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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筹划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筹划
【学习目标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实务。学习本章,应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规规定,学会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主要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筹划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主要风险防控节点
思考与技能训练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一、利用纳税人的法定身份进行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类型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通过企业合并与分立改变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一)企业合并
企业在合并时进行税收筹划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资产转让损益确认与否对所得税负的影响
2. 资产计价税务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
3. 亏损弥补的处理对所得税负的影响
(二)企业分立
企业在分立时进行税收筹划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资产转让损益的确认
2. 资产计价的税收处理
3. 亏损弥补的处理
(三)企业并购后组织形式的设置
当并购企业并购目标企业后,目标企业通常成为并购企业的从属机构。从属机构的形式一般有分公司和子公司,对从属机构形式的不同选择,决定着并购后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的高低。
1.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差异
2.筹划思路
根据上述差异,可以做以下筹划。
(1)对于设立初期亏损的分支机构,或者在总公司亏损、分支机构盈利的情况下,分支机构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从而可以盈亏相抵;
(2)若分公司处于税率较高的地区,通过汇总纳税,从而实现规避高税率的目的。反之,分支机构适合选择子公司的形式。
【案例6-1】 A企业购买B企业,出价200万元,B企业账面净资产为150万元。购买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全部用股票支付;二是用股权支付60%,其余用现金支付。
【案例解析】
在第一种方式下,B企业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
在第二种方式下,由于非股权支付额超过20%,则B企业在合并时应按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应纳所得税为:(200-150)×25%=12.5(万元)
【筹划结果】可见第二种方式企业需要负担的所得税税额较大,建议采用方法一。
三、利用小微企业的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一)小微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案例6-2】某生产企业2019年度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本年度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介于300万元至350万元之间,试比较该企业上下限所得额的税负。
【案例操作】
(1)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时,
应纳税额==100×25%×20%+200×50%×20%=25(万元)
税后所得=300-25=275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为350万元,就要按照25%计税,
应纳税额==350×25%=87.50(万元)
税后所得=300-87.50=262.50万元
比较而言,企业多得50万元时,所得上限比所得下限的税后净所得还要低12.50万元,显然,不进行筹划,只追求税前利润,得不偿失。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法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
1. 居民企业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 非居民企业税率
非居民企业税率是20%,主要包括如下项目:
(1)非居民企业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和场所,但取得的所得和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是有来源于境内所得。包括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 。
(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
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西部大开发战略适用的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部分条款失效)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适用的优惠税率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民族自治地区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二、利用税率进行税收筹划实务
(一)利用西部开发战略优惠税率进行筹划
【案例6-4】某企业甲总公司地处西部地区,下设A、B、C三个分公司,其中,甲总公司及A、B分公司在优惠区内。优惠区内还设有一个三级分支机构d,是优惠区外的C为方便工作而设立的。其中,甲总公司、A、C分公司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假设2019年A、B、C三个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试问,如何筹划能做到减轻所得税负担?
【案例操作】
在没有筹划之前,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规定,应纳税额如下:
(1)三个分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分别为50%、30%、20%,则甲公司应首先计算出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2)按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分摊50%即500万元,另外500万元由各分公司分摊:
A为250万元(500×50%),B为150万元(500×30%),C为100万元(500×20%)。
(3)按总分机构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总额=500×15%+250×15%+150×25%+100×25%=175(万元)。
(4)按照分摊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就地预缴的所得税:甲公司分摊50%即87.5万元,另外50%在各分公司分摊:A为43.75万元(87.5×50%),B为26.25万元(87.5×30%),C为17.5万元(87.5×20%)。
通过筹划,将C分公司地址迁回优惠区内,由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0%以上,就可以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
此时,总分机构应纳税总额=500×15%+250×15%+150×25%+100×15%=165(万元)。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筹划
一、通过减少和推迟收入的确认进行筹划
(一)收入确定的法律规定
1. 收入确定的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2. 收入确定的特殊规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内部处置资产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资产移送他人
如果纳税人将资产移送他人,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应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如: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处置资产的计税依据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4.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1)确认收入实现的基本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已签订销售合同,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所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可靠的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货方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算。
(2)确认纳税人实现收入的时间
纳税人销售商品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
企业商业折扣
企业在各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产品的
5.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7. 收入的减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二)通过减少或推迟收入进行节税的筹划实务
1. 减少收入或推迟收入确认的筹划一般方法
(1)凡是纳税人已经发生的销售业务,其销售收入应适时入账。依据会计制度及
有关规定,不应该计入收入类账户的,则不要入账;能少入收入类账户的,要尽可能少入账。
(2)凡是企业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不能预先入账。即不能根据合同、协议、口头约定等来预计任何可能形成的经济收益。这不仅是税收筹划的需要,也是会计谨慎原则所要求的。
(3)凡是介乎负债和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宁作负债而不能作收入处理。
(4)凡是介乎债权和收入之间的经济事项,宁作债权增加而不作收入增加处理。
(5)凡是介乎于对外投资和对外销售之间的经济事项,宁作对外投资而不作对外销售业务处理。
(6)凡是有理由推迟确认的收入,则尽可能推迟确认。
2. 减少收入额以降低计税依据
3. 推迟收入的实现时间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案例6-5】 新美集团公司的月美丽日化厂生产化妆品,2016年7月10日,有一批化妆品销售给其关联企业新海市日化贸易公司,已知该批化妆品销售收入不含税价款为500万元,销售成本为400万元,对该交易有两种销售方式可供选择:一是现销方式,当期日化厂结转收入和成本,另一种方式是采取赊销方式,约定2017年2月10日付款。假设该企业的投资报酬率为12%,问两种销售方式那种对美丽日化厂有何影响?
【案例解析】
方案1:采取现货销售方式,销售化妆品应纳企业所得税
(500-400)×25%=25(万元),
产生净利润为=100-25=75(万元)。
此时,该企业获得的资金现值就是75万元
方案2:采取赊销方式,2017年销售化妆品应纳企业所得税
(500-400)×25%=25(万元),
产生净利润为=100-25=75(万元)。
此时,该企业获得的资金现值为:75+25×12%×7/12=76.75(万元)
【筹划结果】由此可见,方案二对该集团公司更有利。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75万元(76.750-75)。
二、通过税前扣除进行税收筹划
(一)扣除原则和范围
1. 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 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扣除的其他支出。
3. 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3)社会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5)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产生的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该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的,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经营性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融资租赁是指在是指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4. 不得扣除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主管机关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利用税法对扣除的政策规定进行筹划
1.增加扣除额
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随着扣除额的增加,计税依据相应减少,进而减少应纳税额。
2.合理安排扣除的时间
若假设在一个较长时期如十年时间,或者企业存续的整个期间内。企业的总扣除额不变,那么,如何安排每个纳税年度的扣除额,其税收筹划效果就可能不同。
(1)根据盈利情况调整当期扣除额。
(2)合理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和折旧方法。
【例6-6】某企业有一辆价值500 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价的4%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
【案例解析】
一般说来,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从国家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
方案1:年折旧额为:
500 000×(1-4%)÷8=60 000(元)
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为:
60 000×25%×5.335=80 025(元)
方案2: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为:
500 000×(1-4%)÷6=80 000(元)
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为:
80 000×25%×4.355=87 100(元)
(3)充分利用存货的计价方法。
【例6-8】鸿利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份,在2016年先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假定2017年和2018年各出售一半,售价均为1 000万元。试比较企业选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两种方法下,哪个对企业更合适?(假定企业当年在不发生此笔销售业务时已经盈利)
【案例解析】
销售成本、所得税和净利润的计算见下表(表6-4)所示:
表6-4 不同计价法下销售成本、所得税和净利润的计算
方法 项目 加权平均法 先进先出法 2017年 2018年 合计 2017年 2018年 合计
销售收入 1000 1000 2000 1000 1000 2000
销售成本 500 500 1000 400 600 1000
税前利润 500 500 1000 600 400 1000
所得税 125 125 250 150 100 250
净利润 375 375 750 450 300 750
结论:从表中数据可知,虽然各项数据的两年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税前利润合计相等,但不同计价方法企业最终净利润不同,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比采用先进先出法,第一年会少缴纳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假设该公司投资报酬率为10%,则该公司占有的货币时间价值为:
(150-125)×(1+10%)2-(125-100)×(1+10%)=30.25-27.5=2.75(万元)
所以,宜采用加权平均法。
三、利用亏损弥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一)亏损弥补的基本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利用税法对亏损可以弥补的政策进行筹划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的所得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的所得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加计扣除优惠
1. 研究开发费
2.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三)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可采取以上折旧办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于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五)减计收入优惠
减计税收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六)税额抵免优惠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案例6-10】2019年某居民企业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11.7万元。已知该企业2017年亏损40万元,2018年盈利20万元,2019年度经审核的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2019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解析】
主要涉及亏损弥补、税收优惠和税额的计算。
企业当年实现的所得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再计算税额,最长弥补期限不超过5年。
当年应纳税额=[60-(40-20)]×25%=10(万元)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允许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实际应纳税额=10-11.7×10%=8.83(万元)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实务
(一)利用加计扣除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6-11】假如五名股东2017年10月拟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公司投资意向为一福利企业,经过和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后,为了享受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税务师事务所建议企业应关注的优惠政策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该企业与级招收员工300人,人均年工资50000元,预计年利5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如果其中招聘100名残疾人员,请问,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方案一:聘用正常员工,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00×25%=125万元
方案二:招聘100名残疾人员,其他员工为正常职员,
应纳税所得额=500-100×5=0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0
【筹划结果】减少缴纳税款125万元。
(二)利用“三免三减半”政策进行筹划
【案例6-12】某公司从事的是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原计划2019年10月开始生产经营,但是当年预计有亏损,因此可以选择适当推迟日期,在2019或是2020作为生产经营的开始,预计2020至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和1200万元,请计算2019至2024年度中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
【案例分析】
方法一:将2019年作为生产经营的开始,该公司从事的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和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将2019年作为生产经营的开始,则在2019年和2021年度,企业可享受税收免征,在2022至2024年度享受减半的税收优惠,但是2019年按照正常企业所得税征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800+1000)×25%×50%+1200×25%=575万元
方法二:将2020年作为生产经营的开始,则2020年至2022年享受免税优惠,2023至2025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800+1000+1200)×25%×50%=250万元
比较两种方式可以看出,第二种方式可以更好地减轻税收负担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主要风险防控节点
一、防止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风险企业
(一)“关联方”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对象
(二)防止下列税收筹划行为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三)关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使用的可比分析方法
二、关注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节点
(一)确认收入实现的基本原则
(二)确认收入实现的基本条件
(三)收入确认条件的特殊规定
(四)企业促销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三、关注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四、关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方式
(一)纳税申报
(二)源泉扣缴
思考与技能训练
一、名词解释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货币形式收入;非货币形式收入
二、简答题:
1.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哪些?
2.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哪几方面加以体现?
三、综合分析题
富锦集团有限公司设在中部地区,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其中一个子公司富曦公司设在西部,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2017年正处在减半期。富锦公司如果把成本价60万元,正常售价80万元的一批原材料按照66万元作价销售给富曦公司,富曦公司再以90万元的价格出售。请问:该项业务使集团公司节税多少?该公司采用的什么税收筹划原理?运用了哪些税收筹划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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