行业健康发展
(二)征税对象
烤烟叶、晾晒烟叶
(三)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
第四节 其他货物和劳务税
(四)计税依据
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烟叶收购价款总额
比例税率
20%
(五)税率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价款×(1+价外补贴10%)×税率
①纳税人实际支付的烟叶价款
②价外补贴
(六)应纳税额计算
第四节 其他货物和劳务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概念
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二)纳税人
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广
差别比例税率
附加税性质
进口不征
出口不退
第四节 其他货物和劳务税
(三)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四)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第四节 其他货物和劳务税
(五)税收优惠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
重大突发事件应对
国务院批准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征或免征
(六)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五节 关税
一、基本概念
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关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二、基本要素
(一)征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
(二)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第五节 关税
(三)计税依据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关税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四)税率
进口关税税率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等
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税率
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五节 关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
(一)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中获得的收益以及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的关税完税价格。
基本构成=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的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完税价格不包括以下费用:
购货佣金以及进口后发生的相关的费用。
第五节 关税
确定进口关税完税价的方法:
相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依次适用下列方法核定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不能确定时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其他合理方法
当保险费无法确定时:
一般情况
邮运进口
货价加运费的千分之三
以邮费作为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五节 关税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关税
单独列明的离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基本构成=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运送至输出地点的装载前的运费以及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完税价格不包括以下费用:
第五节 关税
确定出口关税完税价的方法:
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相同的货物的成交价格
依次适用下列方法核定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不能确定时
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类似的货物的成交价格
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本、利润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支出计算所得的价格以及按照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五节 关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三)税款缴纳时间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节 关税
四、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
情况 关税规定
退还 海关发现的,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补征 海关发现的,自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不加收滞纳金
追征 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节 关税
五、进境货物进口关税
个人携带自用进境物品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
免征进口税
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进口税从价计征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思考题
1. 简述货物与劳务课税的特点与类型。
2. 简述如何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3. 简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特点。
4. 简述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政策。
5. 简述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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