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课件(共50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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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课件(共50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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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学习目标与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法规、计税方法、税收优惠政策等基本税法规定,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筹划方法。学习本章,应在了解、掌握个人所得税基本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学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主要内容】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筹划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筹划中主要风险防控节点
思考与技能训练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一、利用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筹划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二)非居民纳税人筹划实务
【案例7-1】外国专家汤姆先生2014年至今一直在华工作。汤姆先生在华期间,每年都要回国述职,离开中国的时间分别为25天、28天、20天、25天。到2018年底,按照2019年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要临时离境多次超过90天,就可以确认为非居民纳税人。2019年,尽管汤姆多次出境超过90天,但累计在华居住天数仍然超过了183天,因此,就会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案例解析】参照前文介绍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标准,2019年税务机关认定汤姆先生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有充分的政策依据。
【筹划操作】
汤姆先生可以针对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中有关非居民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调整。比如,可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安排上半年在香港或澳门设立办公地点,处理境内事务,半年在中国内地居住。
【筹划结果】以上操作,可以使汤姆先生避免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特别提示】对于2019年以后来华工作的外国人,也可以选择跨年度来华的方法。例如选择在当年的7月份来华,并于次年6月份离开。期间再有些其他事务离境,这样,虽然纳税人在中国停留的时间很长,但仍然没有达到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标准。
二、利用经营者不同身份进行筹划
(一)经营所得的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利用经营所得的身份筹划实务
在进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税收筹划时,实际上是在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之间进行选择和筹划,一般来说,企业设立选择哪种形式,应考虑以下几点:
(1)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合伙制一般要低于公司制。
(2)在比较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的税负大小时,不能仅看名义上的差别,更重要的是看实际上的差别。
(3)在合伙制构成中,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案例7-3】如果四位合伙人每人出资500万元,共计2000万元从事经营活动,预计年获利320万元。在经营方式的设立,可以有两个方案选择。
(1)由4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假设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注册资本2000万元。
【筹划操作】以上两个方案的纳税情况分析如下:
(1)如果采用第(1)种方法,则:
4个合伙人每人分得应税所得70万元
每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70×35%-6.55=17.95(万元)
4个合伙人合计纳税71.80万元(17.95×4)
(2)如果采用第(2)种方法,假设公司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平均分配给4个投资者,则:
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20×25%=80(万元)
4个股东每人企业所得税后分的红利=(320-80)/4=60(万元)
4个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60×20%×4=48(万元)
税负共计128万元(80+48)。
三、利用附加扣除承担者的身份进行筹划
(一)利用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承担者进行筹划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案例7-4】中国公民刘正江夫妇2019年3月份分别取得薪金所得9500元和5500元。现有一女正在读高中,每年学费为30000元。如果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税收政策。
刘正江本人需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9500-5000)×10%-210=240(元)
刘正江妻子需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5500-5000)×3%=15(元)
合计应纳税额=240+15=255(元)
【筹划操作】
(1)如果选择夫妻双方分别扣除500元,则
刘正江本人需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9500-5000-500)×10%-210=190(元)
刘正江妻子由于应纳税所得额为0(即5500-5000-500),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计应纳税额为190元
(2)如果选择刘正江本人一方扣除1000元,则
刘正江本人需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9500-5000-1000)×10%-210=140(元)
刘正江妻子需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5500-5000)×3%=15(元)
合计应纳税额=140+15=155(元)
(二)利用继续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承担者进行筹划
根据“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三)利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承担者除进行筹划
根据“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上述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利用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承担者进行筹划
根据“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五)利用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承担者的身份进行筹划
根据“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 000元的 3 0
2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10 2 520
3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6 920
4 超过300 000元至420 000元的部分 25 31 920
5 超过420 000元至660 000元的部分 30 52 920
6 超过660 000元至960 000元的部分 35 85 920
7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45 181 920
(二)非居民个人的所得适用税率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三)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 000元的 5 0
2 超过30 000元至90 000元的部分 10 1 500
3 超过90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0 500
4 超过300 000元至500 000元的部分 30 40 500
5 超过500 000元的部分 35 65 500
(四)其他各项所得适用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各项所得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分别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五)个人所得税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预征,年终汇算清缴方式,在预扣预缴过程中,税法明确了预缴适用的预扣率。
二、利用工薪所得等劳动报酬所得与年终奖金分别计税进行筹划
(一)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月薪与其他劳动所得统筹考虑
【案例7-8】高老师的每月工资薪金收入6 000元(不考虑五险一金的附加专项扣除),在另一民办学院兼职每月取得劳务报酬2 000元,全年年终奖金为24 000元,年收入共计120 000元。
如果选择按照综合扣除费用标准,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全年应纳税额=(120 000-60 000)×10%-2 520=3 480(元)
【筹划操作】可以将高老师的全年各项劳动所得统筹考虑,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将老师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照综合计税与年终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平时综合所得部分应纳税额=(96 000-60 000)×10%-2 520=1 080(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24000/12=20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则
应纳税额=24000×3%=720(元)
全年应纳税额=1080+720=1800(元)
2. 利用年终奖金税率级次促使筹划效果最大化
虽然全年各次纳税最高边际税率相等,已使缴纳的税款减少,但年终奖金还有进一步筹划的空间。
【案例7-9】李先生年度劳动综合收入共计13.20万元,经第一步筹划后,将收入分别解构为月度工资与年终奖金分别是13.2:0、6.6:6.6、10.2:3.0、9.6:3.6等不同金额。
【筹划操作】
(1)在综合收入为13.20万元,没有年终奖金的情况下
全年应纳税额=(13.20-6.00)×10%-0.252=0.468(万元)
(2)在月度工资为6.60万元,年终奖金也为6.60万元的情况下
月度工资应纳税额=(6.60-6.00)×3%=0.018(万元)
年终奖金6.60/12=0.55(万元),适用税率为10%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6.60×10%-0.021=0.639(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0.018+0.639=0.657(万元)
(3)在月度工资为10.20万元,年终奖金为3.00万元的情况下
月度工资应纳税额=(10.2-6.00)×10%-0.252=0.168(万元)
年终奖金3/12=0.25(万元),适用税率为3%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3%=0.09(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0.168+0.09=0.258(万元)
(4)在月度工资为9.60万元,年终奖金为3.60万元的情况下
月度工资应纳税额=(9.60-6.00)×3%=0.108(万元)
年终奖金3.6/12=0.3(万元),适用税率为3%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60×3%=0.108(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0.108+0.108=0.216(万元)
三、利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工薪所得不同税率形式进行筹划
(一)筹划原理
企业向职工集资后,可能需要向职工支付集资利息。这时,职工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职工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显然,同一个纳税人,从同一处取得的不同项目,所得税率不同。如果统筹规划,完全可以实现税收筹划。
(二)筹划实务
【案例7-10】某企业有213名员工,3名公司领导,年薪50万元,10名中层领导,年薪20万元,200名普通员工,年薪10万元。当年向职工集资人均10万元,年利率6%,年终向职工支付集资利息时,企业应为职工代扣个人所得税,即:
利息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3×10×6%×20%=25.56万元
薪金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6)×30%-5.292]×3+[(20-6)×10%-0.252]×10+[(10-6)×10%-0.252]×200=23.724+11.48+29.60=64.804万元
纳税合计=25.56+64.804=90.364万元
【筹划操作】根据前文的分析,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如果低于20%,就应设法将集资利息转化为工资收入。
首先,3名公司领导,尽管年薪达到50万元,扣除6万元的法定费用标准,为44万元,适用30%超额累进税率,名义上,高管的税负薪酬税负要高于利息适用的20%,但,正是由于采用的属于累进税率,前面的低税率级距占比大小,对总体税负有着权重影响。
以某一位公司领导为例,其年应纳个税=(50-6)×30%-5.292=7.908万元
那么综合税负=(7.908÷50)×100%=15.82%
因此,税收筹划时,要看两个权重:一是超过利息所得20%边际税率的职工人数权重,二是每个员工超过20%边际税率的那部分所得在全部所得中的权重。
【案例解析】假设企业将职工集资利率降为2%,同时,将减少的集资利息转化为职工工资,那么:
利息转入所得应代扣个人所得税=213×10×2%×20%=8.52万元
工资总额应代扣个人所得税=[(50+0.4-6)×30%-5.292]×3+[(20+0.4-6)×10%-0.252]×10+[(10+0.4-6)×10%-0.252]×200=24.084+11.88+37.6=73.564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8.52+73.564=82.084万元
降低集资利率后比之前少交个税8.28万元(即90.364-82.084)。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税额的计税依据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非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八)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利用专项扣除和企业年金等事项进行筹划
(一)用“三险一金”税前扣除
工薪阶层的纳税人都非常熟悉,福利比较好的单位,如果政策执行到位,通常在支付个人薪给稿酬的同时,还为员工提供缴纳“五险一金”的福利,员工的工资薪金与这些福利,按照目前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统一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在“五险一金”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部由企业承担,员工个人工资总额中扣除的通常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所谓的“三险一金”或称为“四金”。
充分列支“三险一金”或“四金”这些项目,有助于个人降低税收负担。
(二)利用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等税收政策进行筹划
为职工支付企业年金等项支出,既增加了企业支出费用,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节约了企业所得税支出,还为员工提供了一笔可观的福利,由于上述项目是在年费用6万元标准以及五险一金以外的支出项目,只要在限额内支付,就可以大幅降低个税计税所得,从而,节约个税纳税支出。同时,由于企业年金在领取时,不并入综合扣除范围一并计税,和年终奖金一样,相当于又多出一种单独计税的扣除范围。
(三)利用单位福利进行税收筹划
个人所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也可以通过由单位提供一定的福利得以筹划。比如单位通过集资建房或集体购房,使职工可以按照较低的价格购买住房;单位为职工提供交通工具、免费进修、免费就餐,甚至免费居住由企业租赁的住房,也可以帮助职工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
三、利用个人所得合理捐赠进行筹划
(一)个人收入捐赠的免税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已经被代扣税款的所得用于捐赠可申请退税
个人所得税第1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案例7-11】2019年5月,中国公民王先生因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期限1个月以内),取得该公司分配的红利20000元。该公司在发放红利前为持股者代扣个人所得税。当月,他又通过有关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项目捐款8000元。
【筹划操作】依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王先生的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于发放红利的上市公司已经为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王先生需要计算可以退还的个人所得税,并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案例解析】
第一步,应将王先生的20000元税后所得换算为税前所得。
(1)根据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税的计算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公式:
税前应纳税所得额=税后所得÷(1-税率)
(2)根据以上公式,可以得出王先生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为:
税前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25000元
第二步,应计算王先生的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即:
税前扣除限额=25000×30%=7500元
也就是,说王先生的捐赠不超过,7500元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500元(即8000-7500)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步,计算王先生2019年5月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7500元的税前扣除部分从王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么:
应纳税所得额=25000-7500=17500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17500×20%=3500元  
第四步,根据以上计算,我们还可以知道,该上市公司已经为王先生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为:
已代扣个人所得税=25000×20%=5000元
第五步,我们可以得出,王先生可以获得的退税,即:
可获退税额=5000-3500=1500元
【筹划结果】王先生可获退税1500元。
(三)捐赠超过扣除限额时可以分期捐赠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捐赠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当个人进行较大数目捐赠时,可能会面临既要捐赠又要纳税的尴尬。对此,纳税人可以选择捐赠款分期到账的方法。
【案例7-13】2019年3月,中国居民赵某以每份218元的价格转让持有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870元,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支付相关税费350元。同月,赵某通过民政部门进行了4000元的捐赠。按照规定,赵某的该项捐赠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赵某当月扣除捐赠支出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捐赠支出前的应纳税所得额=(218-200)×500-870-350=7780元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7780×30%=2334元
扣除捐赠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7780-2334=5446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446×20%=1089.20元
本例中,赵某虽然捐赠了4000元,但按照规定的扣除限额只能够在税前扣除2334元,
差额1666元仍应纳税。
【筹划操作】假设2019年4月,赵某又以每份213元的价格转让持有的企业债券500份,发生相关税费550元,债券申购价每份200元,申购时支付相关税费350元。那么,赵某3月可以仅按照限额2334进行捐赠,4月从财产转让所得中捐赠其余1666元。则
赵某4月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13-200)×500-550-350=5600元
赵某的捐赠支出扣除限额=5600×30%=1680元
由于1666元<1680元的限额,所以,实际发生捐赠支出均可以税前扣除
应纳个人所得税=(5600-1666)×20%=786.80元
因此,赵某两次应税行为共纳税为:
两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089.20+786.80=1876元
(2)而进行筹划操作之前,赵某4月财产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5600×20%=1120元
两次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合计=1089.20+1120=2209.20元
【筹划结果】赵某两次收入应纳税额从2209.20元降低到1876元,减少了333.20元。
(四)所得项目与扣除限额的统筹规划
同样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捐赠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为了避免既要捐赠又要纳税的尴尬,还可以采用的方法就是,在不同的个人所得项目之间进行筹划。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法定减免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上述人员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减税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2019年实施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后过渡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二)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三)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四)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五)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六)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筹划中主要风险防控节点
一、关注个人所得税关于反避税的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作出纳税调整后,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
(一)纳税人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居民个人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三)非居民个人汇算清缴注意的问题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五)纳税人应关注税款缴纳期限的规定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三、识别年终奖金的税收盲区
(一)年终奖金税收盲区的产生
年终奖金虽然采取了累进税率的形式,但依旧会产生税收盲区,其根本原因在于税率的设计偏离了超额累进制度的初衷。
首先分析年终奖金的税收计算公式。设Ⅰ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由Ⅰ/12决定,设
为T,D为速算扣除数,则: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Ⅰ×T-D (1)
其次分析每月的工资在超额累进税率下的纳税义务。如果纳税人月薪为I/12,则其全年
12个月的应纳税总额为:
应纳税额=(I/12×T-D)×12
整理后可知:月薪应纳税额=I×T-D×12  (2)
比较(1)式与(2)式可以发现,虽然全年收入均为I,但两者的纳税义务不同。(1)式中只减除了1个D,而(2)式中减除了12个D,可见,现行年终奖金的纳税制度并不是超额累进制度,因此才会存在税负突变点。
(二)税收盲区的识别
1.税级临界点易产生税负突变
既然不是规范的超额累进制度,那么在税率级次的临界点处,就会产生应纳税额突变,呈跳跃式增加的情况。若不进行合理筹划,就会出现奖金多1元,多缴几千元税的极端情况,这就是所谓纳税临界点。
2. 税收盲区的推算及识别
由于税负突变产生于税级临界点,那么税收盲区就可以根据税率级次进行推算。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在7个税级之间会产生6个税收盲区。
四、无偿赠予不是不是避税的借口
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财富积累越来越多。在我国,房地产作为财富积累的提现占有很大比重,这些不动产达到一定数量,人们就有可能出售变现。在变现过程中,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很多以偷逃税款为目的,房屋买卖双方假借赠予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对于受赠人而言,无论是接受赠予时,还是日后转让该项房产时,都将承担非常重的个人所得税。
除税收因素之外,无偿赠予方式获得房产,还会给受赠方带来另一个麻烦。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予的财产有瑕疵,赠予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受赠方入住房屋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就很难要求原业主赔偿。
思考与技能训练
一、名词解释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临时出境;纳税年度
二、简答题
1.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2.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3. 个人所得税税目和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4 个人所得税缴纳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5.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三、综合分析题
1. 某作家出版一部作品,稿费为100万元,发行10万册,该作家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能否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假设不考虑年终自行申报)
2. 某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为8 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为16万元。其中800元为个人每月的房费支出,600元为个人每月的午餐支出,500元为个人每月的出行费用支出,200元为个人每月的电信业务支出,则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能否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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