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所得税 课件(共66张PPT)-《税收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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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学
第五章 所得税
本章目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本章知识结构图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所得税相关概念、特点和作用;
熟悉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准确计算各类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一、所得税的概念与特点
(一)所得税的概念及分类
所得税是国家对纳税人的法定所得课征的税收。
应纳税所得(简称应税所得):通常为一定时期(一般为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减去为取得这些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1.所得税及所得的定义
所得形式 货币所得、非货币所得等
所得主体 个人所得、公司所得、合伙企业所得、独资企业所得等
获取时间 即期所得、期权所得
要素分配 劳动所得、资本所得、经营所得
所得来源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一、所得税的概念与特点
(一)所得税的概念及分类
个人所得税,即对自然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课征的税收。
公司(法人)所得税,即对公司(法人)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提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课征税收。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2. 所得税的分类
按纳税人划分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一、所得税的概念与特点
(二)所得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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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
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一致,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累进税率下,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方面有明显作用。
“自动稳定器”和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累进税率下,从而使所得税的收入随着经济繁荣而增加。累进的所得税制还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计征管理相对比较复杂
所得税的计缴方法、管理方式相对复杂,需要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税基宽,财政收入能力强
所得税的税基较为广泛,能够为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二、所得税的类型
(一)法人所得税
法人所得税是对法人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也称作公司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法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公司、公共团体以及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涵盖现行企业所得税中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有利于与个人所得税的相互衔接,实现企业所得税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覆盖和调节。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二、所得税的类型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者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我国现行个人所所得税是对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就与纳税人为法人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主体、征收范围等方面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个全面覆盖自然人和法人的所得税制度体系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三、所得税的效应
(一)所得税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
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课征所得税
收入效应
替代效应
可支配收入随之减少
减少闲暇和其他商品的消费
增加劳动力供给
降低劳动者实际工资率
闲暇更便宜,增加对闲暇的消费
减少劳动时间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三、所得税的效应
(二)所得税对家庭储蓄行为的影响
对家庭储蓄行为的影响
收入效应:减少第一阶段(工作期)的消费,以增加储蓄
替代效应:放弃一些第二阶段的消费以增加第一阶段的消费,意味着储蓄的减少
净效应取决于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孰大孰小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三、所得税的效应
(三)所得税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乔根森模型:只要企业追加一个单位的投资的边际收益大于这笔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企业就愿意进行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将一直进行到投资边际收益正好等于这笔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
假定企业投资的数额为q,投资的税前总收益率为 ,市场利息率为i,资产的年经济折旧率为d,则这笔数额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为(i+d)。根据乔根森模型,企业的投资将会进行到以下等式成立为止,即: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三、所得税的效应
(三)所得税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对企业的利润征所得税
减少企业投资的净收益
折旧扣除条款或投资税收抵免
降低企业投资的资本使用成本
折旧扣除条款:用t表示企业所得税税率,D(n)表示第n年企业可提取的折旧额,i为计算企业资金机会成本的贴现率,每1元投资在资产折旧年限T中提取折旧所产生税款节省额的现值为:
投资税收抵免:假定企业购置设备的投资额为q,投资税收抵免率为K,则企业可以少纳所得税qK。
取决于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上述等式两边的影响力度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四、我国所得税制度的发展沿革
2017.8
1950年5月,财政部决定暂不开征薪给报酬税,并调整了工商业税中所得税的累进级距,由14级增加到21级。
1958年,进行简税制改革,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分离出工商所得税,标志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诞生。
1963年4月,对工商所得税税率进行重大调整。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组织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合作商店为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经济为14级全额累进税率。
1980年至1981年,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83年6月,国家推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由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大中型企业的税率为55%。
1991年将两个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全国暂定统一征收的税种中,有所得税性质税种。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四、我国所得税制度的发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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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开始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型国营企业适用55%比例税率,小型国营企业适用10%-55%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1993年,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合一”,建立内资企业统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2008年,实行“两税合一”改革,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为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
所得税经过70多年的发展,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20年,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已达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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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系统地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项目、税率等相关事项,初步奠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体系。
1986年,国务院针对中国公民颁布《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明确中国公民和外企高管适用的扣除标准,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1994年,我国将《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合并为《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建立分类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至此,我国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2018年个人所得改革是根本性变革,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转变,符合国际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四、我国所得税制度的发展沿革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四、我国所得税制度的发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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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
2008年个税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按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此基础上,还做了以下安排。
一是将综合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月提高至6万元/年。
二是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拉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
四是增设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可按照规定程序和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采取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税收管辖权,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并以“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划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要素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要素
(二)征税对象
对居民企业依照“居民税收管辖权标准”确定征税范围
对非居民企业依照“地域税收管辖权标准”确定征税范围
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征税范围的确定标准
所得来源地是确定企业纳税义务的重要依据。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原则确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要素
(三)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指用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要素
(四)税率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
(1) 居民企业的所得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 25% 的基本税率。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减按 10% 税率征收。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上列公式中各项指标的含义及相关计算要求: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计算收入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收入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原则。为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纳税人利用会计规则拖延、逃避纳税等行为,税法列举了特殊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不征税收入
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
(三)免税收入
是指按照税法中优惠政策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四)税前扣除
相关性、合理性原则
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禁止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原则
禁止重复扣除的原则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四)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一般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具体规则及禁止性规定
税前扣除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五)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亏损抵补规则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弥补亏损年限为十年。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六)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即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三、资产税务处理
资产税务处理的内容及基本要求
资产税务处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重要因素,必须依照税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进行。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即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以上各项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三、资产税务处理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
构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政府治国理政目标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和特定区域,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设立免税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按特定投资的规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总额;抵免应纳税额等多种形式。
上述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额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一)减免税额
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的应纳税额。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额计算
(二)抵免税额的计算
对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给予税收抵免,是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有效方法。我国企业所得抵免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额计算
(二)抵免税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为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企业在境外实缴税额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额计算
(二)抵免税额的计算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3)我国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在原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 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纳税人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采取综合抵免法或分国不分项抵免法。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额计算
(三)非居民企业应纳预提所得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应纳预提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实际征收率
公式中的“实际征收率”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率或协定税率。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与汇算清缴
(一)纳税年度
我国的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分期预缴
主管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营业周期、经营季节性等因素,确定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为保证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及时性和均衡性,采取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缴纳方式。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华侨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等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及其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须就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 183 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只须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所得来源地的确认标准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 90 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境内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要素
(二)征税对象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税模式。居民个人取得第 1-4 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第 1-4 项所得,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第 5-9 项所得为“分类所得”,依法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或核定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要素
(三)计税依据
(四)税率
个人所得税对不同所得项目分别设置税率: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 45%。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亦适用 3% 至 45% 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中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据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表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换算的。
(3)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35%。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即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的收入额 - 费用六万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计算公式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1.基本费用扣除,现行扣除标准为 6万元 / 年;
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支出;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费用扣除规定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项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50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 20% 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在此基础上减按 70% 计算。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基本费用扣除额60 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 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规定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其他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三、税收优惠
科学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合理减轻民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合理引导人民群众的经济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按优惠方式划分,个人所得税的现行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减征和个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等内容。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
(三)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四)其他各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各项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五)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计税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
(六)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抵免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
(六)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抵免规定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五、源泉扣缴、自行申报与汇算清缴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
(一)源泉扣缴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一)源泉扣缴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依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 计算。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按 800 元计算;每次收入 4000 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 20% 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预扣率表二”规定的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20% 的比例预扣率。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一)源泉扣缴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一)源泉扣缴
(2)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表二,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3)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一)源泉扣缴
(4)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在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5)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 2% 的手续费,按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退库支付。
(6)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7)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并视违规行为情节依法处理。
(二)自行申报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税款。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二)自行申报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5)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申报办理税款清算。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三)汇算清缴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包括: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三)汇算清缴
(2)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汇算清缴其他事宜。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思考题:
如何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它们承担的纳税义务有何区别?
简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置及其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资产税务处理规定。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内容及其所适用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汇算清缴的方法及纳税申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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